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注
阿注
阿注婚又分“阿注異居”和“阿注同居”兩種形式,而以“阿注異居”為主。阿注異居,為早期阿注婚姻形式,其基本特點是男不娶,女不嫁,雙方各居母家,不單獨組成家庭。通常是男子夜間到女家的“客戶”(用作婚齡婦女接待男阿注共宿的單獨房間)訪宿過夜,暮合晨分,過臨時偶居的婚姻生活,故當地稱作“走婚”或“走訪婚”,雙方互稱“阿注”,不稱夫妻。納西族青年通常於十三歲行成年禮,女子十五六歲,男子十七八歲開始結交阿注。大多於日常勞動、趕廟會、祭典、節慶及夜間績麻等場合結識,雙方若情投意合,經交換信物,即可相約於夜間赴女子的“客房”同居。而後夜來晨去,不斷往來。這種阿注婚姻方式簡單,分合自由,沒有共同經濟基礎,關係並不穩定,青年時期多變,離異現象普遍,舊的阿注關係的解除,意味著新的阿注關係的開始,男女雙方一生中都有幾個、幾十個甚至上百個阿注。多數都以一個長期阿注為主,並各自輔以數個臨時阿注作補充。他們偶居中所生子女歸屬女家,由女子撫養,男子不承擔撫育責任。子女難以分清誰是生父,所以大都“只知其母,不知其父”。這種阿注異居的婚俗,屬阿注婚姻的早期形式,到後期逐漸向“阿注同居”過渡。
“阿注同居”則為晚期阿注婚姻形式。結交阿注關係的男女,過一段異居生活以後,隨著感情的加深或生有子女,男子主動認之,經雙方商議,便共居一家,繼續過男居女家的從妻居生活。亦有部分女居男家的從夫居形式,名義上仍不算正式夫妻,本人仍各屬其母家成員,子女仍屬女方,互不從屬,但共同生產勞動,共負養育子女的責任。他們如一方不願同居,仍可隨時離異,不受任何約束。
20世紀50年代以來,阿注婚姻逐漸由一夫一妻制婚姻所取代。
這是一種形式的對偶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