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聘任合同
公務員聘任合同
公務員聘任合同是指機關經過公開招聘或選聘的方式聘任公務員,在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與應聘者所簽訂的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合同。公務員聘任合同是聘任制公務員與機關之間勞動關係的證明。
公務員聘任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簽訂合同前要經過機關的公開招聘或選聘。
(2)公務員聘任合同的簽訂必須是國家機關和用人單位自願和協商一致。
(3)公務員聘任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時報同級公務員主管機關備案。
(4)公務員聘任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勞動合同。
《公務員法》第98條規定:“聘任合同應當具備合同期限,職位及其職責要求,工資、福利、保險待遇,違約責任等條款。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一個月至六個月。聘任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協議工資制,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一)公務員聘任合同的法定必備條款
由於聘任合同是確定機關與所聘公務員的權利義務、解決機關與所聘公務員之間爭議的依據,所以《公務員法》要求訂立公務員聘任合同必須對聘任的內容作出明確的約定。
按照《公務員法》的要求,聘任合同必須具備以下四項必備條款:
1.合同期限
公務員聘任合同的期限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合同起始和終止的時間。這是決定聘任制公務員取得公務員身份,行使職權完成工作並取得報酬的期限,也是機關對聘任制公務員實行管理和約束的期限。公務員聘任合同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來確定合同的期限,但是《公務員法》對期限的上下限做了規定,最短為一年
,最長為五年。如果期滿根據工作需要,還有繼續聘任的必要,可以再重新簽訂聘任合同。對於聘任制公務員也可以約定試用期,由於聘任制公務員一份合同期限最長為五年,如果像選任制和委任制新錄用的公務員一樣規定一年的試用期,則適用期過長,因此《公務員法》規定雙方可以在一個月至六個月的期限內約定試用期。
2.職位及其職責要求
職位及其職責要求是公務員聘任合同最核心的內容。由於聘任制公務員是針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對職位和職責有明確的要求,所以必須在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作為機關對聘任制公務員進行管理及公務員履行職責的依據。在本部門中應當明確職位的名稱、工作性質、職務、職位所隸屬的最小行政單位、職位需要承擔的具體的工作任務。
3.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與選任制和委任制公務員不同,聘任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協議工資制。聘任制公務員完成合同約定的一定工作后,必然要獲得一定的報酬,與選任制和委任制公務員不同,聘任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協議工資制,由機關與所聘公務員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協商確定。
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聘任制公務員的工資實行協議工資制,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這裡所謂協議工資制是指機關與公務員通過協議方式確定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的制度。
4.違約責任
違反聘任合同的責任是指聘任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由於其主觀過錯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沒有依照合同的約定履行時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通過在聘任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既有利於保障機關與所聘公務員雙方全面履行聘任合同,也利於一旦出現糾紛的解決。
除了上述四項條款以外,聘任合同還可以約定其他的條款,更加細緻地規定雙方權利義務,但其他的條款就不像上述四項條款一樣是聘任合同的必備條款,雙方可以自由商定。
(二)公務員聘任合同的法定必備條款
1.工作紀律
工作紀律是指公務員在機關工作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規則和秩序。包括工作時間紀律,辦事規則,專業技術要求,保密紀律等等。機關制訂的內部工作規則是工作紀律的組成部分,當然機關工作紀律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方能生效。總之,公務員除必須遵守《公務員法》第53條規定的紀律外,還必須遵守機關的內部工作紀律。
2.工作條件
工作條件是指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為公務員履行職責提供的條件。如辦公場所、辦公用品、工作流程、輔助設施等。對一些可能對公務員的身心臟產生不良影響的特殊的職位,還應當約定勞動保護的措施,機關應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為公務員在工作中提供安全和健康保障。
3.聘任合同終止的條件
聘任合同的終止是指聘任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聘任合同中約定的期限已到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合同立即終止。因此,除因合同期滿外,聘任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終止條件,結束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這樣可以確保合同履行有實際意義,同時也有利於解決人事爭議。聘任合同的終止必須符合法定的或約定的條件。
根據合同原理和實踐經驗,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聘任合同即告終止:
①聘任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的合同期限已滿,合同立即終止履行;
②聘任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合同終止執行;
③聘任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同意解除聘任關係,聘任合同終止;
④用人單位依法規定的解除聘任合同的條件出現或者裁減人員而解除合同的,聘任合同終止履行;
⑤公務員辭聘或者允許公務員解除聘任合同的條件出現,聘任合同即行終止;
⑥公務員死亡或傷殘,公務員退休引起聘任合同的提前終止;
⑦經公務員主管部門或人民法院確認聘任合同無效而終止履行。
由於終止履行聘任合同是一項法律行為,所以必須依法辦理必要的手續,任何一方擅自終止聘任合同或非法終止聘任合同都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其他約定條款
除上述兩個部分的必備條款,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協商達成一合意的基礎上,還可以約定其他的合同條款。
《公務員法》第97條規定:“機關聘任公務員,應當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書面的聘任合同,確定機關與所聘公務員雙方的權利、義務。聘任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簽訂、變更或者解除,應當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聘任合同簽訂的原則、基本內容及變更和解除。在執行公務中,機關和公務員之間是行政隸屬關係,即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機關對公務員有指揮、命令的權利,而公務員有服從的義務;但是在簽訂公務員聘任合同時,必須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遵從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雙方在確定聘任關係過程中,機關與應聘人員的地位是平等的,聘任合同的內容是雙方平等協商確定的一致意見。機關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應聘人員。機關有權按自己的意願選擇應聘人員,應聘人員也有權提出自己要求與主張。
由於聘任合同關係到機關與所聘公務員雙方的權利義務,所以公務員法要求聘任合同必須採取書面的形式,即聘任合同是要式合同。採用書面形式簽訂合同,在將來出現爭議時也有據可查,便於爭議的解決。由於機關和所聘公務員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了聘任合同,根據合同原理雙方也可以通過協商一致來變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但是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公務員聘任合同與一般的合同有所區別,即《公務員法》將公務員聘任合同的備案作為了一個法定的程序,即《公務員法》明確規定:“聘任合同的簽訂、變更或者解除,應當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以便於公務員主管部門加強對聘任公務員的監督管理。
聘任合同的變更,是指聘任合同內容的變化,聘任合同的主體不變。聘任合同變更,是基於用人單位工作情況的變化和聘任制公務員就業選擇的變化而產生的。為了協調勞動關係和維護聘任合同的權威性,《公務員法》對聘任合同的變更提出兩點要求,即協商一致和報同級公務員主管機關備案。
聘任合同的解除,即提前終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期限未滿,由於法定事實或約定事實的發生引起聘任合同提前終止。解除聘任合同違背了合同當事人的初衷.,很容易導致當事人在權益上的損失,因此必須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時還需報同級公務員主管機關備案。
聘任合同的終止,是指聘任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聘任合同終止后,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即告解除。這一點正是公務員聘任制度的優勢之一,即用人機關可以根據自己需要及時聘任人員,待到任務完成即與之解除勞動關係,有利於根據現實靈活調整公務員隊伍,保持其精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