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是為了進一步發揮行政複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建設法治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制定的。該條例於2007年5月23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499 號

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已經2007年5月23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條例全文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鄭政文〔2008〕8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已於2007年8月1日起實施,為深入貫徹該條例,進一步加強我市的行政複議工作,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制度在化解行政糾紛,解決社會矛盾中的作用,結合我市工作實際,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行政複議機關要切實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
行政複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各級行政複議機關要切實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一是領導責任。各級行政複議機關要把增強通過行政複議解決行政爭議的能力作為促進職能轉變的重要內容;把行政複議工作擺到本機關工作的重要位置,積極穩妥地加以推進;依據職責許可權,加強對行政複議工作的監督檢查。二是支持責任。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首長要經常聽取行政複議機構的工作彙報,認真研究行政複議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排除有關方面對行政複議機構審理案件的非法干預,保證行政複議機構依法、公正審理案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行政複議機構和隊伍建設。三是保障責任。依照有關規定配備、充實、調劑專職行政複議人員,保證行政複議機構的辦案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四是親自履行責任。各級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首長,是本機關行政複議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認真負責地簽署行政複議有關法律文書,確保在法定期限內簽發。
二、加強對行政複議制度的宣傳,暢通行政複議受理渠道
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在解決行政爭議中的重要作用,首先要讓廣大群眾認識行政複議制度,了解行政複議具有的方便群眾、快捷高效、方式靈活、不收費等特點和優勢,引導群眾理性依法維權,增強幹部群眾的法治觀念。各級行政複議機關要通過各種形式靈活多樣地宣傳行政複議制度,使運用行政複議機制解決行政爭議成為廣大群眾的共識。
行政複議渠道是否暢通,是行政複議制度能否發揮作用的前提。依法受理、依法辦理行政複議案件是各級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職責。凡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受理,絕不允許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把合法的複議申請擋在大門之外。對依法確實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或者應當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行政複議申請,也要認真作出解釋,告知解決問題的途徑。要真正做到疏通進口,敞開大門,積極主動地受理行政複議案件。
三、建立行政複議專報制度
行政複議是檢驗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尺度,對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實踐證明,通過辦理行政複議案件,既可以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及時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也有利於及時發現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我市各級行政複議機構要嚴格按照《實施條例》第三條第(六)項的規定,研究行政複議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為領導機關提供綜合性、預警性、前瞻性的信息,並提出改進建議。根據上述規定,我市各級行政複議機構要建立行政複議專報制度,每季度的前10天內將上一季度本行政機關行政複議工作的受理、審理情況、發現的問題、改進建議等內容,以《行政複議專報》的形式報告本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複議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和突發事件的苗頭等重大信息,要以《行政複議專報》的形式,及時向本行政機關報告。
四、建立行政複議決定備案制度
近年來,我市行政複議工作出現了良好的勢頭,但部門之間、地區之間還存在著很大的差距。為全面提高我市的行政複議能力和水平,平衡差距,根據《實施條例》第三條第(四)項的規定,建立我市行政複議決定備案制度。每季度的前十天各級行政機關要將本機關在上一季度審結行政複議案件的法律文書,包括行政複議決定書、不予受理決定書、終止行政複議決定書、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及行政複議和解、行政複議調解的相關文書報市政府法制局行政複議應訴處備案。市政府法制局要對備案的行政複議文書進行抽查,發現存在違法或不當的情形的,要書面向該行政複議文書作出機關提出改進意見。
五、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和解、調解制度的作用,化解行政糾紛
行政複議是化解行政糾紛的法律制度平台,行政機關尤其是上級行政機關所特有的信息便利、專業優勢以及相對公正的立場為迅速化解行政爭議提供了可能。各級行政複議機關要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對涉及自由裁量權、行政賠償或行政補償等法定情形的案件,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運用和解、調解等多種手段辦案,有效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進當事人與行政機關的互相理解和信任,達到息訴止紛、穩定社會的良好效果。
六、建立行政複議意見書、行政複議建議書制度,強化行政複議制度的指導和監督作用
從近年來的行政複議工作實踐看,由於行政複議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往往僅就申請人提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審查,對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的與該行為相關聯的其他違法行為,認為不屬於本行政複議審查範圍而不作任何處理,也未及時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客觀上導致申請人形成行政機關“官官相護”的印象,既有悖於行政複議制度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價值目標,也嚴重影響了行政複議制度的權威性和公信度。為改變這種狀況,各級行政複議機關要按照《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於在行政複議過程中發現的被申請人或者其他下級行政機關的相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後工作的,要及時製作行政複議意見書。有關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複議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將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做好善後工作的情況通報行政複議機構。行政複議機構對於在行政複議期間發現的法律、法規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要製作行政複議建議書,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的建議。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