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雪峰

烏海市海勃灣區委原副書記、原區長

胡雪峰,男,蒙古族,1964年4月出生,浙江杭州人,研究生學歷,政工師,1987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1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海勃灣區委副書記、政府區長。

2018年9月,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胡雪峰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六十萬元。

人物履歷


曾任海勃灣區委副書記、政府區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1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海勃灣區區委副書記、區長鬍雪峰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審查

2017年11月,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對烏海市海勃灣區政府原區長鬍雪峰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胡雪峰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廉潔紀律,收受他人禮金;違反組織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影響,在職工考錄、企業經營、承攬工程及工程款結算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對國有資產監管不作為,造成巨額國有資產流失。
胡雪峰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胡雪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判決

2018年9月,由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烏海市海勃灣區委副書記、政府區長鬍雪峰受賄、玩忽職守案,作出一審判決。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胡雪峰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六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