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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家棟
安徽太湖歷史人物
劉家棟(1907~1948),男,安徽太湖縣馬龍九村畈(今花涼亭水庫淹沒區)人。在國民政府從事司法工作17年。性情耿直,辦事利落,人們叫他“劉大炮”。
目錄
民國20年(1931)於安徽大學法律系畢業,后在渦陽、宿松、金寨等縣任職。抗日戰爭勝利后,調合肥地方法院任檢察官,在審判合肥縣縣長隆武功一案時,劉秉公執法,對當地人震動很大。隆系廣西人,有桂系安徽省主席李品仙做靠山,由一名普通士兵提升為營長,先後任霍山、太湖縣長。在太湖任職4年,魚肉人民,調往合肥后,更是為所欲為。一天清早帶著衛士上街,無緣無故用槍將一個皮匠打死。合肥人民向法院控告,多次遭桂系人士阻撓,后直接向最高法院控告,幸有安徽籍人士支持,促使最高法院責成安徽高級法院辦理。安徽高級法院將此案轉到合肥地方法院,劉家棟任該院檢察官,審理此案落到他的身上。隆武功依仗桂系勢力,不把小小的地方法院放在眼裡,第一次傳票置之不理,第二次傳票無動於衷。這時不少人來到劉的家裡,為隆武功說情,有的甚至對劉軟硬兼施,威脅利誘。有一次,竟有人在信封里裝一顆子彈,擺在他的辦公桌上。對此,他毫無畏懼,決心辦好此案。經過多次周折,終於查清了隆案的真實情況。他帶著司法指揮證(國民黨司法官都持有此證,系國民政府行政院頒發),直接找李品仙。李知案情重大,無法阻撓,推給秘書室,有意迴避。秘書黃同仇(一說蘇民)見省主席不能袒護,即打電話通知隆武功到省府開會。隆帶4名衛士按時出席會議,走進省府大門,守門警衛將衛士截住,只准隆一人步入會議室。這時,劉家棟拿出逮捕證,將隆押走,關押在六安監獄。經過審訊后,對隆判處貪污罪有期徒刑7年,殺人罪死刑。上報最高法院后的批複是:貪污罪維持原判,殺人罪證據不全,應予複審。此案還未結束,劉家棟即被貶到巢縣司法處任審判官,雖合肥人士挽留,亦無濟於事。就職的第二年,因病死於巢縣普仁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