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共有
准共有
准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共有一項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共有在其本來意義上為數個權利主體共享一個所有權的狀態,但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如地上權、地役權、抵押權等物權,漁業權、水權等准物權以及著作權、專利權等無體財產權等也可為數人所共有,傳與民法認為此類共有法律關係與所有權的共有並無差別,因此對於此類財產權的共有,無論其為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均准用所有權共有的規定。但法律特別規定不得准共有的,不在此限。
准共有的法律特徵
1、准共有的權利是所有權以外的其他財產權;
2、准共有適用共有的基本原理;
3、准共有優先適用關於該權利立法的特別規定。
准共有按照共有的權利的不同性質劃分,可以分成以下五種類型:
1、用益物權的准共有;
2、擔保物權的共有;
3、特許物權的共有;
4、知識產權共有;
5、債權的共有。
准共有基於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民事主體的共同行為,取得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而發生。該種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一經取得,即在共有人之間發生准共有關係,數個共有人對共有的他物權、知識產權和債權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取得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是准共有發生的原因。對其他財產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准共有發生以後,基本的效力是發生准共有的權利義務關係。
准共有的基本權利,是共有人共享該權利的共有權,每個共有人都對共有的客體享有按份的和平等的權利。每個人都可以依照規定佔有、用益、處分該客體,獲得收益,保護該權利。
共同行使准共有的權,包括:一是共同的使用收益權;二是共同的處分權;三是行使准共同財產產生的物上請求等權利;四是設置准共有財產物上權的權利;五是代表權。
按份行使准共有權,包括:一是份額和份額權利;二是請求分割的權利;三是使用收益的權;四是共有部分的處分權。
1、對共有物(或者權利標的)進行維修、保管、改良義務;
2、共同准共有的不得分割共有的義務;
3、對外的連帶義務或者安分義務的承擔。
第一,准共有的標的物是所有權之外的財產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亦即,准共有的客體只能是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人格權和身份權等人身權不可以作為準共有的客體或者標的。
第二,准共有即准用共有的有關規定,各人就所有權之外的財產究竟是准用共同共有還是准用按份共有,應視其共有關係而定。
第三,准共有準用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前提,是規範該財產權的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如果有,則首先適用該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