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貼現
承諾無條件支付的票據
再貼現是中央銀行通過買進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持有的已貼現但尚未到期的商業票據,向徠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融資支持的行為。
商業匯票是購貨單位為購買銷貨單位的產品,不及時進行貨款支付,而在法律許可的範圍之內簽發的、在約定期限內予以償還的債務憑據。在一般情況下,為保證購貨方到期確能償還債務,這種債務憑據須經購貨方的開戶銀行予以承兌,即由其開戶銀行承諾,若票據到期但該客戶因故無力償還該債務,則由該銀行出資予以代償。
經銀行承兌的商業匯票,即為銀行承兌匯票。銷貨單位(賣貨方)收到這一銀行承兌匯票后,在該匯票到期前若需要這筆資金,則可以以轉讓該匯票的權益作為前提條件,將該匯票賣給其開戶銀行,從其開戶銀行得到融資支持。
由於該匯票是購貨方開戶銀行承諾無條件支付的票據,所以,銷貨方開戶銀行願意接受該匯票以給其客戶及時提供所需要的資金。商業銀行買進這種票據的行為,就是票據貼現。由於票據貼現的時間與該票據到期的時間兩者之間有一個時間差,在這段時間內,票據貼現無異於商業銀行向其客戶提供貸款支持,因此要計入貸款利息這個因素。商業銀行進行票據貼現時,就不能按“原價”買入票據,而必須對原票據的金額打一定的折扣。這個折扣就是進行貼現融資的利息,折扣率通常被稱為貼現率。
再貼現指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將貼現所獲得的未到期票據,向中央銀行作的票據轉讓。再貼現是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提供資金的一種方式。
再貼現是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工具之一,它不僅影響商業銀行籌資成本,限制商業銀行的信用擴張,控制貨幣供應總量,而且可以按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有選擇地對不同種類的票據進行融資,促進結構調整。一般來說,中央銀行的再貼現利率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是一種短期利率。根據《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在我國,票據承兌、貼現、轉貼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再貼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4個月。再貼現的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發布和調整。
徠第二,是一種官定利率。它是根據國家信貸政策規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央銀行的政策意向
第三,是一種標準利率或最低利率。如英格蘭銀行貼現及放款有多種差別利率,而其公布的再現貼現利率為最低標準。
商業銀行進行票據貼現后,若其資金緊張,在貼現票據到期前,可持未到期的貼現票據,向中央銀行申請再貼現。同理,再貼現也有折扣,其折扣率通常被稱為再貼現率。簡言之,貼現是商業銀行向企業提供資金的一種方式,再貼現是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提供資金的一種方式。兩者都是以轉讓有效票據(一般是銀行承兌匯票)為前提的。
無論是企業申請貼現,還是商業銀行申請再貼現,都要在提交銀行承兌匯票的同時,提交增值稅發票和真實商品、勞務的交易合同或必要的運輸單據,以確保貼現和再貼現是發生在真實的商品、勞務交易基礎之上的,防止企業或商業銀行利用貼現或再貼現套取資金。
再貼現作為西方中央銀行傳統的三大貨幣政策工具(公開市場業務、再貼現、存款準備金)之一,被不少國家廣泛運用,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再貼現在日本、德國、韓國等國的經濟重建中被成功運用。再貼現能夠如此受到重視和運用,主要是它不僅具有影響商業銀行信用擴張,並藉以調控貨幣供應總量的作用,而且還具有可以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有選擇地對不同種類的票據進行融資,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的作用。
《財經詞典》——再貼現
銀行承兌匯票的預約是指購銷雙方就簽發和使用銀行承兌匯票事先所做的合意約定。例如,出票人在出票前需與受票人就銀行承兌匯票的金額、到期日、付款地與付款人等達成一致意見。銀行承兌匯票的預約成立后,購貨方與銷貨方中的一方即負有依預約簽發並交付銀行承兌匯票的義務。
銀行承兌匯票按購貨方與銷貨方的約定簽發,具體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付款人簽發。當由付款人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時,在匯票簽發后,應向付款人的開戶銀行申請承兌。另一種是由收款人簽發。由收款人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一式四聯,並請付款人向其開戶銀行申請承兌,經付款人開戶行承兌后,票據第一聯由承兌銀行留存,第二、三、四聯交付款人。付款人將第四聯留存,第二、三聯退回收款人。
銷貨方在收到銀行承兌匯票后,該匯票到期前,如有資金需要,且這張銀行承兌匯票符合有關貼現的基本條件,經背書後可向商業銀行申請貼現。具體應提交以下資料:貼現申請書、貼現憑證、經持票人背書的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查詢書、反映申請人經營情況和財務情況的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商業銀行收到貼現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具體由信貸部門和會計部門分別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信貸部門主要審查申請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商品交易合同及增值稅發票複印件等是否真實、合法;貼現申請書的貼現憑證的填寫是否正確無誤;貼現資金的投放是否符合有關信貸政策的要求;審查企業的經營狀況及資信情況;了解銀行承兌匯票付款人的經濟效益和信用等級等。會計部門主要審查銀行承兌匯票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的有關規定;票據要素是否齊全;大小寫是否相符;向承兌銀行進行查詢核實,並要求承兌銀行書面電復。
經審查合格的銀行承兌匯票,各商業銀行按其流動資金貸款的審批程序和審批許可權進行貼現審批。經審批后,對獲批准的貼現申請書由審批人填寫審批意見並簽章,再由會計部門具體辦理貼現手續。
商業銀行持未到期的匯票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時,應根據匯票填制一式五聯再貼現憑證(格式由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比照貼現憑證確定),在第一聯上按照規定簽章后,連同匯票一併交人民銀行。
人民銀行計劃資金部門接到匯票和再貼現憑證后,按照有關規定和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審查。符合條件的,在再貼現憑證“銀行審批”欄簽注“同意”字樣,並由有關人員簽章後送交會計部門。
會計部門接到作成轉讓背書的匯票和再貼現憑證后,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審查無誤,再貼現憑證的填寫與匯票核對相符,其餘手續比照三、(一)的手續處理。其分錄是:
(借)再貼現科目 ××銀行匯票戶
(貸)××銀行存款
(貸)利息收入科目 ××利息收入戶
商業銀行收到人民銀行交給的再貼現收帳通知后,應填制二聯特種轉帳借方憑證,一聯特種轉帳貸方憑證,收帳通知作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借方憑證的附件。其分錄是: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借)利息支出科目 ××利息支出戶
(貸)貼現科目 匯票戶或匯票轉貼現戶
(二)再貼現到期收回的處理手續
再貼現銀行作為持票人向付款人收取票款,可比照三、(二)的手續處理。
(三)再貼現到期未收回的處理手續
再貼現銀行收到付款人開戶行或承兌銀行退回的委託收款憑證、匯票和拒絕付款理由書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書後,追索票款時,可從再貼現申請銀行帳戶收取,並將匯票和拒絕付款理由書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書交給再貼現申請銀行。
商業匯票的承兌、貼現及再貼現是近幾年才逐漸發展起來的。1994年,為了進一步整頓商品交易秩序、規範商業信用、解決企業間相互拖欠越來越嚴重的問題,在“五行業(煤炭、電力、冶金、化工、鐵道)、四品種(棉花、煙葉、生豬、食糖)”的調銷中推行使用商業匯票,中國人民銀行專門安排100億元再貼現資金,對這些票據開辦貼現、再貼現業務,煤炭行業因此實行了“不付款不發煤,不見銀行承兌匯票不發煤,不還欠賬不發煤”的“三不政策”。1995年,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中國人民銀行進一步擴大了商業匯票的使用範圍,商業匯票的承兌、貼現與再貼現業務得到較大的發展。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將再貼現的最長期限由4個月延長到6個月,進一步強化了再貼現政策的信號作用,商業匯票在一些發達地區(如:上海、天津、重慶、南京、武漢、大連、青島等)和國有大中型骨幹企業(如:四川長虹、一汽集團、天津夏利等)中逐步成為重要的結算方式和融資渠道。1999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擴大了再貼現業務的對象和範圍,簡化和改進了再貼現業務的操作方式,進一步完善了再貼現業務的操作體系,加快了以中心城市為依託的區域性票據市場的建設。2000年,全國商業匯票發生額達7445億元,比上年增加2369億元,中國人民銀行辦理再貼現的餘額達1258億元,比上年同期多增加589億元。
從總體上看,這幾年來再貼現業務和票據市場有了較大的發展。主要體現在:
(1)商業銀行票據資產規模不斷擴大,商業匯票逐步成為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
(2)中央銀行重新調整了再貼現業務的政策規定,再貼現政策的宏觀調控作用明顯增強,再貼現正逐漸成為中央銀行融出資金的重要渠道之一;
(3)區域性票據市場已初步形成,票據的市場運作和價格形成機制已初步建立,票據市場的發展已初具規模。
幾年來的實踐說明,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業務在引導資金投向,規範商業信用,幫助企業銜接產銷關係等方面具有積極的作用。一是有利於引導信貸資金向國有重點行業傾斜,促進國有大中型企業的發展。通過對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產品的票據優先辦理貼現和再貼現,可以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有效緩解國有大中型企業生產經營的資金困難。二是有利於規範商業信用,防止發生新的拖欠。三是有利於企業銜接產銷關係,減少資金佔用。一種商品或物資往往要經過多個產業部門和多次交易。過去每個環節都要向商業銀行貸款,一套物資佔用幾套資金。而通過使用商業匯票,可以一票貫徹始終,並把他們連接成一條有序的債務鏈,強化債權債務雙方的經濟責任,節約信貸資金和企業的費用支出。
當然,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業務發展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假匯票、“克隆”票據套取銀行資金、詐騙作案的現象時有發生;商業匯票主要依賴於銀行信用的承諾支持,以企業信譽為基礎的商業承兌匯票發展滯后;各地商業匯票的發展不平衡,有些地方的票據量不大;各商業銀行在票據操作上標準不一,存在許多不規範的地方。因此,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業務,需要在嚴格規範的基礎上大力發展,今後應重點在以下三個方面取得突破。
一是在規範業務操作的基礎上,大力推廣使用商業匯票,擴大票據的融資功能。鼓勵和積極引導各商業銀行通過發展票據承兌、貼現、轉貼現以及再貼現業務,調整信貸資產結構。在確保票據真實性的前提下,中央銀行要適當簡化再貼現業務手續,切實改進再貼現業務操作。對資信良好的城鄉信用社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辦理再貼現業務,對再貼現票據不再實行行業限制,支持各類企業合格的票據辦理再貼現業務。
二是加快發展以中心城市為依託的區域性票據市場。支持商業銀行在中心城市集中辦理商業匯票的承兌、貼現、轉貼現等票據業務,促進票據流通轉讓,提高票據業務的效率和規模效益。
三是依法規範票據行為,防範票據風險。根據《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商業匯票結算紀律,保證商業匯票按期付款。中國人民銀行各級行要切實加強對商業銀行辦理商業匯票業務的日常監管工作,對違章承兌、貼現商業匯票,拖延付款或劃款和無理拒付的,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商業銀行各級行要加強對商業匯票業務的管理,強化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行為要及時予以糾正和處理,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