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
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
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簡稱“歐安組織”(Organization for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OSCE),其前身是1975年成立的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歐安會),1995年1月1日改名為歐安組織。它包括歐洲國家、蘇聯解體后的國家以及美國、加拿大、蒙古,是世界上唯一一個包括所有歐洲國家在內並將它們與北美洲聯繫到一起的安全機構,是世界上最大的區域性組織。主要使命是為成員國就歐洲事務、特別是安全事務進行磋商提供平台。歐安組織只有在所有成員國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才能起作用,其決定對成員國也只具有政治效力而沒有法律效力。
歐安組織共有成員國57個(截止2012年11月),總部設在奧地利的維也納,每兩年舉行一次首腦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外長會議。
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會議
1966年7月,在蘇聯的推動下,華沙條約國政治協商會議正式提出召開由歐洲國家參加的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的建議,遭到美國的反對。之後,美蘇經過長期的討價還價,於1972年5月就召開歐安會達成協議。同年11月22日至1973年6月8日,與會25國在芬蘭首都赫爾辛基召開大使級會議,草擬了《赫爾辛基最後建議藍皮書》,規定了歐安會討論的範圍和日程。
歐安會於1973年7月至1975年8月分三個階段分別舉行了外長、專家級和首腦會議,集中討論了歐洲安全、經濟合作、人員交流及續會等四個方面的問題。
1975年7月30日至8月1日,歐安會首屆首腦會議在芬蘭首都赫爾辛基舉行,與會國家有33個歐洲國家及美國和加拿大。當時阿爾巴尼亞宣布不參加會議(1991年6月19日,阿爾巴尼亞被接納為第35個成員國)。會議簽署的《最後文件》(又稱《赫爾辛基最後文件》)共分四個部分,也稱四個“籃子”:歐洲安全問題;經濟、科學、技術、和環境方面的合作;人員、思想和文化交流;續會問題。根據文件規定,與會國家的代表應定期舉行續會檢查各國執行會議規定的情況,並就“增進歐洲安全與合作”的問題交換意見。《最後文件》還包括《指導與會國之間關係的原則宣言》、《經濟、科學技術和環境方面的合作》、《地中海的安全與合作》以及《人道主義和其他方面的合作》。
歐安會此後共舉行四次續會,分別為:第一次續會,又稱貝爾格萊德續會,於1977年10月4日至1978年3月9日在貝爾格萊德舉行。會議通過一份簡短的《最後文件》。
第二次續會,又稱馬德里續會,於1980年11月11日至1983年9月9日在馬德里舉行。根據會議通過的最後文件,歐安會35國舉行了“歐洲建立信任與安全措施和裁軍會議”(簡稱歐裁會)第一階段會議(1984~1986年)。
第三次續會,又稱維也納續會,於1986年11月4日至1989年1月19日在維也納召開。會議通過了《最後文件》和《關於歐洲常規軍力談判的授權》及11個附件。
1990年11月19~21日,歐安會在巴黎舉行第二次首腦會議。會上,北約和華約22國簽署了《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並發表一項聯合聲明,宣布兩大軍事集團“不再互為對手”,相互將建立新的夥伴關係並友好相處”。歐安會34國(兩德已實現統一)簽署了《新歐洲巴黎憲章》,決定將歐安會制度化和機構化,主要包括: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外長會議;在布拉格設立負責歐安會日常事務的小型秘書處;在維也納設立“防止衝突中心”,負責交流各國軍事情報,核查各國的軍備情況,減少衝突和防止發生衝突;在華沙設立監督“自由選舉”的機構。
1991年6月19~20日,歐安會部長理事會首次會議在柏林舉行。會議同意接納阿爾巴尼亞為第35個成員國,並通過了《建立突發事件磋商和合作機制》(簡稱“應急機制”)和《和平解決爭端》兩個文件。同年9、10月間,波羅的海三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加入歐安會,其成員達38個。
1992年1月30~31日,歐安會部長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在布拉格舉行,為歐安會第四次續會作準備。會議決定吸收烏克蘭、白俄羅斯、摩爾多瓦、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哈薩克、烏茲別克、土庫曼、吉爾吉斯斯坦和塔吉克等國為正式成員國。俄羅斯繼承原蘇聯資格。成員國增至48個。
第四次續會,又稱赫爾辛基續會,於1992年3月24日至7月10日在赫爾辛基召開。3月24~26日,第四次續會外長會議在赫爾辛基舉行,會議決定接納喬治亞、克羅埃西亞和斯洛維尼亞為歐安會新成員國,使歐安會成員國增至51個。北約和前華約成員國在會上簽署了《開放天空條約》,並發表聲明歡迎其他歐安會成員國加入該條約。3月27日至7月8日,續會轉為在官員級進行。4月30日會議宣布接納波黑為新成員國。成員國增至52個。
1992年7月3~5日,歐安會52個成員國在布達佩斯舉行歐安會首屆議會成立大會。芬蘭議長伊爾卡·蘇奧米寧當選為歐安會議會議長,通過了致歐安會首腦會議的《布達佩斯聲明》。7月9~10日,歐安會第三次首腦會議在赫爾辛基舉行,從而結束了第四次續會。會議決定:歐安會為聯合國的地區性組織,並具有維護和平的職能,即無論某個成員國內部還是成員國之間發生衝突,歐安會均可求助歐共體、北約、西歐聯盟以及獨聯體採取維和行動。
1992年12月14~15日,歐安會部長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在斯德哥爾摩舉行。會議決定:
(1)設立歐安會秘書長,負責協調歐安會各機構工作,並與其他國際組織保持聯繫;
(2)正式設立少數民族問題高級專員,通過對話和採取信任措施,防止少數民族衝突嚴重惡化,推動有關衝突的解決;
(3)簽訂《歐洲和平解決爭端公約》,在日內瓦設立歐洲調解和仲裁法院,以解決成員國間的爭執和衝突;(4)向熱點地區派遣歐安會調查小組。
1993年1月1日,捷克斯洛伐克分為捷克、斯洛伐克兩個國家,歐安會成員國由52個增到53個。7月6~9日,歐安會議會第二屆會議在赫爾辛基舉行。11月30日至12月1日,歐安會外長會議在羅馬舉行。會議通過了《最後文件》。會議決定:
(1)在維也納新設一個工作範圍較廣的秘書處和常設理事會;
(2)向俄派遣500名觀察員監督同年12月的議會選舉。但會議未能就亞美尼亞與亞塞拜然的武裝衝突、烏克蘭的核武器及波黑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1994年7月5~8日,歐安會議會第三屆會議在維也納舉行。會議選舉比利時參議院議長斯瓦倫為新議長。會議通過的《維也納宣言》闡述了歐安會53個成員國在安全、經濟合作、環保等一系列問題上的基本立場和觀點,呼籲前南斯拉夫各派和平解決衝突,並要求在那裡設立歐安會代表機構。會議拒絕了俄外長關於加強歐安會“核心作用”的一系列建議。
1994年12月5~6日,歐安會第四次首腦會議在布達佩斯舉行。中心議題是歐洲安全機制問題。與會首腦討論了歐安會作用和波黑危機問題。俄與美在北約東擴問題上進行了激烈的交鋒。會議最後通過了題為《走向新時代真正夥伴關係》的布達佩斯首腦會議宣言。
在這次歐安會首腦會議上,認為歐洲安全合作會議的工作已經遠遠超過“一個會議”,決定從1995年1月1日起,將該組織更名為“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
1995年3月30~31日,歐安組織高級理事會在布拉格舉行第一次會議。7月1日,歐安組織在烏茲別克首都塔什干設立聯絡處,作為歐安組織在包括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土庫曼和烏茲別克等整個中亞地區的觀察站。10月12日,歐安組織常設理事會舉行會議,決定從10月14日起接納馬其頓為正式成員。成員國增至54國。12月7~8日,歐安組織部長理事會在布達佩斯舉行會議。會議通過歐安組織在波黑的行動計劃,其中包括監督波黑的自由選舉、組織促使區域穩定的談判、建立信任和安全機制和實現武器限制等。會議還就21世紀歐洲的總體安全模式進行了探討。
1996年4月25日,歐安組織接納安道爾為正式成員。成員國增至55國。7月5~9日,歐安組織議會第五屆會議在斯德哥爾摩舉行,會議重申支持波黑實施代頓協議,並討論了北約與俄羅斯和烏克蘭的合作、北約東擴、北約和平夥伴關係計劃、西歐聯盟防務合作等問題。會議要求各成員國為建立一個共同的、被普遍接受的21世紀歐洲安全模式而努力。
12月2~3日,歐安組織在里斯本舉行第五次首腦會議,討論了歐洲安全、北約東擴、軍備控制以及波黑、納卡、南聯盟、車臣和白俄羅斯局勢等問題並發表了“里斯本宣言”,強調不支持任何國家對任何成員國使用武力,尊重各國在安全政策方面的自由選擇,重視與地中海等鄰近地區及其他國際組織的合作,加強常規軍備控制以促進歐洲安全與穩定。首腦會議還原則同意自1997年1月起由簽約國在維也納審議修改《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有關條款。修改談判於1997年1月21日在歐安組織主持下,在維也納正式開始。
1997年3月27日,歐安組織常設委員會決定向阿爾巴尼亞派駐多國保護部隊。4月15日,經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由義大利、法國、西班牙、希臘、丹麥、奧地利、羅馬尼亞、土耳其等國組成的多國保護部隊進駐阿爾巴尼亞,幫助阿恢復秩序。
1998年1月21日,歐安組織三駕馬車外長(波蘭、挪威和丹麥)在華沙呼籲科索沃衝突各方保持克制並通過政治對話解決衝突。4月14~20日,歐安組織輪值主席國波蘭外長蓋萊梅克訪問土庫曼、哈薩克、塔吉克、吉爾吉斯斯坦和烏茲別克等中亞五國,強調中亞是歐安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6月19日,歐安組織民主制度與人權辦公室主任施圖德曼大使與聯合國人權事務高專羅賓遜夫人簽署雙邊合作協議,以促進雙方在歐安組織範圍內的人權保護工作。9月3日,美國國務卿奧爾布賴特在歐安組織常設理事會發表講話,認為歐安組織發揮著介於外交斡旋和武力干預之間的獨特作用,是美國維護歐洲民主的一種制度選擇。9月19日,歐安組織輪值主席國波蘭外長蓋雷梅克率歐安組織和歐洲委員會聯合代表團訪問阿爾巴尼亞,支持阿總統尋找解決危機的各種努力,表示願意在阿政府與反對派之間充當調解人。10月15日,歐安組織54個成員國代表在維也納召開會議,一致決定向南聯盟科索沃地區派遣2000名國際觀察員,以監督南聯盟落實聯合國安理會1199號決議的情況。12月1~2日,歐安組織部長理事會在挪威舉行會議,呼籲科索沃衝突各方遵守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與歐安組織駐科索沃觀察團密切合作,通過談判解決紛爭。會議審議了《歐洲安全憲章》文件草案,決定在1999年完成憲章的起草工作,強調尊重歐安組織的原則和履行有關協議是維護歐洲安全的基礎。歐安組織下任輪值主席國挪威外長沃勒拜克表示,完成《歐洲安全憲章》的起草工作,加強與國際、地區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的合作將是挪任主席國的優先考慮。
1999年3月,歐安組織駐科索沃觀察團因北約準備對南聯盟進行軍事打擊而撤出。7月,歐安組織恢復了駐科索沃特派團,其團長同時被任命為聯合國秘書長負責科索沃機構重建的副特別代表。該特派團不僅是目前為止歐安組織對外採取的規模最大的行動,也是該組織首次同聯合國有關機構、歐洲委員會和歐盟共同合作開展工作。7月20日,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對歐安組織進行訪問並發表講話,強調國際組織在科索沃的存在是長期的,歐安組織幫助訓練科警察、民事管理人員和司法工作人員是國際社會為在科恢復和平所作努力的重要組成部分。10月4日和20日,在歐安組織輪值主席、挪威外交大臣沃勒貝克的倡議下,歐安組織和歐洲委員會的負責人先後在維也納和柏林開會,就加強雙方在科索沃合作問題進行了磋商,強調要在《東南歐穩定公約》的實施中發揮積極作用。
1999年11月18~19日,第六次歐安組織首腦會議在土耳其的伊斯坦布爾舉行,54個成員國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代表,日本、韓國、埃及、以色利等8個合作夥伴國以及聯合國、北約、西歐聯盟等組織的領導人與會,通過了新的《歐洲安全憲章》,簽署了《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修改協議》。《歐洲安全憲章》明確規定,歐安組織“有權過問”成員國內發生的“踐踏民主與人權的行為”、“難民危機”及“人道主義災難”,並就此提出具體措施:(一)加強歐安組織與其它區域和國際組織的聯繫,以建立安全合作機制;(二)建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快速反應小組,以便應成員國的要求,及時向衝突地區提供有關警察和民事方面的援助,參與衝突地區的警察工作;(三)在維也納建立行動中心,對歐安組織的有關行動進行協調和準備。《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修改協議》對1990年華約和北約簽署的《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進行了修改,規定了在軍事敏感地區軍備和軍隊部署限額,確定了各國在歐洲部署常規武器的新標準。此次協議由歐安組織的30個成員國簽署。會議期間,西方與俄羅斯還就車臣問題進行了交鋒。西方批評俄在車臣的軍事行動是種族清洗,要求俄接受歐安組織的調停,否則將拒簽任何文件。俄強調,車臣問題是俄的內政,西方無權干預。在西方的壓力下,俄最終接受了西方提出的條件,同意將政治解決車臣衝突納入文件,並邀請歐安組織現任主席、挪威外交大臣沃勒貝克前往車臣了解情況。會議決定,下屆歐安組織部長級會議將於2000年11月或12月在維也納召開。
2000年7月,歐安組織第9屆年會在布加勒斯特舉行,除南斯拉夫聯盟因被暫時中止資格未派代表與會外,其它54國代表與會。會議討論並通過了議會政治和安全委員會,經濟、科技和環境委員會以及民主、人權和人道問題委員會遞交的3個決議草案,通過了《布加勒斯特最後聲明》。11月27日至28日,第八次歐安組織部長理事會在維也納舉行。會議以南總統簽署《赫爾辛基最後文件》、《巴黎憲章》和《歐洲安全憲章》等三個文件的方式,正式恢復了南於1992年所中斷的成員國資格並通過了關於大幅減少危機地區輕型武器非法交易的決議。
2001年3月19-21日,歐安組織與韓國在漢城召開會議,討論歐安組織的信任和安全措施在東北亞實行的可行性。5月15-18日,歐安組織第9屆經濟論壇在布拉格舉行。會議的主題是經濟事務中的透明性和良政。6-8月,歐安組織監督阿爾巴尼亞立法選舉,並要求阿各政黨通過對話解決選舉中出現的舞弊問題。8月13日,歐安組織與北約和歐盟合作,促使馬其頓交戰雙方達成停火併簽署和平框架協定。為監督停火,歐安組織向其駐斯科普里辦事處增派觀察員,使其總人數超過200名。10月30-31日,歐安組織關於地中海地區的年度研討會在南斯拉夫的杜布羅夫尼克舉行。歐安組織及歐安組織議會成員國、6個地中海夥伴國、聯合國難民署、歐洲委員會以及伊斯蘭會議組織的代表出席會議。會議主要討論在經濟和環境領域,歐安組織在地中海地區的經驗和利益。11月17日,歐安組織與聯合國特派團、維和部隊和警察部隊共同監督科索沃大選。12月3-4日,歐安組織部長理事會在布加勒斯特召開。會議發表的聲明稱恐怖主義為"我們這個時代的禍害",並通過一項反恐怖行動計劃。該計劃強調,聯合國各有關公約和決議構成打擊恐怖主義的全球法律框架,敦促歐安組織全體成員國在2002年12月31日前加入12項聯合國反恐怖公約和議定書。根據歐安組織在預防衝突、危機處理、戰後重建和民主建設等方面的經驗,該行動計劃包括了為相關立法提供技術協助、為切斷恐怖分子的資金來源提供諮詢、加強邊境管理和簽證管理等一系列措施。
2004年6月23日,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第二次年度安全會議開始在奧地利首都維也納舉行,該組織55個成員國的代表與會,共同探討在歐盟實現東擴后和反恐新形勢下的歐洲安全政策問題。
本次歐安組織安全會議對反恐、歐洲共同邊境等問題進行廣泛商討,目的是為制定新形勢下的歐洲安全政策提供依據和思路,並向年底舉行的歐安組織部長級會議提交一份邊防戰略報告。本次會議表明,無論是歐安組織還是各成員國都同意,歐洲國與國之間、各國與歐洲機構間必須彼此信任緊密合作,採取協調一致的措施,積極應對已發生變化的歐洲乃至國際局勢,共同反恐和保護邊境安全。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歐安組織此次安全會議達到了它預期的“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增強安全問題對話”、“審議歐安組織及其成員國在安全方面所做工作”的目的。
2006年5月,塞爾維亞和黑山分裂成塞爾維亞、黑山兩個國家,成員國增至56國。
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
蒙古國在2004年加入歐安組織亞洲夥伴國。此後,蒙與歐安組織的合作往來日益頻繁。2006年10月,時任歐安組織秘書長的布里沙姆博首次正式訪蒙,推動了雙邊關係向前發展。2010年3月,蒙總理巴特包勒德訪問奧地利時專程前往歐安組織總部做客,會見了布里沙姆博,並就雙方合作問題交換了意見。2011年10月,蒙正式申請加入歐安組織。
相關首腦參加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會
促進歐洲地區的民主,尊重人權和少數民族利益,建設法制國家。
21世紀的的國際環境雖然較協定簽訂時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但該組織的宗旨一直沒有改變,那就是增進民主,支持各國在法制基礎上發展,防止地區衝突,在歐洲重建和平和穩定。
1.歐安組織的決策機構
(1)常設理事會(The Permanent Council)。原為常設委員會,由各成員國派駐維也納的代表參加,每星期召開一次,主要討論歐安組織的日常工作及對最新進展做出反應。是歐安組織最主要的經常性決策機構。負責歐安組織的日常工作並有權對與歐安組織有關的所有問題作出決定。
(2)安全合作論壇(The Forum for SecurityCooperation--FSC)。由成員國的代表團組成,主要討論信任安全措施的建立問題。每周在維也納舉行一次會議,負責軍控、裁軍、建立信任和安全問題的談判以及關於安全政策的磋商和合作。
(3)高級理事/經濟論壇(TheSenior Council/Economic Forum),1992年成立,原為高級官員委員會,由成員國政治司長或相應級別代表組成,每年在布拉格舉行一次會議,討論歐安組織範圍內的經濟、環境因素對安全的影響。
(4)首腦會議(Summit)每次首腦會議召開前先舉行審查會議,審查歐安組織決議的執行情況。首腦會議由各成員國家的元首和政府首腦出席,定時召開會議,商討優先議題。
(5)部長理事會(Ministerial Council),原為歐安會理事會,在不召開首腦會議的年份舉行,由各成員國的外長參加,主要審查歐安組織的各項活動並對其做出回應。一般每年年底舉行一次會議。
2.歐安組織的執行機構
除了以上的決策機構,歐安組織還成立了相應的執行機構以便執行歐安組織的決策,主要包括:
(1)輪值主席(Chairman-in-Office)。每年選定歐安組織成員國的一位外長擔任,主要負責歐安組織的行政和協調工作。
(2)議會(Parliamentary-Assembly)。設議長1人,副議長9人,由55個成員國的317名議員組成,每年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秘書處設在哥本哈根。
(3)秘書處(Secretariat)。負責從事組織的日常工作。主要在維也納辦公,下設:輪值主席事務處,負責籌備會議,與其他國際組織進行聯繫和對外宣傳;防止衝突中心,負責交流各國軍事情報、核查各國軍備情況、防止衝突、處理危機並為歐安組織使團提供資助;布拉格辦公室,負責為會議提供服務、管理檔案和散發文件。
(4)民主制度與人權辦公室(Office for DemocraticInstitutions and Human Rights--ODIHR)。原為自由選舉辦公室),1990年建立,設在華沙。負責促進歐安會組織範圍內的民主化程度和保護人的基本權利。
(5)少數民族問題高級專員公署(High Commissioner onNational Minorities)。1992年建立,設在海牙,主要負責成員國家之間及其內部的民族問題和種族矛盾。及時發現有可能損害歐洲地區和平、穩定以及歐安組織成員國之間關係的民族衝突,並提出處理意見和解決辦法。
(6)媒體自由代表(Representative on Freedom ofMedia)。其基本任務是幫助各成員國發展獨立、自由、多元化的媒體,以促進自由開放的社會,對違反言論自由的行為提出早期預警。
(7)調解和仲裁法院(Court of Conciliation andArbitration)。其主要任務是負責解決會員國間的爭端。
(8)軍控與信任和安全建立措施(Arms Control andConfidence and Security-Building Measures)。主要責任是通過各種安全措施,增加軍事行動透明度,澄清軍事活動的意圖,以消除各成員國間的緊張情勢,減少軍事衝突。
(9)調查小組(Missions):根據需要組建和派遣,負責與當地衝突各方保持聯繫,發揮防止衝突與處理危機的作用。
國家 | 加入時間 | 簽署赫爾辛基協議 | 簽署巴黎憲章 |
阿爾巴尼亞 | 1991年6月19日 | 1991年9月16日 | 1991年9月17日 |
安道爾 | 1996年4月25日 | 1999年11月10 | 1998年2月17日 |
亞美尼亞 | 1992年1月30日 | 1992年7月8日 | 1992年4月17日 |
奧地利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日 | 1990年11月21日 |
亞塞拜然 | 1992年1月30日 | 1992年7月8日 | 1993年12月20日 |
白俄羅斯 | 1992年1月30日 | 1992年2月26日 | 1993年4月8日 |
比利時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日 | 1990年11月21日 |
波黑 | 1992年4月30日 | 1992年7月8日 | |
保加利亞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 | 1990年11月21日 |
加拿大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 | 1990年11月21日 |
克羅埃西亞 | 1992年3月24日 | 1992年7月8日 | |
塞普勒斯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日 | 1990年11月21日 |
捷克共和國 | 1993年1月1日 | ||
丹麥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日 | 1990年11月21日 |
愛沙尼亞 | 1991年9月10日 | 1991年10月14日 | 1991年12月6日 |
芬蘭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日 | 1990年11月21日 |
法國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日 | 1990年11月21日 |
喬治亞 | 1992年3月24日 | 1992年7月8日 | 1994年1月21日 |
德國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日 | 1990年11月21日 |
希臘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日 | 1990年11月21日 |
匈牙利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日 | 1990年11月21日 |
冰島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日 | 1990年11月21日 |
愛爾蘭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日 | 1990年11月21日 |
義大利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日 | 1990年11月21日 |
哈薩克 | 1992年1月30日 | 1992年7月8日 | 1992年9月23日 |
吉爾吉斯斯坦 | 1992年1月30日 | 1992年7月8日 | 1994年6月3日 |
拉脫維亞 | 1991年9月10日 | 1991年10月14日 | 1991年12月6日 |
列支敦斯登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日 | 1990年11月21日 |
立陶宛 | 1991年9月10日 | 1991年10月14日 | 1991年12月6日 |
盧森堡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日 | 1990年11月21日 |
馬其頓 | 1995年10月12日 | ||
馬爾他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日 | 1990年11月21日 |
摩爾多瓦 | 1992年1月30日 | 1992年2月26日 | 1993年1月29日 |
摩納哥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日 | 1990年11月21日 |
蒙古 | 2012年11月21日 | ||
黑山 | 2006年6月22日 | 2006年9月1日 | |
荷蘭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日 | 1990年11月21日 |
挪威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日 | 1990年11月21日 |
波蘭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日 | 1990年11月21日 |
葡萄牙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日 | 1990年11月21日 |
羅馬尼亞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日 | 1990年11月21日 |
俄羅斯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日 | 1990年11月21日 |
聖馬利諾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日 | 1990年11月21日 |
塞爾維亞 (南斯拉夫) | 2000年11月10日 | 2000年11月27日 | 2000年11月27日 |
斯洛伐克 | 1993年1月1日 | ||
斯洛維尼亞 | 1992年3月24日 | 1992年7月8日 | 1993年3月8日 |
西班牙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日 | 1990年11月21日 |
瑞典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日 | 1990年11月21日 |
瑞士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日 | 1990年11月21日 |
塔吉克 | 1992年1月30日 | 1992年2月26日 | |
土耳其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日 | 1990年11月21日 |
土庫曼 | 1992年1月30日 | 1992年7月8日 | |
烏克蘭 | 1992年1月30日 | 1992年2月26日 | 1992年6月16日 |
英國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日 | 1990年11月21日 |
美國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日 | 1990年11月21日 |
烏茲別克 | 1992年1月30日 | 1992年2月26日 | 1993年10月27日 |
梵蒂岡城 | 1973年6月25日 | 1975年8月1日 | 1990年11月21日 |
註:1,1990年,兩德統一,歐安會成員由35個變成34個。
2,南斯拉夫,1992年被終止成員國資格,2000年11月,以南聯盟名稱恢復,2003年重定新憲法改國號為塞爾維亞和黑山,2006年塞爾維亞和黑山解體,塞爾維亞、黑山分別以獨立國家身份加入歐安組織。
以色列、埃及、約旦、摩洛哥、阿爾及利亞和突尼西亞共6個地中海國家和日本(1992年)、韓國(1994年)、泰國(2000年)、阿富汗(2003年)、澳大利亞(2009年)5個亞太國家作為歐安組織夥伴國與歐安組織保持著特殊的合作關係,它們出席歐安組織的有關會議並參與執行一些任務。
年份 | 輪值主席 | 繼任人國家 |
1991年 | Hans-DietrichGenscher | 德國 |
1992年 | Ji?íDienstbierJozefMoravík | 捷克斯洛伐克 |
1993年 | MargarethaafUgglas | 瑞典 |
1994年 | BeniaminoAndreattaAntonioMartino | 義大利 |
1995年 | LaszloKovacs | 匈牙利 |
1996年 | FlavioCotti | 瑞士 |
1997年 | NielsHelvegPetersen | 丹麥 |
1998年 | BronislawGeremek | 波蘭 |
1999年 | KnutVolWolfgang | 挪威 |
2000年 | SchüsselBenitaFerrero-Waldnerlebaek | 奧地利 |
2001年 | MirceaGeoan | 羅馬尼亞 |
2002年 | JaimeGamaAntonioMartinsdaCruz | 葡萄牙 |
2003年 | JaapdeHoopSchefferBernardBot | 荷蘭 |
2004年 | SolomonPassy | 保加利亞 |
2005年 | DimitrijRupel | 斯洛維尼亞 |
2006年 | KarelDeGucht | 比利時 |
2007年 | MiguelángelMoratinos | 西班牙 |
2008年 | IlkkaKanerva | 芬蘭 |
2009年 | TheodoraBakoyannis | 希臘 |
2010年 | 塔辛(MaratTazhin) | 哈薩克 |
2011年 | 埃德加斯·林克維奇斯 | 拉脫維亞 |
2012年 | 魯·寶勒德 | 蒙古國 |
時間 | 城市 | 國家 | 決定 |
1975年7月30日-8月1日 | 赫爾辛基 | 芬蘭 | 對歐洲安全和合作會議閉幕(歐安會)。簽署最終法案(赫爾辛基)。 |
1990年11月19日-21日 | 巴黎 | 法國 | (第二歐安會議)。巴黎憲章簽署一個新的歐洲(巴黎憲章),維也納建立信任和安全措施(CSBM)文件和thecfetreaty。 |
1992年7月9日-10日 | 赫爾辛基 | 芬蘭 | 最終的文件:變化的挑戰。建立少數民族事務高級專員,安全合作論壇和經濟論壇。懸掛ofFR Yugoslaviafrom會員。 |
1994年12月5日-6日 | 布達佩斯 | 匈牙利 | 最終文件:對一個真正的夥伴關係的新時代。設立納戈爾諾-卡拉巴赫多國維和部隊的批准。認可的行為準則的軍事方面的安全。 |
1996年12月2日-3日 | 里斯本 | 葡萄牙 | 首次歐安組織峰會。《里斯本共同宣言》和綜合安全模型為二十一世紀的歐洲。採用一個軍備控制的框架。 |
1999年11月18日-19日 | 伊斯坦布爾 | 土耳其 | 伊斯坦布爾文件和合同的簽署歐洲安全。 |
2010年12月1日-2日 | 阿斯塔納 | 哈薩克 | 採用阿斯塔納紀念宣言,再次確認組織的全面安全方法基於信任和透明。 |
1991年6月19日至20日,柏林,德國;
1992年1月30日至31日,布拉格,捷克斯洛伐克;
1992年12月14日至15日,斯德哥爾摩,瑞典;
11月30日——1993年12月1日,羅馬,義大利;
1995年12月7日-8日,布達佩斯,匈牙利;
1997年12月18日至19日,哥本哈根,丹麥;
1998年12月2日-3日,奧斯陸,挪威;
2000年11月27日-28日,維也納,奧地利;
2001年12月3日-4日,布加勒斯特,羅馬尼亞;
2002年12月6日至7日,波爾圖,葡萄牙;
2003年12月1日-2日,馬斯特里赫特,荷蘭;
2004年12月6日至7日,索菲亞,保加利亞;
2005年12月5日-6日,盧布爾雅那,斯洛維尼亞;
2006年12月4日-5日,布魯塞爾,比利時;
2007年11月29日-30日,馬德里,西班牙;
2008年12月4日-5日,赫爾辛基,芬蘭;
2009年12月1日-2日,雅典,希臘;
2010年7月16日-17日,阿拉木圖,哈薩克;
2011年12月6日至7日,維爾紐斯,立陶宛;
2012年12月6日至7日,都柏林,愛爾蘭;
2013年12月5日-6日,基輔,烏克蘭;
《歐洲安全和合作組織年度報告》、《歐洲安全和合作組織通訊》(月刊)、《歐洲安全和合作組織手冊》和《建設與成員國聲明選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