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戶口

證明集體戶口身份的文件

集體戶口,暫時還不具備單獨立戶條件,或者暫時還沒有辦理單獨立戶手續的居民,其戶籍關係掛靠在某一個集體戶頭上的居民戶口。是指職工、學生常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宿舍或集體宿舍,以及非現役軍人常住在軍事機關或軍人宿舍的戶口。

集體戶口的戶主是單位,是單位的所在地,居民戶口是除了身份證之外最好的身份證明,集體戶口不算,集體戶口是在你還是單位的員工的基礎上有效,一旦解除合同需要戶口遷移,集體戶口不可以個人自己交納社保,居民戶口可以個人交納,孩子入學的時候如果家長是集體戶口的,那孩子不享受該地區的義務教育,不算學籍。

歷史沿革


集體戶口
集體戶口
集體戶口是"雙重"管理的"戶籍"。例如:"學生宿舍""工廠集體宿舍"等,是由單位和派出所共同管理的。集體戶口是指暫時還不具備單獨立戶條件,或者暫時還沒有辦理單獨立戶手續的居民,其戶籍關係掛靠在某一個集體戶頭上的居民戶口。單獨立戶必須具有固定的住所。
如果你到外地的單位工作,各地城市為了方便管理外籍人口而專門設置集體戶口,介於本地居民和外地人之間。
集體戶口分為三大類:
一、高考放榜后,錄取你的高校會要求你把戶口遷過去,這就是學校的集體戶口;
二、畢業后,如果做公務員或在事業單位上班,戶口就直接遷移到用人單位,這是單位的集體戶口;
三、如果在非政府單位上班,那麼就要把戶口掛靠到人才服務中心,這是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口。

辦理條件


集體戶口領取的是戶口卡,而個人戶口領取的是戶口本,當然,戶口本和戶口卡的作用是一樣的,他們都是正式戶口,都要經過人事局、計生局和公安局蓋章批准辦理。

辦理材料


集體戶口
集體戶口
戶口首頁就是一張紙,主要針對集體戶口,說明該集體戶口的戶主是誰。如果是集體戶口,在辦理結婚登記、簽證等業務的時候,原則上是需要出示集體戶口首頁和個人戶口頁。如果實在沒有首頁,可以拿身份證到戶口歸屬地的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
一般用人單位在招聘一批大學畢業生時,需要辦理集體戶口一般選其中一人作為戶主,其他人為同一個集體戶下人員,其中首頁上需要標明該戶口下有哪些人,人員和戶主的關係。所以集體戶口首頁主要體現該戶口下的人員數量、戶主姓名、人員和戶主間的關係等重要信息,故辦理需要戶口薄的事務時一般需要出示戶口首頁。鑒於部分省已啟動戶籍改革,已不再提供集體戶首頁,取而代之的是更新集體戶個人頁格式,相較於其他地方的戶籍個人頁,信息更完整,載明了集體戶戶主姓名,以及與戶主的關係,完全可以取代傳統的戶籍首頁所載信息內容。
如江蘇、浙江等地均採用此方法,並不再提供戶籍證明。而北京、山西等省份在戶籍遷移、結婚、房屋貸款時,仍需要提供戶籍首頁。各地政策的不統一導致普通民眾在辦理手續過程中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時間。

好處


1.設立集體戶,前提是已經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如果員工因公受傷、死亡,而公司不想承擔或打算私了,員工不同意的情況下出現的勞動糾紛,員工可以以此為由通過法律手段維權。(最主要的)
2.如果員工落戶公司集體戶,公司不能因其他原因為員工戶口遷移設卡。否則,屬違法現象。

弊端


1.如員工需要戶口的相關證明,或辭職,會給人力資源增加很多的手續。如結婚、生育、出具戶籍證明、辦理身份證換代等。
2.集體戶口制度,催生了代辦戶口的行業,行業內充滿詐騙,受賄,權錢交易。尤其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
3.農轉非后辦的集體戶口,不能回原籍,落戶需要買房。
4.如夫妻雙方均為集體戶口,結婚、計生和小孩戶口問題辦理不了。
5.婚後的集體戶口不能遷移回原籍。
6.集體戶口二手房公積金貸款需要擔保人。
7.如果以後不在公司工作了,離職的時候不需要轉出也能離職成功。

辦理流程


材料
入戶申請表;
畢業證;(原件和複印件)
經各市人社局驗證的“市人才服務碼”;
居民戶口簿(每頁應加蓋戶口專用章及戶籍名章)或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入戶地合法穩定住所佐證材料(入直系親屬合法穩定住所的還需提供親屬關係佐證材料;入住直系親屬戶的還需提供入戶地居民戶口簿、親屬關係佐證材料);(原件和複印件)
集體戶戶主首頁、空白頁、本人在東部新區、近郊區無房佐證材料(入集體戶的提供);(原件和複印件)。
條件
35周歲(含35周歲)以下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學專科學歷非本市戶籍畢業生(含國外取得學歷人員)可憑畢業證申請落戶。

管理費


2015年4月14日,在北京、天津、南京等多個城市,均存在人才中心收取集體戶口掛靠費、管理費的現象。有專家估算,全國因掛靠集體戶口產生的相關收費至少達數億元。
2014年畢業后留京工作的徐女士將戶口掛靠在北京順義區人才服務中心,每年都要交500元管理費。
四川成都,掛靠費為450元,不收管理費;在山西太原,掛靠費為400元,管理費為每年60元。
北京石景山,掛靠集體戶口需交納5000元掛靠費和每年2400元的管理費;昌平區人才服務中心則表示,只一次性收300元掛靠費,不收管理費。

法律規定


(一)關於做好人才集體戶口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人社廳[2015]1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公安廳(局)、財政廳(財政局、財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取消和暫停徵收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2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期,取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所屬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的人才集體戶口管理服務費(包括經營服務性質的收費)。為妥善做好人才集體戶口管理服務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才集體戶口是指戶籍隨同本人人事檔案存放在縣級以上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口上的流動人員戶口。對工作單位無集體戶口,且本人不具備獨立立戶或親屬投靠等落戶條件的存檔人員,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可提供過渡性質的集體戶口管理服務。當工作單位設立集體戶口,或本人具備獨立立戶、親屬投靠等落戶條件后,流動人員應及時將戶口從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中遷出。目前已經實施或今後實施社區集體戶(公共戶)管理的地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按照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基本原則,穩妥辦理流動人員戶口由人才集體戶口遷入社區集體戶(公共戶)手續。
二、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開展人才集體戶口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包括:按照轄區公安機關相關規定,協助其辦理流動人員落戶、戶口遷移手續以及人口統計等工作;負責戶口頁保管、借用等日常管理。
三、取消收取人才集體戶口管理服務費后,各級財政部門要將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開展人才集體戶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統籌安排。
四、取消收取人才集體戶口管理服務費后,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相關單位的收費檢查,對存在違反規定亂收費行為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五、各地公安機關要為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員及時辦理落戶手續,定期組織相關政府部門聯合開展人才集體戶清理工作。要加強對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的工作支持和監督,為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相關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政策解讀、業務知識培等服務等服務。對具備戶口遷出條件的流動人員,公安機關與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要積極引導其將戶口從人才集體戶遷出,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六、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人才集體戶口管理服務作為重要的公共服務內容,切實加強統籌規劃和工作監督。承擔人才集體戶口管理服務工作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要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安排適當的人員、場地,認真做好人才集體戶口管理服務工作,不得因取消收費等原因而停止相關服務。
七、各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與轄區公安機關要加強溝通協作,建立日常工作聯繫協調機制,加強溝通交流,不斷簡化流程,優化服務,共同及時妥善解決在人才集體戶口管理服務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八、各地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貫徹實施意見,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確保相關工作有序平穩開展。

司法觀點


“常住居民名單”的概念與集體戶口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條文理解與適用引用0123頁
“常住居民名單”是建立在“住所地”概念上的,對其理解要把握以下兩點。
1.住所地的概念
住所地是指自然人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自然人的戶籍所在地一般是以其戶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證上登記的地址為準,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一般是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地址為準。
2.常住居民名單的概念
常住居民名單是指人民法院轄區同級戶口登記機關登記的常住人口名單。《民法通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民法總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樣將經常將經常居所視為住所。這是我國關於自然人住所的最主要法律規定,《民法總則》所稱經常居所與《民法通則》所稱經常居住地略有差別,但核心要義是一致的,確立了由戶籍與經常居住地(經常居所)共同構築的自然人住所制度的基礎。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人員流動頻繁,人們的日常生活不僅僅局限於一地,並且鑒於現實中大量存在的人戶分離與虛擬戶籍(集體戶口),單一的戶籍所在地為住所已不合時宜,因此出現“經常居住地”概念,在第十一條會對此專門說明。此處的“常住居民名單”僅指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同級戶口登記機關有戶口登記的常住人口名單。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九條
勞動用工與集體戶口
企業錄用退出現役的軍人、少數民族人員、婦女和殘疾人,法律和國務院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定向或者委託學校培養的畢業生,由原企業負責安排就業。對其他大專院校和中專、技工學校畢業生,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
刑滿釋放人員,同其他社會待業人員一樣,經企業考核合格,可以錄用。在服刑期間保留職工身份的刑滿釋放人員,原企業應當予以安置。
企業有權決定用工形式。企業可以實行合同化管理或者全員勞動合同制。企業可以與職工簽訂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特定生產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企業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企業有權在做好定員、定額的基礎上,通過公開考評,擇優選擇合理的勞動組合。對富餘人員,企業可以採取發展第三產業、廠內轉崗培訓、提前退出崗位休養以及其他方式安置;政府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廠際交流、職業介紹機構調劑等方式,幫助轉換工作單位。富餘人員也可以自謀職業。
企業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解除勞動合同、辭退、開除職工。對被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和開除的職工,待業保險機構依法提供待業保險金,勞動部門應當提供再就業的機會,對其中屬於集體戶口的人員,當地的公安、糧食部門應當準予辦理戶口和糧食供應關係遷移手續,城鎮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接收。

常見問題


留學回國人員如何購車免稅與集體戶口
1、凡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留學人員,購買國產汽車可享受以下的稅收優惠:
(1)減、免進口零配件海關關稅;
(2)免徵車輛購置稅(約為導價格導價格導價格的10%)。
2、申請時需提供下列原件與材料。
(1)《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兩份。回國前由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組(處)開具;白聯,本人留存;粉聯,申報時交海關。
(2)《畢業證書》或《學習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兩份。畢業證書由攻讀學位的學生提供;學習證明由訪問學者提供。
(3)身份證(軍官證)原件及複印件兩份。
(4)戶口本(卡、頁)原件及複印件兩份。如果是集體戶口,需要到當地派出所開具證明,紅章公印原件。
(5)護照原件及複印件兩份。
(6)《自用物品申請表》。
(7)《代理服務委託書》。
(8)《在職證明》。非上海戶籍人口辦理關封時請出具在職證明。其中戶口本複印只需戶主頁與本人頁,護照複印需要護照信息頁和記錄學習期間全部出入記錄頁。

案例剖析


戶口性質並非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唯一標準
—古某與重慶市涪陵區龍橋街道袁某社區居民委員會7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
案例要旨
戶口性質並非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唯一標準,人民法院應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係,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戶口,是否需要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等來綜合分析判斷。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典型意義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一直是涉農審判實務中較為疑難的問題,各地的歷史、傳統、地理等情況各不相同,而目前尚無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具體的認定標準。人民法院為實施鄉村振興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其重要途徑之一即通過正確的裁判引導鄉村社會的自治、法治、德治。本案依法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既是對村民基本生存權的保護,同時也對其他集體經濟組織處理相關事務提供了指導,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
古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龍橋袁某社區7組立即給付土地補!償費等集體資金17700元。
一、二審法院認為,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長期固定的生產、生活,依賴於本集體土地作為生活保障,且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應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古某未成年時隨父親古香冰在龍橋袁某社區7組居住生活,其未成年之前的生活來源,依賴於父親古香某及繼母羅紅某在龍橋袁某社區7組的承包地,古某未成年時,是以龍橋袁某社區7組的土地為生活保障,且古某於1997年將戶口遷入龍橋袁某社區7組,古某具有龍橋袁某社區7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有權參與其土地補償款的分配。
裁判文書
(2016)渝03民終197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涪陵區龍橋街道袁某社區居民委員會7組。
負責人:陳某,該組組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郎某,重慶睿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馮某,重慶睿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古某,女,1989年6月2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重慶市涪陵區龍橋街道袁某社區居委7組。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某,重慶市涪陵區龍橋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重慶市涪陵區龍橋街道袁某社區居民委員會7組(以下簡稱龍橋袁某社區7組)與被上訴人古某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20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龍橋袁某社區7組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法院判決並改判,由古某負擔一、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古某不是我集體的村民,沒有在我集體生產生活,且古某的戶口也不是依法登記到本集體的常住戶口。因此,古某不具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古某辯稱:我系父親古香某與謝明某所生子女,雙方於1991年離婚後,我父親古香某已將戶口遷入龍橋袁某社區7組並居住和生活。我一直跟隨父親古香某生活,並於1997年將戶口遷入了龍橋袁某社區7組,我具備龍橋袁某社區7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古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龍橋袁某社區7組立即給付土地補償費等集體資金177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古某系古香某和謝明某之女,古香某與謝明某於1991年7月離婚,離婚後,古某隨父親古香某生活。古香某於1992年12月23日與龍橋袁某社區7組村民羅紅某結婚,古某隨父親古香某一起居住在龍橋袁某社區7組處。1997年12月22日,古某將戶口遷入龍橋袁某社區7組,並辦理了農轉非。2011年起,龍橋袁某社區7組所有的土地陸續被徵用。龍橋袁某社區7組取得土地補償費等費用后,按照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土地的人均分配21700元、未承包土地但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均分配17700元的標準進行了分配。
另查明,涪陵區龍橋街道袁某社區7組系原龍橋街道袁某社區3組。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古某是否具有龍橋袁家7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否參與分配土地補償費等集體資金。結合本案分析,古某養母是龍橋袁某社區7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古某父親因婚姻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古某亦將戶口遷入了龍橋袁家社區7組處,並在其處長期居住、生活。古月萍雖然是非農業戶口,但未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也未加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且長期在袁某社區7組處居住、生活,按照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能“兩頭占”或“兩頭空”的原則,古某應具有龍橋袁家社區7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理應參與該組土地補償費等集體資金的分配並享有同等分配權。古某請求判令龍橋袁家社區7組支付土地補償費17700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龍橋袁某社區7組辯稱古月萍系非農業戶口,不應參與本集體權益的分配,因古某未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也未加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並將戶口遷入了龍橋袁某社區7組,並長期在其處居住、生產、生活,理應取得了龍橋袁某社區7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有權參與集體權益的分配。龍橋袁某社區7組辯稱在原有補償費金額不變的情況下,增加了分配人數,則分配金額也應相應減少,但分配金額是由社員大會討論決定的,因現未召開新的社員大會重新確定分配金額,故龍橋袁某社區7組的辯稱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涪陵區龍橋街道袁某社區居民委員會7組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古月萍土地補償費等集體資金共計177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2元,減半收取121元,由涪陵區龍橋街道袁家社區居民委員會7組負擔。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古某未成年時隨父親古香某在龍橋袁某社區7組居住生活,其未成年之前的生活來源,依賴於父親古香某及繼母羅紅某在龍橋袁某社區7組的承包地,所以,古某未成年時,是以龍橋袁某社區7組的土地為生活保障,且古某於1997年將戶口遷入龍橋袁家社區7組,因此,古某具有龍橋袁家社區7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龍橋袁某社區7組以古某的戶口並未依法登記在本集體為由,主張古某不具備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古某具有涪陵區龍橋街道袁某社區居民委員會7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有權參與其土地補償款的分配。綜上,重慶市涪陵區龍橋街道袁某社區居民委員會7組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由242元,由上訴人重慶市涪陵區龍橋街道袁某社區居民委員會7組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黃鏑某
代理審判員王某
代理審判員張東某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員趙許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