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形債務

隱形債務

隱形債務或稱潛在債務,一般在改制的當時沒有在改制企業財務資料中體現出來,或者說當時尚未預見到的隨著後續事項的逐步明朗化而出現的或有債務,如擔保債務、違約債務、產品缺陷債務、解決改制企業歷史遺留問題而發生的債務(職工的經濟補償金等)、因各種原因未記入被改制企業財務資料的應付款或遺漏的其他債務。

形式


傳統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常常會積累大量的隱形債務,這些隱形債務如同一顆顆隨時可能引爆的炸彈使企業遭受重創。
究其原因,一方面傳統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是政府機關的附屬物,企業經營者常常會接到來自政府方面有關為同屬國企的“兄弟企業”提供擔保的行政指令;另一方面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企業內部對企業經營者的擔保許可權缺乏必要的監督和制約,在所有者缺位的情況下,對國有企業管理者的擔保許可權也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管和控制,這就導致國有企業的對外擔保許可權經常處於失控狀態。
這裡所說的隱形債務,是指在被兼并、出售的企業清產核資時,其財務賬面和其他財務資料中未反映出來的,或當時尚未預見到的,或“惡意遺漏債務”,但隨著情勢變遷方才顯現出來的債務。
隱形債務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原企業對外提供擔保的隱形債務。在企業改制中,對原企業提供擔保,由於企業管理不規範,一般從原企業賬面中難以反映出來。改制后,債權人提起訴訟,才發現而形成的隱形債務。
二是掛靠單位的隱形債務。企業改制后,在掛靠企業無力承擔時,被掛靠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被掛靠單位的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也可能因有過錯而成為共同被告。
三是特殊的侵權損害之債。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因企業法人和工作人員在經濟活動中由於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而在改制時才發現而引起的損害賠償之債。二是因原企業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而引起的損害賠償之債。

清查


隱形債務不同於明顯債務的是評估時具有隱蔽性和複雜性,難免會影響資產評估價格。因此民營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應當盡量將隱形債務明顯化,減少隱形債務發生的數量,從而減少會計處理上的不確定性,具體方法就是對可能發生隱形債務的渠道進行清查,一要清查改制企業擔保事項;二要清查不具備入賬要求而在賬外循環並既成事實的事項;三要清查合同,了解有無存在財產或權益方面的潛在債務事項。

保全處理


企業改制后發現的隱形債務並不能以企業改制轉型為由,淡化或取消原企業與債權人的債權債務關係,無論採取的改制形式如何。對於改制前已經知悉並經過評估、清理但在改制方案中協商未履約的隱形債務,由改制后的公司制企業承擔債務。對於改制過程中沒有暴露出來的隱形債務,對於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由原企業和改制后的公司制企業共同承擔並清償,除此之外,應由原企業在改制后的公司中的股份承擔有限責任。但是需要特殊說明的是,如果企業是部分改制或是分立改制,事後發生的隱形債務則只能由母體公司承擔,原因在於如果由分立出去的部分來承擔,則有抽逃註冊資金之嫌,當然如果母體公司承擔不足的,可再由分立出去的部分在公司制企業中的股份承擔。
把“隱形債務”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
我國現行社會保障體制中存在的最大問題,是養老保險的“隱形債務”。
養老保險“隱形債務”逐年增加
截至2004年底,全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規模累計已達7400億元,而且每年還會以1000多億元的速度增加。
我國現行社會保障體制中存在的最大問題,是養老保險“隱形債務”,以及由此引發的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問題。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決定》確立了現行社會保障制度框架。90年代中後期以來,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建設步伐明顯加快,初步建立起了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城鎮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制度,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一個突出特徵,是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中實行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金模式。“統賬結合”把社會保險基金運行的“現收現付制”與“基金積累制”結合起來,是一種“部分積累制”的基金模式,也就是馬丁所說的“混合型的社會保障體制”。這種改革方案在世界社會保障制度發展史上是一個新的嘗試。但是在實踐中,“統賬結合”模式遇到一些挑戰和難題。最大的挑戰來自養老保險轉制中出現的巨額“隱形債務”問題,即轉製成本問題,而且這種成本無法通過市場機制來自動消除。
據有關機構和專家估計,“隱形債務”規模很大,世界銀行專家1997年估計為當年GDP的46%-69%;一些經濟學家估計佔71%-94%;原國務院體改辦課題組的估計高達145%。按此計算,以1997年建立統一養老保險制度計算,當年政府遺留的養老金“隱形債務”負擔約2-5萬億元。近些年來,由於參保職工人數增長緩慢甚至減少,離退休人員增長迅速,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欠費嚴重,導致社會統籌基金入不敷出,只能通過挪用個人賬戶來實現當期支付平衡,形成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及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的“混賬”管理。這實際上已經違反了現有制度設計規則,長此以往將影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健康運行。截至2004年底,全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規模累計已達7400億元,而且每年還會以1000多億元的速度增加。
轉製成本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國家採取了三大措施,並進行了相關試點,這些措施緩解了轉制帶來的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但轉製成本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為了解決養老保險“隱形債務”以及與此相關聯的“空賬”、“混賬”等問題,國家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顯效果,但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主要採取了三條措施:一是為保證養老金當期的正常支付,從1998年開始,中央財政連續每年大幅增加對養老保險的支出,主要用於補助部分省市的養老金支付缺口。截至2004年底,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對地方的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補貼累計達2290億元。另外,地方財政也累計投入92億元。二是2000年8月,中央決定建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同時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包括管理中央財政劃撥入的資金、減持國有股所獲資金及通過其他方式(如彩票公益金)籌集的資金。截至2005年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總資產約1800億元。三是從2000年開始,國務院在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中,提出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局部改革和調整。基本思路是:繼續堅持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調低個人賬戶比例,由原來的11%調整到8%,全部由個人繳費組成,同時要求逐步做實個人賬戶,提高統籌層次。降低個人賬戶規模,無疑會適當減少“隱形債務”,但“統賬結合”制度模式並未改變,轉製成本依然存在。國務院自2001年起在遼寧省進行了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到2004年底基本結束;2005年,國務院將試點範圍擴大到吉林和黑龍江兩省。這些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轉制帶來的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但轉製成本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變現一部分國有資產
變現一部分國有資產,用於社會保障支出完全是合情合理的。應該看到,政府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主體,對轉製成本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為過去國家沒有給勞動者積累養老保障基金。關於解決轉製成本的思路很多,比如提高企業繳費水平、增加財政投入力度、發行特種國債、特殊稅收政策(例如,馬丁提出通過增值稅來解決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問題。我們認為馬丁的這個建議不妥)等,但比較共同的看法是,變現一部分國有資產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理由是,我國過去長期實行低工資制度,勞動者在得到工資前已經扣除了隱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但這個扣除部分並沒有折算成社會保障基金,而是用於投資建設,形成了國有資產的一部分。這一方案早在1993年就已經提出。近些年來的國有股減持,是朝這個方向前進的一小步,但可惜並不成功。1999年10月,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推動中國證監會推出配售方式減持國有股的方案,所籌集的資金補充社會保障基金,隨後進行了試點。2001年6月,國務院發布《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暫行辦法》,並開始具體實施。然而結果是,兩次減持國有股的嘗試均引發了股市大跌。2002年6月,國務院宣布停止通過國內債券市場減持國有股,並不再出台具體實施辦法。但通過變現國有資產解決養老保險轉製成本的思路,卻是一以貫之的。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首次明確提出,“採取多種方式包括依法劃撥部分國有資產充實社會保障基金”。
借鑒國外“三支柱”養老保險模式
這種改革方案的最大好處,是可以把隱形債務規模限制在一個合理、穩定的範圍,而不會不斷放大。
繼續改革養老保險制度,盡量減少轉製成本的總體規模。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意見,個人賬戶繳費比例從11%降低到8%,並要求做實個人賬戶。按照這一思路,隱形債務規模會有所降低,可一定程度緩解養老保險轉制的壓力。可以考慮,進一步改革養老保險制度,借鑒國外“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的模式,把社會統籌部分與個人賬戶部分分開。第一支柱是社會統籌,可作為國家養老金,立法強制執行,覆蓋所有企事業單位,基金通過社會保障稅征繳,實行現收現付、全國統籌。第二支柱是個人賬戶,作為企業年金,由用人單位和職工自行選擇參加,國家給予稅收優惠,基金實行完全積累制。第三支柱是商業養老保險、社會互助保障和個人儲蓄性保障等。這樣,國家只需要在第二支柱中對“老人”(已退休人員)和“中人”(有一定工齡的在職人員)做實個人賬戶負責,而對“新人”(剛參保的人員)無須負責。對於第一支柱,可通過正常的“代際轉移”、加大財政支持等措施,來應付老齡化帶來的未來養老金支付危機。這種改革方案的最大好處,是可以把隱性債務規模限制在一個合理、穩定的範圍,而不會不斷放大。在此基礎上,再研究變現國有資產充實社會保障基金的具體操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