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昌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昌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貫徹執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區委的決議、決定;同時並就研究本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問題,提出落實意見並組織實施,成立的組織機構。本委員會將貫徹落實中央、市委和區委關於黨的基層組織建設、黨員教育管理、幹部隊伍管理的有關指示精神、工作任務和要求,以及負責指導本系統黨組織建設、思想建設、作風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同時負責本系統黨風、黨紀和廉政建設、查處不正之風和違紀行為,本系統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武裝、綜合治理、老幹部等工作,以及本單位、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專業人才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評定和本系統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區委住房城鄉建設工委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區委的決議、決定;研究本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問題,提出落實意見並組織實施。
2.貫徹落實中央、市委和區委關於黨的基層組織建設、黨員教育管理、幹部隊伍管理的有關指示精神、工作任務和要求;負責指導本系統黨組織建設、思想建設、作風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
3.負責本系統黨風、黨紀和廉政建設、查處不正之風和違紀行為;負責本系統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武裝、綜合治理、老幹部等工作。
4.負責本單位、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專業人才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評定等工作。
5.負責本系統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6.承辦區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區住房城鄉建設委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和北京市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研究本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2.承擔保障本區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研究擬訂住房保障、危舊房改造和棚戶區改造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3.承擔推進本區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研究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貫徹落實直管公房經營管理體制改革;負責公有住房出售、集資合作建房、住房分配貨幣化的管理工作。
4.負責本區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工程項目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和工程施工許可等工作;負責為中央、市屬企事業單位在昌工程項目和房屋管理提供協調服務。
5.負責本區房屋徵收拆遷管理工作。研究擬訂房屋徵收拆遷規劃與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屋拆遷、評估企業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拆遷招投標的監督管理和拆遷許可工作。
6.承擔本區建築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市場秩序、推動建築行業發展的責任。研究擬訂建築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築市場主體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7.承擔本區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貫徹實施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規範性文件;研究擬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區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承擔北京市昌平區建築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8.承擔指導、規範本區村鎮建設的責任。落實村鎮建設工程技術標準;負責村鎮工程建設的指導和技術服務工作;組織指導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9.承擔本區建築節能和行業科技發展的責任。研究編製建築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國家和北京市相關標準,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進步和成果轉化;負責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散裝水泥發展及管理工作。
10.承擔本區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業發展的責任。研究擬訂房地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及中介服務的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等工作。
11.承擔本區房屋管理的責任。負責房屋登記、落實私房政策管理、物業服務的監督管理、城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防汛等工作。
12.組織制定本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人才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築業從業人員監督管理工作。
13.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委住房城鄉建設工委和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政府住房保障改革辦)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文書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議案、建議、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開、接待聯絡等工作;負責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負責衛生、文體、交通安全、車輛、綜合治理等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製機關及所屬單位年度預決算,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綜合發展科
負責編製本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性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制定本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人才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重大問題的調研以及綜合性文獻資料的編纂工作;負責本系統統計、辦公自動化、電子政務管理、建設行業信息網路建設等工作。
(三)應急與信訪科
負責組織編製本區建設工程方面的應急預案;督促、指導、檢查各部門開展應急管理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演練與突發事故(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負責本區建設工程、房屋管理應急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值守管理工作;承擔北京市昌平區建築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工作;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的監督、指導和協調等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及有關備案工作;承擔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負責政風行風熱線、便民信箱的相關工作;負責來信來訪受理、轉辦、督辦和答覆工作。
(四)徵收拆遷管理科
負責貫徹落實房屋徵收拆遷方面的法規、規章;負責編製申報房屋徵收拆遷年度計劃;負責房屋徵收拆遷監督管理和重大項目徵收拆遷的協調工作;負責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審批,負責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的審批工作;負責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的轉讓審批工作;負責本區房屋徵收拆遷的監督工作;負責房屋拆遷、評估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工程建設管理科
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方面的法規、規章;負責建設工程招投標、建設工程合同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六)建築業管理科
負責本區建築市場管理工作;編製本區建築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貫徹落實建築企業資質管理法規、規章;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對本區建築業企業資質初審;負責人員資格、執業資格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負責本區建築業企業、工程建設監理企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在昌的外埠和境外建築業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引導、促進本區建築業企業開拓外埠和境外市場;協調處理建築工程款結算糾紛。
(七)工程安全質量管理科
負責工程安全質量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及相關標準;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和安全監督備案工作;負責建設工程安全質量專項檢查工作;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築起重機械備案和安全使用、綠色施工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建設工程安全質量事故調查及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理;組織協調施工現場防汛工作。
(八)物業管理科
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有關物業服務與管理規章制度及標準;推進物業服務行業發展,負責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企業資質以及選聘前期物業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組織推廣示範項目;負責指導與業主大會有關工作的開展;負責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綜合管理工作。
(九)房屋安全管理科
貫徹執行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政策措施;負責城鎮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及直管公房的修繕管理工作;協調指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及使用工作;負責危險房屋排險解危治理及抗震加固工作;負責組織檢查本區房屋安全、房屋防汛等工作;負責房屋安全鑒定的管理工作。
(十)房屋市場管理科
負責本區房屋市場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房屋交易、租賃、房地產經紀方面的政策措施;負責房屋交易、租賃市場的管理工作,規範市場行為;負責房屋交易、租賃的統計分析工作;負責本區商品房預售許可的受理、現場勘查和初審工作;負責本區房屋預售場所和房地產經紀經營場所的巡查工作;負責本區房地產經紀機構、分支機構的備案工作。
(十一)房地產開發管理科
負責房地產開發市場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房地產開發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組織編製房地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及信用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項目新建小區住宅與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同步交付使用建設方案的審核和綜合驗收工作。
(十二)房屋登記管理科
負責貫徹落實房屋登記方面的規章制度;負責對各類房屋登記發證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本區房屋登記簿、房屋登記檔案的管理和相關信息網路系統建設工作;負責房屋登記代理機構管理的工作;落實私房政策。
(十三)住房保障改革科(住房保障改革辦)
負責宣傳貫徹城鎮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本區住房保障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對駐區中央、市屬及區屬單位房改方案的審核、備案工作;負責區屬單位售房款支取審核工作;研究擬訂本區住房保障、危舊房、棚戶區改造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房源分配管理工作;指導住房保障對象的資格審核管理;組織開展相關政策宣傳和交流合作。
(十四)建築節能與村鎮建設科
負責擬訂建築科技、建築節能、建築材料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等科技成果的推廣和應用;負責建築材料市場准入及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材供應企業信用管理工作;負責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散裝水泥發展及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推進節能省地型住宅建設;負責村鎮工程建設標準的宣傳貫徹並指導實施;貫徹落實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相關政策;指導新型抗震節能民居示範工程建設和既有農宅抗震節能改造工作;負責本區農村建築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小城鎮建設項目的申報、審批和檢查落實工作;負責本區舊村改造推進、試點村申報、項目報批檢查和落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