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防震

建築防震

建築防震是為避免或減輕地震對建築物的危害所採取的措施,一般應用於6~9度地區。

簡介


建築防震是為避免或減輕地震對建築物的危害所採取的措施。受地震影響地區的地面和各類建築物受地震影響的程度為地震烈度,中國把絕震烈度分為12度。在1~5度時,一般的建築物不受損失或損失很小。而在10~12度時,對建築物的破壞很大,應按有關專門規定設計。因此,建築抗震措施一般指應用於6~9度地區。

抗震構造措施


抗震構造措施主要有:
①建築體型、平面、立面布置宜規則、對稱,建築質量分佈和剛度變化要均勻。
②按抗震設計規範設置防震縫、抗震圈樑、構造柱、芯柱及抗震支撐系統等。
③選擇適宜的樓層型式,加強樓層和樓梯間的整體性。
④加強各構件間的聯結,如縱橫牆之間、承重牆與非承重牆之間、板與板之間、板與梁之間、板、梁與牆之間等。
⑤處理好非結構構件(如圍護牆、隔牆、裝修等)與主體結構的連接。
⑥注意單層空曠房屋(如影劇院、俱樂部、禮堂等),土、木、石結構房屋的特點,有針對性地採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設防標準


抗震設防標準的依據是設防烈度,它根據建築物重要性和所在地區基本烈度兩方面確定,一般可採用基本烈度或與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對應的烈度。各類抗震設防類別建築設防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甲類建築。地震作用應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其值應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措施為: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
②乙類建築。地震作用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為:一般情況下,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對較小的乙類建築,當其結構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類型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措施。
③丙類建築。地震作用仍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
④丁類建築。一般情況下,地震作用仍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應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
抗震設防的所有建築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2008)確定其抗震設防類別及其抗震設防標準。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除《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 2010)有具體規定外,對乙、丙、丁類建築可不進行地震作用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