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的國際公約
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的國際公約
《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簡稱“協調製度”,又稱“HS”(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的簡稱)。是指在原海關合作理事會商品分類目錄和國際貿易標準分類目錄的基礎上,協調國際上多種商品分類目錄
而制定的一部多用途的國際貿易商品分類目錄。
合(組織)持制供、統計、管及際貿易各共商品類編碼系。HS編碼“協調”涵蓋了《海關合作理事會稅則商品分類目錄》(CCCN)和聯合國的《國際貿易標準分類》(SITC)兩大分類編碼體系,是系統的、多用途的國際貿易商品分類體系。它除了用於海關稅則和貿易統計外,對運輸商品的計費、統計、計算機數據傳遞、國際貿易單證簡化以及普遍優惠制稅號的利用等方面,都提供了一套可使用的國際貿易商品分類體系。HS於1988年1月1日正式實施,每4年修訂1次。世界上已有200多個國家、地區使用HS,全球貿易總量90%以上的貨物都是以HS分類的。
《協調製》容品,即各各商品稱及規列,版布類、章(章空章)、各品限,交叉歸類況,類、章註釋,註釋專針某,註釋。涉及整《協調製》各類、章商品類規則,《協調製》單獨列,稱歸類規則。規則共,指導整《協調製》商品類則。
《協調製度》是一部系統的國際貿易商品分類目錄,所列商品名稱的分類和編排是有一定規律的。從類來看,它基本上是按社會生產的分工(或稱生產部類)分類的,它將屬於同一生產部類的產品歸在同一類里,如農業在第一、二類;化學工業在第六類;紡織工業在第十一類;冶金工業在第十五類;機電製造業在第十六類等。從章來看,基本上按商品的屬性或用途來分類。第1至83章(第64章~66章除外)基本上是按商品的自然屬性來分章,而每章的前後順序則是按照動、植、礦物質來先後排列。如第1章~5章是活動物和動物產品;第6章~14章是活植物和植物產品;第50章和51章是蠶絲、羊毛及其他動物毛;第52章和53章是棉花、其他植物紡織纖維和紙紗線;第54章和55章為化學纖維。商品之所以按自然屬性分類是因為其種類、成分或原料比較容易區分,同時也因為商品價值的高低往往取決於構成商品本身的原材料。第64章~66章和第84章~97章是按貨物的用途或功能來分章的,如第64章是鞋、第65章是帽、第84章是機械設備、第85章是電氣設備、第87章是汽車、第89章是船舶等。這樣分類的原因:一是因為這些物品由各種材料或多種材料構成,難以將這些物品作為哪一種材料製成的物品來分類。如鞋、帽,有可能是皮的,也可能是布的或塑料的,有些還可能由幾種材料構成的。例如運動鞋,其外底是橡膠的,鞋內底是泡沫塑料的,鞋面底是泡沫塑料的,鞋面是帆布的等。二是因為商品的價值主要體現在生產該物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上。如一台機器,其價值一般主要看生產這台機器所耗費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而不是看機器用了多少賤金屬等。從目的排列看,一般也是按動、植、礦物質順序排列,而且更為明顯的是原材料先於產品,加工程度低的產品先於加工程度高的產品,列名具體的品種先於列名一般的品種。如在第44章內,品目4403是原木;4404至4408是經簡單加工的木材;4409至4413是木的半制品;4414至4421是木的製成品。
歸類總規則是為保證每一個商品,甚至是層出不窮的新商品都能始終歸入同一個品目或子目,避免商品歸類的爭議而制定的商品歸類應遵循的原則。歸類總規則位於《協調製度》的部首,共有六條構成,它們是指導並保證商品歸類統一的法律依據。這裡值得注意的是:歸類總規則的使用順序為規則一優先於規則二,規則二優先於規則三,我們必須順序使用。下面,我們逐一介紹這六條歸類總規則:
類、章及分章的標題,僅為查找方便而設。具有法律效力的歸類,應按品目條文和有關類注或章注確定,如品目、類注或章注無其他規定,按以下規則確定。
規則解釋:
第一段“類、章及分章的標題,僅為查找方便而設”。
要將數以萬計的商品歸入編碼表中的幾千個子目之內並非易事,為便於查找編碼,《協調製度》將一類或一章商品加以概括並冠以標題。由於現實中的商品種類繁多,通常情況下一類或一章標題很難準確地對本類、章商品加以概括,所以類、章及分章的標題僅為查找方便而設,不具有法律效力。換句話說,類章中的商品並不是全部都符合標題中的描述。例如:第十五類的標題為“賤金屬及其製品”,但許多賤金屬製品並不歸入該類,如銅鈕扣歸入第96章“雜項製品”;賤金屬制的機械設備歸入第84章“核反應堆、鍋爐、機器、機械器具及其零件”;如第22章的標題為“飲料、酒及醋”,但是通常被我們認為是飲料的瓶裝蒸餾飲用水卻不歸入該章,而應歸入第28章“無機化學品”,類似的例子還很多。
第二段“具有法律效力的歸類,應按品目條文和有關類注或章注確定”。
這裡有兩層含義。第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歸類,是按品目名稱和有關類注或章注確定商品編碼;第二,許多商品可直接按目錄規定進行歸類。
這裡介紹一下類注、章注(簡稱“註釋”)的作用。註釋的作用在於限定品目、類、章商品的準確範圍,常用的方法有:
1、以定義形式來界定類、章或品目的商品範圍及對某些商品的定義作出解釋。如第72章章注一(五)將不鏽鋼定義為:按重量計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鉻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鋼,不論是否含有其他元素。而中國大百科全書“機械工程”手冊中規定:不鏽鋼含鉻量不小於12%。顯然兩者規定不相同,但作為《協調製度》歸類的法律依據是前者。
2、列舉典型例子的方法。例如第12章章注一列舉了歸入品目1207的主要包括油料作物的果實;再如25章章注四列舉了歸入品目2530的主要商品。
3、用詳列具體商品名稱來定義品目的商品範圍。如第30章章注四定義了編碼3006的商品範圍由十一方面的商品組成(詳見編碼第30章章注四)。
4、用排它條款列舉若干不能歸入某一類、章或編碼的商品。如第1章註釋:本章包括所有活動物,但下列各項除外……這樣的例子在類注、章注中還有很多。
某些註釋綜合運用上述幾種註釋方法。例如,有的註釋既作了定義,又列舉了一系列商品包括在內,或列出除外的商品。這樣能使含義更加明確。例如,第40章章注四,關於“合成橡膠”的定義。
第三段“如品目、類注或章注無其他規定”,旨在明確品目條文及與其相關的類、章註釋是最重要的。換言之,它們是在確定歸類時應首先考慮的規定。例如,第31章的註釋規定該章某些編碼僅包括某些貨品,因此,這些編碼就不能夠根據規則二(二)擴大為包括該章註釋規定不包括的商品。這裡需注意的是,不能因為品目條文不明確,不論類注、章注有無規定,就按規則二歸類,而必須是在品目條文、類注、章注都無其它規定的條件下才能按規則二歸類。
規則一應用舉例:
例題一:
牛尾毛-------->查閱類、章名稱—第5章“其他動物產品”---------->稅目0511中未提到牛尾毛
按其他未列名動物產品歸類-----------.查閱第5章章注四:“馬毛”包括馬科、牛科的尾毛-------->歸入05119940
例題二:
裝有計量裝置的農業用離心水泵-------->查閱類、章標題名稱,應屬第84章機械類貨品 可涉及兩個編碼:8413的液體泵,84248100的農業器具--------->查閱第84章章注二規定:既符合品目8401至8424,又符合品目8425至8480應往前歸---------->故歸入84131900
(一)品目所列貨品,應包括該項貨品的不完整品或未製成品,只要在進口或出口時該項不完整品或未製成品具有完整品或製成品的基本特徵;還應包括該項貨品的完整品或製成品(或按本款可作為完整品或製成品歸類的貨品)在進口或出口時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質,應視為包括該種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混合或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視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該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由一種以上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按規則三歸類。
規則解釋:
規則二分兩大部分,第一部分實際上是擴大編碼的商品範圍,這裡有二層意思:第一層意思是品目所列商品包括其不完整品或未製成品,只要其具有完整品或製成品的基本特徵,就應包括在內。例如缺一個輪子的汽車,因其缺少的部件並不能影響產品本身的特徵,故應按完整品歸類。第二層意思是還應視為包括該項貨品的完整品或製成品在進口或出口時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例如完整的一輛汽車和缺少的某些零部件的汽車,在歸類時都按整汽車歸。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編碼品目有限,不可能將各種情況的商品一一列出。下面解釋一下不完整品、未製成品的概念:
1、不完整品:是指某個商品還不完整,缺少某些零部件,但卻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徵。例如缺少一個輪胎或倒車鏡等零部件的汽車,仍應按完整的汽車歸類,並不因為缺少了一個輪胎而不叫做汽車;缺少鍵盤的攜帶型電腦仍應按完整的攜帶型電腦歸類等。如沒有這項規則,則需將每缺一個零部件的商品單列一個子目,一是難以列全,二是很煩瑣且浪費目錄資源。
2、未製成品:指已具備了成品的形狀特徵,但還不能直接使用,需經進一步加工才能使用的商品。例如已具有鑰匙形狀的銅製鑰匙坯片。
3、因運輸、包裝、加工貿易等原因,進口時未組裝件或拆散的貨品。例如機電產品的成套散件,此類成套散件只需簡單組裝即可成為完整成品。
規則二第一部分的意思歸納起來有兩點:第一擴大編碼上列名商品的範圍,即不僅包括該商品的完整品或製成品,而且還包括它的非完整品、非製成品及整機的拆散件;第二,該規則的使用,是有條件的,即未完整品或未製成品一定要具有完整品(整機)的基本特徵,拆散件必須是完整品的成套散件。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規則二的第一部分不適用於第一至第六類的商品(第三十八章及以前的各章)。
規則二第二部分,有兩層意思。第一品目中所列某種材料包括了該種材料的混合物或組合物,也是對品目商品範圍的擴大;第二其適用條件是加進去的東西或組合起來的東西不能失去原商品的特徵。即混合或組合后的商品不存在看起來可歸入兩個及以上品目的問題。例如加糖的牛奶,還應按牛奶歸類,添加了糖的牛奶並未改變牛奶的特性。所以決不會產生是按糖歸類還是按牛奶歸類的疑問。而添加了花椒粉的鹽則改變了鹽的特性,使之屬性從鹽改變為調味品。
規則二應用舉例:
例題一(整機特徵):
缺少鍵盤的筆記本電腦---->查閱類章名稱:屬於第84章物品按規則二(一),未製成品如已具備製成品的基本特徵應按製成品歸類---->按規則一規定查閱第84章章注,未提到該物品是否有具體列名---->查閱84章品目條文,按筆記本電腦自動處理數據的特性,歸入8471----->按規則二(一)按整機歸入84713000
例題二(未製成品):
做手套用已剪成型的針織棉---->查閱類、章名稱,針織棉布屬第52章,手套屬第61章---->按規則二(一),未製成品如已具備製成品的基本特徵應按製成品歸類---->按規則一規定查閱第52章、61章章注,未提到該物品是否具體列名---->按規則二(一)歸入61169200
例題三(組合物):
由一個靠背、一個支架、一個坐板組成的鋁製椅子散件,組裝即可使用---->查閱類章名稱:屬於第94章的商----->按規則二(二)應歸入94017900
規則三當貨品按規則二(二)或由於其他原因看起來可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時,應按以下規則歸類:
(一)列名比較具體的品目,優先於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都僅述及混合或組合貨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質,或零售的成套貨品中的某些貨品,即使其中某個品目對該貨品描述得更為全面、詳細,這些貨品在有關品目的列名應視為同樣具體。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構成或不同部件組成的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貨品,如果不能按規則三(一)歸類時,在本款可適用的條件下,應按構成貨品基本特徵的材料或部件歸類。
(三)貨品不能按規則三(一)或(二)歸類時,應按號列順序歸入其可歸入的最末一個品目。
規則三規則解釋:第一部分,“不論是按規則二(二)或其他任何原因歸類,貨品看起來可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時,應按以下規則歸類”,這是規則三運用的前提。規則三有三條,可概括為:
1、具體列名;
2、基本特徵;
3、從后歸類。
這三條規定應按照其在本規則的先後次序加以運用。據此,只有在不能按照規則三(一)歸類時,才能運用規則三(二);不能按照規則三(一)和三(二)歸類時,才能運用規則三(三)。
(一)講的是當一個商品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時,哪個品目相對於商品表述更為具體,就歸入哪個品目。但是,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都僅述及混合或組合貨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質,或零售的成套貨品中的某些貨品,即使其中每個稅目對該貨品描述得更為全面、詳細,這些貨品在有關品目的列名應視為同樣具體。要想制定幾條規定來確定哪個列名更具體是困難的,但作為一般原則可作如下理解:
1、商品的具體名稱與商品的類別名稱相比,商品的具體名稱較為具體。比如,緊身胸
衣是一種女內衣,有兩個編碼可歸的,一個是6208女內衣、一個是6212婦女緊身胸衣,前一個是類名稱,后一個是具體商品名稱,故應歸入62123000。如兩個稅號屬同一類商品,可根據它的功能(用途)進行深度比較,哪個功能(用途)更為接近,就應視為更具體。
2、如果一個品目所列名稱更為明確地包括某一貨品,則該品目要比所列名稱不完全包括該貨品的其他品目更為具體。
應用舉例:
汽車用風擋刮雨器---->可能歸入兩個稅號:(1)8708的汽車零件,(2)85章的電動工具 ----查閱第16類、17類及84章、85章註釋,並無具體規定------->按規則三(一)應選列明最明確的品目----->8512是機動車風擋刮雨器,比8708的汽車零件更為具體最終應歸入85124000
但是,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都僅述及混合或組合貨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質,或零售成套貨品中的某些貨品,即使其中某個品目比其他品目對該貨品描述得更為全面、詳細,這些貨品在有關品目的列名應視為同樣具體。在這種情況下,貨品應按規則三(二)或(三)的規定進行歸類。
下面對規則三(二)解釋如下:
1、本款歸類原則適用條件如下:
(1)混合物;
(2)不同材料的組合貨品;
(3)不同部件的組合貨品;
(4)零售的成套貨品。
此外,還必須注意只有在不能按照規則三(一)歸類時,才能運用本款。也只有在可適用本款規定的條件下,貨品才可按構成貨品基本特徵的材料或部件歸類。
2、不同貨品確定其基本特徵的因素有所不同,一般來說確定商品的主要特徵,可根據商品的外觀形態、使用方式、主要用途、購買目的、價值比例、貿易習慣、商業習慣、生活習慣等諸多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分析來確定。
3、本款所稱“零售的成套貨品”,是指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貨品:
(1)至少由兩種看起來可歸入不同編碼的不同物品構成的;
(2)為了適應某一項活動的特別需要而將幾件產品或物品包裝在一起的;
(3)其包裝形式適於直接銷售給用戶而貨物無需重新包裝的。
應用舉例:
由一塊麵餅、一個脫水蔬菜包、一個調味包組成的袋裝速食麵---->可能歸入(1)第19章的麵食,(2)第7章的干制蔬菜,(3)第9章的調味料---->查閱19章、7章、9章的註釋,並無具體規定---->按規則三(一)選最明確的品目第19章的麵食構成了整袋速食麵的基本特徵,比干制蔬菜和調味料更具體----->應歸入19023030
規則三(三)只能用於不能按規則三(一)或三(二)歸類的貨品。它規定商品應歸入同樣值得考慮的品目中的順序排列為最後的品目內。但相互比較的編碼或品目只能同級比較。也就是說如果看起來一個商品可以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時,比較起來每個品目都同樣具體,那麼就按在商品編碼表中位置靠後的那個品目進行歸類。
應用舉例:
淺藍色的平紋機織物,由50%棉、50%聚醯胺短纖織成每平方米重量超過170克---->查閱類、章標題,棉屬52章聚醯胺屬55章------>查閱第11類和52章、55章註釋,並無提到該合成織物的歸類----->查閱第11類和52章、55章註釋,並無提到該合成織物的歸類----->按聚醯胺應歸5514。所以應從后歸入55143010
根據上述規則無法歸類的貨品,應歸入與其最相類似的品目。
規則解釋:
這條規則所述的“最相類似”,是指名稱、功能、用途或結構上的相似。實際操作中往往難以統一認識。一般來說,這條規則不常使用,尤其在HS編碼中,每個品目都下設有“其他”子目,不少章節單獨列出“未列名貨品的品目”(例如編碼8479、8543、9031等)來收容未考慮到的商品。因此,規則四實際使用頻率很低。
本條規則的使用方法如下:
待歸商品----->列出最相類似的商品的歸類品目----->從中選擇一個最適合的品目
除上述規則外,本規則適用於下列貨品的歸類:
(一)製成特殊形狀僅適用於盛裝某個或某套物品並適合長期使用的,如照相機套、樂器盒、槍套、繪圖儀器盒、項鏈盒及類似容器,如果與所裝物品同時進口或出口,並通常與所裝物品一同出售的,應與所裝物品一併歸類。但本款不適用於本身構成整個貨品基本特徵的容器。
(二)除規則五(一)規定的以外,與所裝貨品同時進口或出口的包裝材料或包裝容器,如果通常是用來包裝這類貨品的,應與所裝貨品一併歸類。但明顯可重複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規則解釋:
規則五是一條關於包裝物品歸類的專門條款。
規則五(一)僅適用於同時符合以下各條規定的容器:
1.製成特定形狀或形式,專門盛裝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專門設計的,有些容器還製成所裝物品的特殊形狀。
2.適合長期使用的,容器的使用期限與所盛裝某一物品使用期限是相稱的:“在物品不使用期間,這些容器還起保護作用”。
3.與所裝物品一同進口或出口,不論其是否為了運輸方便而與所裝物品分開包裝;單獨進口或出口的容器應歸入其應歸入相應的品目。
4.通常與所裝物品一同出售的。
5.包裝物本身並不構成整個貨品的基本特徵,即包裝物本身無獨立使用價值。
規則五(一)不適用於本身構成整個商品基本特徵的容器。例如,裝有茶葉的銀質茶葉罐,銀罐本身價值昂貴,遠遠超出茶葉的價格,並已構成整個貨品的基本特徵,因此應按銀製品歸入稅目71141100;又如裝有糖果的成套裝飾性瓷碗應按瓷碗歸類而不是按糖果歸類。
規則五(二)實際上是對規則五(一)規定的補充。當包裝材料或包裝容器不符合規則五(一)條件時,如果通常是用來包裝某類貨品的,則應與所裝貨品一同歸類。但本款不適用於明顯可以重複使用的包裝材料或包裝容器,例如,裝有壓縮液化氣體的鋼瓶應按鋼鐵製品和液化氣分別歸類。
由於HS編碼列有五位數級、六位數級子目。因此,有必要對五、六位數級子目的歸類規則作出規定,規則六就是這樣產生的。
貨品在某一品目項下各子目的法定歸類,應按子目條文或有關的子目註釋以及以上各條規則來確定,但子目的比較只能在同一數級上進行。除《協調製度》條文另有規定的以外,有關的類注、章注也適用於本規則。
規則解釋:
1.以上規則一至五在必要的地方加以修改後,可適用於同一品目下的各級子目。
2.規則六中所稱“同一數級”子目,是指同為五位數級或同為六位數級的子目。據此,當按照規則三(一)規定考慮某一物品在同一品目項下的兩個及兩個以上五位數級子目的歸類時,只能依據有關的五位數級子目條文來確定哪個五位數級子目所列名稱更為具體或更為類似。只有在確定了列名更為具體的五位數級子目后,而且該子目項下又再細分了六位數級子目時,才能根據有關六位數級子目條文考慮物品應歸入這些六位數級子目中的哪個子目。
3.“除條文另有規定的以外”是指類、章註釋與子目條文或子目註釋不相一致的情況。例如,第71章註釋四(二)所規定的“鉑”的範圍,與第71章子目註釋二所規定的“鉑”的範圍不相同。因此,在解釋子目號711011及711019的範圍時,應採用子目註釋二,而不應考慮該章註釋四(二)。即類、章註釋與子目註釋的應用次序為:子目註釋——章註釋——類註釋。
4.某個五位數級子目下所有六位數級子目的商品總和不得超出其所屬的五位數級子目的商品範圍;同樣,某個四位數級稅目下所有五位數級子目的商品總和也不得超出其所屬的四位數級品目的商品範圍。
總之,規則六表明,只有在貨品歸入適當的四位數級品目后,方可考慮將它歸入合適的五位數級或六位數級子目,並且在任何情況下,應優先考慮五位數級子目后再考慮六位數級子自的範圍或子目註釋。此外,規則六註明只有屬同一級別的子目才可作比較並進行歸類選擇,以決定哪個子目較為合適;比較方法為同級比較,層層比較。
應用舉例:
金屬制帶軟墊的理髮用椅---->可涉及的品目:9401和9402---->因該兩子目不是同一4位數級下的子目,因此不能比較---->所以應先看哪個4位品目更適合——9402------>9402列名更具體------>9402下比較應歸9402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