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
守則
本標準(GB:30871-2014)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於2014年07月24日發布,自2015年06月01日起正式實施;本標準以GB/T1.1—2009給出的規則為依規起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化學品安全分技術委員會(SAC/TC288/SC3)歸口。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中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的安全要求。適用於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中涉及的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
目錄
• 前言
1 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基本要求
5 動火作業
6 受限空間作業
7 盲板抽堵作業
8 高處作業
9 吊裝作業
10 臨時用電作業
11 動土作業
12 斷路作業
•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安全作業證的樣式
• 附錄B(資料性附錄) 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GB 30871-2014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本標準(以下簡稱“GB 30871-2014標準”),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於2014年7月24日發布,2015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GB 30871-2014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中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的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於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中涉及的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
本標準第4 章、5.2、5.3、5.4、第6 章、第7 章、8.2、9.2、第10 章、第11 章為強制性的,其餘為推薦性的。
本 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化學品安全分技術委員會(SAC/TC288/SC3)歸口。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中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中涉及的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 GB2811 安全帽
• GB2894 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
• GB3869 體力勞動強度分級
• GB/T4200 高溫作業分級
• GB5082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 GB6095 安全帶
• GB/T1165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範
• GB26557 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
• GB50016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 GB50074 石油庫設計規範
• GB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
• GBZ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 DL409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
• JB/T450 鍛造角式高壓高壓閥門技術條件
• JGJ46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等,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建(構)築物、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業。
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的作業。
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
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在設備、管道上安裝和拆卸盲板的作業。
在距墜落基準面2m 及2m 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墜落處最低點的水平面。
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環境溫度高於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2℃及以上。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於5℃。
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檢修的高處作業。
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電。
挖土、打樁、鑽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m 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支路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4.1 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單位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4.2 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a) 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b) 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應採取的具體安全措施;
c) 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 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識;
e) 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
4.3 作業前,生產單位應進行如下工作:
a) 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並確認滿足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安全要求;
b) 對放射源採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c) 對作業現場的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d) 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
e) 夜間作業的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f) 會同作業單位組織作業人員到作業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佈。
4.4 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並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 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乾淨;
b) 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台、箅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採用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c) 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設警示標誌,夜間應設警示紅燈;需要檢修的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可靠斷電,在電源開關處加鎖並加掛安全警示牌;
d) 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完好;
4.5 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
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患有職業禁忌證者不應參與相應作業。
注:職業禁忌證依據GBZ/T157—2009。
作業監護人員應堅守崗位,如確需離開,應有專人替代監護。
4.6 作業前,作業單位應辦理作業審批手續,並有相關責任人簽名確認。
同一作業涉及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時,除應同時執行相應的作業要求外,還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
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安全措施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作業審批手續的相關內容參見附錄A 和附錄B。
4.7 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生產單位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
當作業現場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人員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單位應立即通知生產單位。
4.8 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乾淨。
• 5.1.1 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二級動火、一級動火、特殊動火三個級別,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 註:企業應劃定固定動火區及禁火區。
• 5.1.2 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所在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批准,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 5.1.3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 5.1.4 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 5.2.1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並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 5.2.2 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並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動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採取隔離措施。
• 5.2.3 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於GB50016、GB50160、
• GB50074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3規定執行。
• 5.2.4 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 5.2.5 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採取防火隔絕措施。
• 5.2.6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
• 5.2.7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 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 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 範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 5.2.8 鐵路沿線25m 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
• 5.2.10 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 5.2.11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2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 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 動火點所在的生產車間(分廠)應預先通知工廠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 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
e) 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5.4.1 作業前應進行動火分析,要求如下:
a) 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
b) 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於動火點10m 範圍內進行動火分析;
c) 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一般不超過30min,如現場條件不允許,間隔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min;
d) 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e) 使用攜帶型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5.4.2 動火分析合格標準為:
a)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於或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5%(體積分數);
b)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2%(體積分數)。
6.1 作業前,應對受限空間進行安全隔絕,要求如下:
a) 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採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
b) 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地封堵;
c) 受限空間內的用電設備應停止運行並有效切斷電源,在電源開關處上鎖並加掛警示牌。
6.2 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並達到如下要求:
a) 氧含量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應大於23.5%;
b) 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2.1的規定;
c) 可燃氣體濃度要求同5.4.2規定。
6.3 應保持受限空間空氣流通良好,可採取如下措施:
b) 必要時,應採用風機強制通風或管道送風,管道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6.4 應對受限空間內的氣體濃度進行嚴格監測,監測要求如下:
a) 作業前30min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分析,分析合格後方可進入,如現場條件不允許,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min;
b) 監測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
c) 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d) 監測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監測時應採取6.5中規定的個體防護措施;
e) 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h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分析合格後方可恢復作業;
f) 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分析合格後方可恢復作業;
g) 塗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塗料時,應做連續分析,並採取強制通風措施;
h) 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時,應重新進行分析。
6.5 進入下列受限空間作業應採取如下防護措施:
a) 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6.2要求的,應佩戴隔絕式呼吸器,必要時應拴帶救生繩;
b) 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6.2要求的,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及防靜電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防爆工具;
c) 酸鹼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應穿戴防酸鹼防護服、防護鞋、防護手套等防腐蝕護品;
d) 有雜訊產生的受限空間,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雜訊護具;
e) 有粉塵產生的受限空間,應配戴防塵口罩、眼罩等防塵護具;
f) 高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高溫防護用品,必要時採取通風、隔熱、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
g) 低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低溫防護用品,必要時採取供暖、佩戴通訊設備等措施。
6.6 照明及用電安全要求如下:
a) 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於或等於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於或等於12V;
b) 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6.7 作業監護要求如下:
a) 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應離開;
b) 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增設監護人員,並隨時與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保持聯絡。
6.8 應滿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 受限空間外應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b) 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c) 作業前後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
d) 作業人員不應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應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環境下不應摘下防護面具;不應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離開受限空間時應將氣割(焊)工器具帶出;
e) 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採取輪換作業方式;
f) 作業結束后,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後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g) 最長作業時限不應超過24h,特殊情況超過時限的應辦理作業延期手續。
• 7.1 生產車間(分廠)應預先繪製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並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
• 7.3 作業單位應按圖進行盲板抽堵作業,並對每個盲板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生產車間(分廠)應逐一確認並做好記錄。
• 7.4 作業時,作業點壓力應降為常壓,並設專人監護。
• 7.5 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按GB/T11651的要求選用防護用具。
• 7.6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並應使用防爆燈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業地點30m 內不應有動火作業。
• 7.7 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採取防止酸鹼灼傷的措施。
• 7.8 介質溫度較高、可能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採取防燙措施。
• 7.9 不應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 7.10 盲板抽堵作業結束,由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分廠)專人共同確認。
8.1.1 作業高度h 分為四個區段:2m ≤h≤5m;5m 30m。
8.1.2 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分為11種:
a) 陣風風力五級(風速8.0m/s)以上;
b) GB/T4200規定的Ⅱ級或Ⅱ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c) 平均氣溫等於或低於5℃的作業環境;
d) 接觸冷水溫度等於或低於12℃的作業;
e) 作業場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 作業場所光線不足或能見度差;
g) 作業活動範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距離小於表1的規定;
h) 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邊小於500 mm 的矩形平面、直徑小於500mm的圓形平面或具有類似尺寸的其他形狀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i) GB3869規定的Ⅲ級或Ⅲ級以上的體力勞動強度;
j) 存在有毒氣體或空氣中含氧量低於19.5%的作業環境;
k) 可能會引起各種災害事故的作業環境和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
8.1.3 不存在8.1.2列出的任一種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2規定的A 類法分級,存在8.1.2列出的一種或一種以上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2規定的B類法分級。
表1 作業活動範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
表2 高處作業分級
• 8.2.1 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帶。
• 帶電高處作業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 Ⅳ級高處作業(30m 以上)宜配備通訊聯絡工具。
• 8.2.2 高處作業應設專人監護,作業人員不應在作業處休息。
• 8.2.3 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符合GB26557等標準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擋腳板、跳板等,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 8.2.4 在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上作業,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並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 8.2.5 在臨近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等場所進行作業時,應預先與作業所在地有關人員取得聯繫、確定聯絡方式,並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且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防護器具(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 8.2.6 雨天和雪天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應進行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颱風、暴雨後,應對作業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 8.2.7 作業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應持物,不應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防墜落措施。
• 8.2.8 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應上下垂直作業,如果確需垂直作業應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 8.2.9 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審批人員同意,並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 8.2.10 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發出信號,並迅速撤離現場。
• 8.2.11 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應設警戒區並派專人監護,不應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吊裝作業按照吊裝重物質量m 不同分為:
a) 一級吊裝作業:m >100t;
b) 二級吊裝作業:40t≤m ≤100t;
c) 三級吊裝作業:m <40t。
9.2.1 三級以上的吊裝作業,應編製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質量雖不足40t,但形狀複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製吊裝作業方案,吊裝作業方案應經審批。
9.2.2 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誌應符合GB2894的規定。
9.2.3 不應靠近輸電線路進行吊裝作業。確需在輸電線路附近作業時,起重機械的安全距離應大於起重機械的倒塌半徑並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作業。吊裝場所如有含危險物料的設備、管道等時,應制定詳細吊裝方案,並對設備、管道採取有效防護措施,必要時停車,放空物料,置換後進行吊裝作業。
9.2.4 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風時,不應露天作業。
9.2.5 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對起重機械、吊具、索具、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確保其處於完好狀態。
9.2.6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應經計算選擇使用,不應超負荷吊裝。
9.2.7 不應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土建專業審查核算,不應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
9.2.8 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正常後方可正式吊裝。
9.2.9 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誌,並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進行指揮。
9.2.10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 按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行;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
b) 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吊起;
c) 利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應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應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d) 下放吊物時,不應自由下落(溜);不應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e) 不應在起重機械工作時對其進行檢修;不應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f) 停工和休息時,不應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g) 以下情況不應起吊:
1) 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指揮信號不明;
2) 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 重物捆綁、緊固、弔掛不牢,弔掛不平衡,繩打結,繩不齊,斜拉重物,稜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
4) 重物質量不明、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
9.2.11 司索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 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b) 不應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及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起升吊物時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吊運零散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吊籃、吊斗等不應裝滿;
d) 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用拉伸或撐桿、鉤子輔助其就位;
e)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應解開弔裝索具;
f) 9.2.10中與司索人員有關的不應起吊的情況,司索工應做相應處理。
9.2.12 用定型起重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程。
9.2.13 作業完畢應做如下工作:
a)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的電源開關應斷開;
b)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吊車,應將吊車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c)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位置,並對其進行例行檢查。
10.1 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應接臨時電源,確需時應對周圍環境進行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分析結果應符合5.4.2的要求。
10.2 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應接入電網。
10.3 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10.4 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上鎖並加掛安全警示標牌。
10.5 臨時用電應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的臨時用電均應設置接地保護。
10.6 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器元件應符合國家相關產品標準及作業現場環境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符合JGJ46的有關要求,並有良好的接地,臨時用電還應滿足如下要求:
a) 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電源及電氣元件,並採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b) 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應有良好的絕緣,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應採用耐壓等級不低於500V 的絕緣導線;
c) 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及產生機械損傷等區域,不應有接頭,並應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d) 臨時用電架空線應採用絕緣銅芯線,並應架設在專用電桿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作業現場不低於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於5m;
e) 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路應設有走向標誌和安全標誌。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於0.7m,穿越道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
f) 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並能上鎖;
g) 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h) 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範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
10.7 臨時用電單位不應擅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或增加用電負荷,以及變更用電地點和用途。
10.8 臨時用電時間一般不超過15天,特殊情況不應超過一個月。用電結束后,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11.1 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11.2 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誌,夜間應懸掛警示燈。
11.3 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滲入作業層面造成塌方。
11.4 作業前應首先了解地下隱蔽設施的分佈情況,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採取措施後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11.5 動土作業應設專人監護。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逐層挖掘,不應採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應堆放在距坑、槽、井、溝邊沿至少0.8m 處,挖出的泥土不應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 不應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c) 不應在坑、槽、井、溝上端邊沿站立、行走;
d) 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作業過程中應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工作,並採取相應措施;
e) 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採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f) 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g) 不應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11.6 作業人員在溝(槽、坑)下作業應按規定坡度順序進行,使用機械挖掘時不應進入機械旋轉半徑內;深度大於2m 時應設置人員上下的梯子等,保證人員快速進出設施;兩個以上作業人員同時挖土時應相距2m 以上,防止工具傷人。
11.7 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11.8 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繫,當化工裝置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11.9 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石,並恢復地面設施。
12.1 作業前,作業申請單位應會同本單位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交通組織方案,方案應能保證消防車和其他重要車輛的通行,並滿足應急救援要求。
12.2 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斷路的路口和相關道路上設置交通警示標誌,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12.3 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h、夜間不超過1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相應的交通警示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誌牌。
12.4 在夜間或雨、雪、霧天進行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警示燈設置要求如下:
a) 採用安全電壓;
b) 設置高度應離地面1.5m,不低於1.0m;
c) 其設置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d) 應能發出至少自150m 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12.5 斷路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現場,撤除作業區、路口設置的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申請斷路單位應檢查核實,並報告有關部門恢復交通。
安全作業證的樣式
A.1 《動火安全作業證》樣式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 |
動火安全作業證 |
A.2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樣式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 |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
A.3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樣式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 |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
A.4 《高處安全作業證》樣式
高處安全作業證 |
A.5 《吊裝安全作業證》樣式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 |
吊裝安全作業證 |
A.6 《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樣式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 |
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 |
A.7 《動土安全作業證》樣式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 |
動土安全作業證 |
A.8 《斷路安全作業證》樣式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 |
斷路安全作業證 |
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B.1 安全作業證的區分:有分級的特殊作業,安全作業證應根據特殊作業的等級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B.2 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審批和使用
B.2.1 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審核(會簽)、審批部門(人)的內容如表B.1所示。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 |
表B.1 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的內容 |
B.2.2 安全作業證實行一個作業點、一個作業周期內同一作業內容一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方式。
B.2.3 安全作業證不應隨意塗改和轉讓,不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使用範圍、轉移作業部位或異地使用。
B.2.4 作業內容變更,作業範圍擴大、作業地點轉移或超過有效期限,以及作業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或工藝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安全作業證。
B.3 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B.3.1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應超過8h;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應超過72h。
B.3.2 《受限空間證》有效期不應超過24h。
B.4 安全作業證持有及保存:安全作業證一式三聯,其持有和存檔部門(人)參見表B.2。安全作業證應至少保存一年。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 |
表B.2 《安全作業證》持有及保存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