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機關依法行使司法權的客觀表現,是裁判過程和裁判結果得到民眾充分信賴、尊重與認同的高度反映。簡言之,司法公信力一方面體現為民眾對司法的充分信任與尊重,包括對司法主體的充分信任與尊敬,對司法過程的充分信賴與認同,對司法裁判的自覺服從與執行;另一方面則體現為法律在整個社會的權威與尊嚴已經樹立,廣大民眾對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公民的法律信仰包括司法信仰得到空前的加強。可見,司法公信力不僅與司法權的行使密切相關,而且與整個社會的法律信仰密不可分。除此之外,司法公信力還與宗教信仰、法律文化等因素也有著“剪不斷”的聯繫。
目錄
律化指、區族社踐逐步形,歷史具穩律識、律制、法律實施等法律活動所持的立場和方法。它對人們的法律活動起著潛在的指引作用。由於經濟及社會結構或社會發展水平的不同,也由於歷史傳統的差異,不同的國家或民族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其法律文化往往具有不同的特點和屬性。法律文化與司法公信力休戚相關。一國司法公信力的狀況往往要受該國法律文化傳統的巨大影響,先進的法律文化無疑會極大地促進司法公信力的增強。中國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一個重要原因即是受到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諸多消極因素的影響。
首,承,傳統律化具律制言充閃。例,傳統律化指導思儒家思想,其代表人物孟軻在強調道德教化作用時提出了“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著名論斷,意思是說即使是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去遵守,需要人去貫徹實施。否則“,雖有良法,不得人而用之,亦屬無效。”這些經典論述,無疑是非常有道理的。
,容否,傳統律化包含消極素。皇權專制權制核宗級社構,根深蒂固治義傳統,淡薄權識,即刑片觀念,極端化“訟”思,。治展司增強產嚴負影響。,決治,決提中國司法的公信力的話,就必須同時正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消極因素,並努力改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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