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理論

產權理論

1991年(辛未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科斯是現代產權理論的奠基者和主要代表,被西方經濟學家認為是產權理論的創始人,他一生所致力考察的不是經濟運行過程本身(這是正統微觀經濟學所研究的核心問題),而是經濟運行背後的財產權利結構,即運行的制度基礎。他的產權理論發端於對制度涵義的界定,通過對產權的定義,對由此產生的成本及收益的論述,從法律和經濟的雙重角度闡明了產權理論的基本內涵。以馬克思對產權的定義為指導,全面深刻地從正反兩個方面分析研究科斯產權理論(主要是"科斯第二定理")的實質和特點。

簡介


產權理論認為,私有企業的產權人享有剩餘利潤佔有權,產權人有較強的激勵動機去不斷提高企業的效益。所以在利潤激勵上,私有企業比傳統的國營企業強。

具體內容


科斯
科斯
沒有產權的社會是 一個效率絕對低下、資源配置絕對無效的社會。能夠保證經濟高效率的產權應該具有以下的特徵:
(1)明確性,即它是一個包括財產所有者的各種權利及對限制和破壞這些權利時的處罰的完整體系;
(2)專有性,它使因一種行為而產生的所有報酬和損失都可以直接與有權採取這一行動的人相聯繫;
(3)可轉讓性,這些權利可以被引到最有價值的用途上去;
(4)可操作性。
清晰的產權同樣可以很好的解決外部不經濟(指某項活動使得社會成本高於個體成本的情形,即某項事務或活動對周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而行為人並未因此而付出任何補償)。美國芝加哥大學教授科斯提出的“確定產權法”認為在協議成本較小的情況下,無論最初的權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過市場交易達到資源的最佳配置,因而在解決外部侵害問題時可以採用市場交易形式。科斯產權理論的核心是:一切經濟交往活動的前提是制度安排,這種制度實質上是一種人們之間行使一定行為的權力。因此,經濟分析的首要任務界定產權,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做什麼,然後通過權利的交易達到社會總產品的最大化。因此完善產權制度,對人口、資源、環境和經濟和協調與持續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對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具有重大的作用。市場經濟需要完善水資源產權,在保證國家對水資源宏觀調控、統籌規劃的前提下,應儘可能擴大產權的流轉範圍,因此建立產權交易市場是產權制度的客觀要求,產權交易的結果最終將引導水資源流向最有效率的地區或部門,流向能為社會創造更多財富的用戶。
對正統微觀經濟學和標準福利經濟學的這種基本觀點,西方部分學者很早就開始了批判性考察,現代產權理論就是在這種批判性考察中形成的。從上世紀30年代以來的半個多世紀,現代西方產權理論的全部思考和研究是沿著下述思路展開的:即指出資本主義市場機制並非如標準福利經濟學和傳統微觀經濟學所描述的完美,實際的市場運行是有缺陷的,這一缺陷集中表現在外在性上。而外在性產生的根源在於企業產權界限含混,由此造成交易過程存在摩擦和障礙,這種摩擦和障礙又會嚴重影響企業行為和企業資源配置的結果。因此,考察市場行為者的利潤最大化行為時,必須把產權列入考察範圍,而不能簡單地作為既定前提排除在分析視野之外。對由於產權不清晰導致的市場缺陷的研究主要歸功於科斯(R.Coase)與威廉姆森(O.Williamson)、G.斯蒂格勒(G.Stigler)、G.布坎南(G.Buchanan)、C.舒爾茨(C.Sehultze)和張五常(Steven Cheung)等人。

形成


科斯產權理論的形成與發展大致可分為兩個階段:
產權理論
產權理論
第一個階段是在30年代對正統微觀經濟學進行批判性思考,指出市場 機制運行中存在摩擦,克服這種摩擦的關鍵在於制度創新,這一階段的代表作是科斯在1937年發表於倫敦經濟學院學報《經濟學家》上的著名論文《企業的性質》。
第二個階段是在上世紀50年代末至60年代中期,科斯正面論述了產權的經濟作用,指出產權的經濟功能在於克服外在性,降低社會成本,從而在制度上保證資源配置的有效性。這一階段的代表作是科斯在 1960年發表的《社會成本問題》。
從科斯產權理論的形成來看,產權問題的考察從一開始就是與企業制度的分析相聯繫的。
《企業的性質》——文的本意在於分析企業在市場機制中的地位,力圖說明為什麼企業成為市場活動中的基本組織單位
產權理論
為什麼每種要素所有者不是以自己的產品直接參與市場交換,而是把各自的要素組合為企業,然後以企業作為產品的出售者參與市場交易?於是科斯重新提出了一個簡單的問題:為什麼企業會出現?按教科書答案是:沒有企業時,純消費者都會餓死的。另一個為什麼企業會出現的答案是,社會上不同的人對風險有不同的喜好,那些不喜歡冒險的人會成為企業的僱員,而不怕風險的人會成為僱主。僱員拿沒有風險的工資,僱主承擔所有風險。但科斯反駁道,這只是說明我們需要一個買賣風險的市場,並不說明我們需要企業,保險的買賣完全可以滿足對風險態度的人們的需要。有學者提出了一個好像可以接受的答案,由於有勞動分工,所以需要企業。科斯在他1937年的經典文章中爭辯道,這個答案是錯的,因為市場的功能就是組織分工,既然市場可以組織分工,為什麼我們還要企業——這個問題才是真正企業理論的起點。科斯答道,市場和企業是兩種不同的組織勞動分工的辦法,企業的出現一定是企業的交易費用低於市場的交易費用,所以交易費用的差別是企業出現的原因。企業的邊界是由企業內行政管理費用與市場費用相比較而決定的。當企業的規模擴大時,內部行政費用會上升,這增加的費用接近節省下來的市場費用時,企業的規模就不會擴大了。
30年代科斯之所以提出交易成本範疇,直接的目的是論證企業存在的必要性。這種必要性在於:如果沒有企業制度,每一個要素所有者都用自己的要素來生產產品並直接參加交易,那麼市場交易者的數目將非常之大,交易摩擦將極為劇烈,從而交易成本也會驚人地高,甚至使交易中止。企業作為一種參與交易的組織單位,其經濟作用正在於把若干要素所有者組織成一個單位參加市場交換,從而減少市場當事者數目、減輕交易摩擦、降低交易成本。
科斯的上述分析隱含了一個更深刻的思想,即交易背後的產權界區問題,他實際上已經注意到在企業產權界區清晰的條件下,運用價格機制去實現企業間聯繫的摩擦就小,交易成本就低,反之,交易成本就高。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交易成本範疇成為現代產權理論的一個基本範疇。
50年代末,60年代初科斯產權思想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將交易成本概念進一步拓展為社會成本範疇,而社會成本範疇研究的核心又在於外在性問題:恰恰在外在性問題上,產權界區含混所造成的混亂和對資源配置有效性的損害表現得最為充分。
所謂外在性是指某個人的效用函數的自變數中包含別人的行為。這是一個很抽象的定義,但這種外在性在現實生活中卻是極為普遍的。通俗地說,外在性是指經濟當事人之間在利 益關係上存在這樣的情況,一方對另一方或其他諸方的利益造成的損害或者提供的便利都不能通過市場加以確定,也難以通過市場價格進行補償或支付。
1958年科斯寫了一篇名為《聯邦通訊協議》的論文 (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法學經濟學》創刊號)。他在這篇文章中明確指出,只要產權不明確,由外在性帶來的公害是不可避免的,只有明確產權,才能消除或降低這種外在性所帶來的傷害。在明確產權的基礎上,引入市場價格機制,就能有效地確認相互影響的程度以及相互負擔的責任。他舉了一個著名的案例 (後來產權學派的三個分支就是由於對這一案例做出了三種不同的解釋,從而表現出他們對科斯定理的獨特的理解):當火車駛過一片種有樹木和莊稼的土地時,機車排出的煙火經常引起周圍的樹木、莊稼著火,這是一種外在性。如何克服它呢?科斯認為關鍵在於明確產權。如果這塊土地是屬於有樹木、莊稼的農場主的,農場主就有權禁止火車排放煙火,火車若要排煙,火車的所有者就必須向土地的主人賠償一定的費用,反之,如果賦予火車主人具有自由釋放煙火而又不負責任的權力,那麼農場主若想避免由於火車釋放煙火所導致的火災造成的損害,進而要求火車不放煙火,就必須向火車主人支付一筆費用,以使火車主人願意並能夠不排煙火,甚至停止運行。科斯由此認為,更有效地消除外在性,用市場交易的方式實現賠償,前提就在於明確產權。
兩年之後,科斯發表了著名的《論社會成本問題》,將1958年形成的思想進一步理論化,在這篇文章中,科斯認為,只要交易界區清晰,交易成本就不存在,如果交易成本為零,那麼傳統微觀經濟學和標準福利經濟學所描述的市場機制就是充分有效的,經濟當事人相互間的糾紛便可以通過一般的市場交易得到有效解決,外在性也就根治了。這裡隱含著這樣一個思想:只要產權界區不清,交易成本不為零,市場機制就會由於外在性的存在而失靈。所以,經濟學的任務首先是分析產權,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取決於產權界區的清晰度。後來,G.斯蒂格勒將科斯的上述思想概括為科斯定理,這一概括雖不是科斯本人做出的(甚至他至今仍不贊同“科斯定理”這一提法),卻被許多經濟學家所承認,並將其與19世紀的薩伊定理相提並論。

發展


正是由於科斯本人未對其思想直接進行概括,導致 60年代以後西方產權理論研究者對它的不同理解,並對科斯定理做出了至少三種不同的定義,與之相適應,60年代以後現代西方產權理論形成了三個不同的分支。
1.以威廉姆森為代表的交易成本經濟學。
他們認為,市場運行及資源配置有效與否,關鍵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交易的自由度大小,二是交易成本的高低。他們認為交易成本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交易成本是為履行契約所付出的時間和努力。在某種條件下,這種交易成本可以非常高,以至阻礙市場交易的實現。廣義交易成本是為談判、履行合同和獲得信息所需要運用的全部資源。威廉姆森在1985年出版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一書中對交易成本作了更明確的規定,並將其區分為“事先的”和“事後的”兩類。事先的交易成本是指“起草、談判、保證落實某種協議的成本”。在簽訂契約關係時,交易關係的當事人都會對未來的不確定性產生困擾,因此需要事先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而在明確這些權利、義務和責任的過程中是要花費代價的,這種代價的大小與某種產權結構的事先清晰度有關。事後的交易成本是交易已經發生之後,它可以有許多形式:
(1)當事人想退出某種契約關係所必須付出的費用。
(2)交易者發現事先確定的價格有誤而需要改變原價格所必須付出的費用。
(3)交易當事人為政府解決他們之間的衝突所付出的費用。
(4)為確保交易關係的長期化和連續性所必須付出的費用。按照威廉姆森的觀點,科斯定理的核心是交易成本。由此,科斯定理可被定義為:只要交易成本為零,那麼,初始的合法的權利配置對於資源配置的有效性是無關的。這就是說,只要交易界區是清晰的,資源配置就能有效。根據這種定義來解釋上述科斯所舉的案例,他們認為,糾紛解決的結果如何取決於火車主和農場主的交易成本比較,如果火車主是一個人,而鐵路沿線的農場主有很多個,那麼農場主之間達成協議的交易成本便會遠遠高於火車主進行談判的交易成本,這樣糾紛就難以得到合理的解決,外在性無解。相反只有在農場主個數減少,使得雙方的交易成本相當時,才可能有效地解決糾紛,克服外在性。在這裡,產權界區的明確,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體制的完善與政策的推行等等,都是以降低成本為目標的。換言之,產權界區的明確等措施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基礎,也是減少交易摩擦的潤滑劑。基於這種認識,交易成本經濟學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轉向了企業組織理論。G.斯蒂格勒、張五常等產權理論研究者對科斯定理的解釋與威廉姆森一致,都屬於交易成本經濟學的解釋。
2.以G.布坎南為代表的公共選擇學派。
這個學派是由威克塞爾(K·Wicksell)的契約理論發展而來的,他們不同意關於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準則,而強調所有權、法律制度對於制定和履行契約的重要作用。G.布坎南認為,權利除了“所有”的含義之外,還有逃避災難、要求賠償,要求履行契約的權利,因此對資源進行交換,實際上是合法的權利間的交換。由此他認為,只要權利界區清晰,交易自願,資源配置就必然有效。從這一點出發,G.布坎南等人把科斯定理表述為:只要交易是自願的,那麼初始的合法權利的配置與資源配置有效性無關。換句話說,即使權力初始配置不合理或不公正,只要界區清楚,且產權可自由轉讓,資源配置的有效性便可保證,所以經濟學研究的重心應是產權界區和產權轉讓。根據對科斯定理的這種解釋,他們對科斯所舉的案例給出了另一種解決方式:如果火車被賦予排煙火權 (不討論這種權利是否合理),只要這種權利明確,且可以轉讓,那麼,農場主便可出價購買這種權利,使火車主同意不排煙火;相反,若農場主具有禁止火車排煙火的權利(不論這種權利的授予是否合理),只要這種權利明確,且可以轉讓,火車主便可購買這種權利,即以一定的賠償取得繼續排放煙火的權利。顯然,只要產權明晰,且可自由轉讓,那麼,初始權力配置即使不公正,結果也可實現資源配置有效性的重要條件。
3.以C.舒爾茨(C·Sehultze)為代表的自由競爭派。
他們認為,交易成本經濟學所刻畫的外在性並非是市場機制的惟一缺陷,除此之外還有其他障礙破壞市場交易和資源的有效配置。比如,壟斷減少了企業數目,從交易成本來說它會減少交易費用,從而成為提高資源配置有效性的有力方式:然而,這在經濟現實中顯然是荒謬的。事實上壟斷會造成資源配置效率遞減,造成市場失靈。C.舒爾茨認為,科斯定理強調的是一個自由競爭的條件問題,然而在什麼樣的產權結構下才能保證自由競爭的市場狀態得以維持?據此,他將科斯定理定義為:只要交易是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中發生的,那麼初始的合法的配置與資源配置的有效性無關。換言之,只要在產權界區上保證完全競爭,資源配置的有效性便能得到充分保證。根據這種對科斯定理的理解,他們認為,在科斯所舉的案例中,火車主處於壟斷地位(只有一個),農場主則是分散的,眾多的,這就違背了完全競爭的假定,因而他們相互之間不可能有效地解決糾紛,市場在此必然失靈。這就是說,產權界區清晰與完全競爭的市場環境是相互聯繫的,完全競爭離不開產權明晰,而產權明確之後還必須在完全競爭的市場條件下,才可能使資源實現有效配置。

區別


1、馬克思認為是生產力決定產權制度,科斯的觀點是產權制度決定生產力。
馬克思認為財產關係或產權,只是生產關係的法律用語,而生產關係是由生產力決定的,生產力的發展要求與之相適應的生產關係,所以評價一種產權關係先進與否,不是由人們的主觀願望決定,而只能由生產力的發展狀況來說明。而科斯認為,產權是效率(生產力發展)的決定因素,只要有一個清晰界定的產權,就能解決社會的激勵問題,抹平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之間的差異。
2、馬克思認為,產權對生產力的促進作用是具體的、歷史的;科斯認為存在一個超越歷史的、普遍適用的、高效的產權制度。
馬克思承認,產權制度對生產力有促進或阻礙作用,但這種作用是具體的、歷史的,只有當這種制度適合生產力發展的要求時,產權才是有效率的,否則就要變革原有的產權形式,尋找新的產權形式。而科斯認為,存在一個超歷史的、永恆的、適應於一切社會歷史形態的產權形式,在任何情況下,一個清晰界定的產權總是有效率的,而這樣的產權形式就是私有產權。
3、馬克思認為資本主義私有制下的產權交易是一個剝奪過程,科斯認為產權交易是一個公平的機制。
馬克思認為,無論是資本之間的交換還是資本與勞動之間的交換,都是一個剝奪的過程,前者是大資本剝奪小資本,後者是資本剝奪勞動,資本主義再生產,本質上是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再生產。而科斯認為,產權交易是一個和藹的過程,無論產權的初始界定如何,只要允許交易,總能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初始分配中的不公平也就公平了。
4、馬克思認為生產資料的社會所有代替私有產權是產權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科斯認為私有產權是唯一有效率的產權形式。
馬克思認為資本主義生產力的社會化,必然要求資本主義財產關係的社會化,以此克服盲目競爭對生產力造成的破壞,而生產資料的社會化有多種形式,股份制就是其中的一種。而科斯認為什麼是最有效的產權形式,他已經一勞永逸地得到了解決,這就是私有產權,此後社會的任務不是去尋找新的產權形式,而只要用法律保護這種產權制度的清晰度就可以了。
5、馬克思認為一種產權制度是否有效率,在具體的生產過程主要看對勞動者是否有較強的激勵作用,而科斯認為,交易成本的大小是評價產權是否有效率的標準。
馬克思認為,勞動者是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因素,勞動者的勞動是創造價值的源泉,一種產權制度只有能夠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力,這種產權制度才算有效率,因為產權不是在流通中而是在生產過程增值的。而科斯認為,一項產權是否有效率,主要應由交易的難易程度決定,如果一種產權形式能夠使交易成本降低,那麼這種產權形式就是有效率的,而最清晰的產權形式就是交易費用最小的產權形式。
6、馬克思用唯物辯證法對產權的本質進行了抽象,科斯則是在特定製度,也就是資本所有權前提下,對產權的具體形式進行描述。
在研究方法上,馬克思採用的是唯物辯證法和歷史的、抽象的方法,因而歸納出的範疇是抽象的、歷史的,同時又是具體的,反映的是對經濟現實的本質抽象;而科斯主要是用資本關係中的具體案例來說明複雜的產權關係,對理論卻沒有深刻的抽象,因而別人對其理解也就各有不同,究竟誰對它的理解更為準確,似乎科斯本人也拿不準。
可事實如何呢?英國是世界上最早推行國有企業私有化的國家。英國在私有化過程中積累了很多豐富的經驗和教訓,以及與此相關的理論創新和發展。1997年,英國經濟學家馬丁和帕克(Martin&Parker)對英國各類企業私有化后的經營成效進行了研究,經過大量實證調查檢驗和綜合廣泛比較后發現:在競爭比較充分的市場上,企業私有化后的平均效益有顯著提高;在壟斷市場上,企業私有化后的平均效益改善不明顯。他們認為企業效益與產權的歸屬變化沒有必然關係,而與市場競爭程度有關係。市場競爭越激烈,企業提高效率的努力程度就越高。
同一時期(1996年),澳大利亞經濟學教授泰騰郎(Tittenbrun)分析了85篇有關產權與效益的經濟文獻后也發現:企業效益主要與市場結構有關,即與市場競爭程度有關。綜合研究和實證表明,在產權從公有轉為私有的過程中,企業激勵機製得到了改善(Vicker,1996),效率也會得到提高,產權改革之所以有意義就在於它改變了企業治理機制。但是,改變產權不等於企業治理機制就一定會往促使企業效益提高的方面轉換,市場競爭才是企業治理機制往效益方面改善的根本保證條件。競爭會迫使企業改善機制,提高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