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管理職權

國家職權

預算管理職權是指確定和支配國家預算的權力和對於國家預算的編製、審查、批准、執行、調整、監督權力的總稱。按照預算管理職權主體的層次不同可以分為中央預算管理職權和地方預算管理職權。

具體含義


中央預算管理職權包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預算管理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預算管理職權、
國務院的預算管理職權、
國務院財政部門的預算管理職權、
中央各部門的預算管理職權
中央各單位的預算管理職權。
地方預算管理職權包括:
地方各級權力機關的預算管理職權、
地方各級政府的預算管理職權、
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預算管理職權、
地方各預算部門的預算管理職權
地方各預算單位的預算管理職權。

法律特徵


(1)預算權發生於國家預算收支管理領域,體現國家的財政分配關係,是國家財政權的主要組成部分。
(2)預算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和列入部門的預算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任何公民或非預算單位都不得享有預算權。
(3)預算權是一種經濟權力,而不是一種純粹的行政權,它具有經濟內容。
(4)預算權的確定具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性,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5)預算權與預算年度緊密相聯繫,具有嚴格的周期性。如我國預算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6)預算權所體現的利益歸於國家、歸於全體人民。

職權劃分


根據《預演演算法》的規定,預算管理職權的劃分有以下具體內容:
(1)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管理職權
審批權。各級人大審查本級總預算的草案和執行情況的報告,縣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審批本級決算;審批本級預算調整方案。
監督權。各級人大通過對預算草案和預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縣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權監督各級總預算的執行。
撤銷權全國人大有權改變和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預決算方面不適當的決議,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有權改變和撤銷本級人大常委會,本級政府關於決算方面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鄉人代會有權撤銷本級政府關係預算方面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2)各級人民政府的管理職權
1.編製權。國務院有權編製中央預、決算草案,有權編製中央預算調整方案、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有權編製本級預算、決算草案,有權編製本級預算調整方案。
2.報告權。國務院有權向全國人大作關於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報告,有權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向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情況。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有權向本級人大作關於本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有權將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有權向本級人大及其委員會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3.執行權。國務院有權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縣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有權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
4.決定權。國務院有權決定中央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權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
5.監督權。國務院有權監督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的預算執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有權監督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
6.變更撤銷權。國務院有權改變或撤銷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有權改變或撤銷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鄉、民族鄉、鎮政府有編製本級預算及調整方案、決算草案的權利,有向本級人大作關於本級預算草案的報告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權利。有組織本級預算的執行的權利,有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的權利。
(3)各級財政部門的預算管理職權
財政部具體編製中央預算、決算草案,具體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提出中央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製中央預算調整方案,定期向國務院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情況。
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編製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具體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提出本級預算預備動用費方案,具體編製本級預算的調整,定期向本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4)政府各部門的職權
政府各部門有負責編製本部門預算、決算草案的編製權。有組織和監督本部門預算的執行的組織和監督權,有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的執行情況的報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