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就是政府在行使權力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法治原則,嚴格依法行政,政府的各項權力都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從決策到執行及監督的整個過程都納入法制化軌道,權利與責任緊密相聯,集陽光政府,有限政府,誠信政府,責任政府於一身,並用法律加以固定即為法治政府。關鍵是要推進政府法制建設,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據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
要徠求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為保障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發揮更大的作用。
2019年3月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發布的2019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過去一年,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和治理創新,保持社會和諧穩定。
依法治國作為中國基本治國方略,強調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其中執法是關鍵。國家的法律法規都需要各級政府來實施,與群眾關係最密切的也是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的決策與執法活動是否合法、是否適當,不僅關係人民福祉和社會穩定,也關係依法治國這一基本方略能否落實。因此,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國的關鍵,如果能夠緊緊抓住這個關鍵,在規範政府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濫用方面有切實可行的制度安排,將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產生重大作用。
應當特別指出的是,作為權力主體和管理者,政府部門極易主觀行事,而多年來又沒有形成對政府行為的有效制度約束。因此,一方面,要健全行政監督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要調整對政府行為的約束與監督的立法角度,即從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禁止性立法轉變為允許性立法: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只能做法律法規允許的事項,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允許的一律視為不允許。與此同時,要把法律監督、行政監督和群眾監督、社會輿論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嚴格約束政府行為。
建設責任政府、服務政府和法治政府是一項十分緊迫的改革,必須抓住時機,積極推進。但也要看到,這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須從實際出發,穩妥推進,重要的是堅持方向,把握原則;重要的是不淺嘗輒止,延擱拖沓。
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成為中國政府施政的基本準則。多年來,中國政府採取一系列措施切實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繼1999年頒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后,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又發布《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了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提出了此後10年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和具體目標、基本原則和要求、主要任務和措施。目前,中國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權力已逐步納入法治化軌道,規範政府權力取得和運行的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取得了重要進展。
行政主體法律制度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中國實行五級政府管理體制,分別是: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中國《憲法》規定,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於國務院。
行政行為法律制度
一是行政許可制度。《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設定的事項和程序等作了嚴格限制和規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事項,一般不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必須合法、公開、公正、便民,遵循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的信賴保護原則。二是行政徵收、徵用制度。按照《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三是行政處罰制度。《行政處罰法》規定,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只能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設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該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一律無效。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當事人有權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行政監督、救濟法律制度
一是行政複議制度。《行政複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經過審理,可以依法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可以責令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二是行政訴訟制度。《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和行政工作人員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有權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對行政行為存在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明顯不當等情形的,可以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三是行政賠償制度。《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並對行政賠償請求人和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程序、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等作了規定。四是行政監察和審計制度。《行政監察法》規定,由監察機關對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進行監察。《審計法》規定,由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等進行審計監督。
國家公務員法律制度
公務員是行政行為的主要實施者。《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了公務員的任職條件、義務與權利、職務與級別、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與升降、獎懲、培訓、交流與迴避、工資福利保障、辭職與辭退、退休、申訴控告、職位聘任以及法律責任等,確立了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和職位聘用制度,並確定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制度。
近年來,中國政府通過切實加強自身建設,進一步轉變職能,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步伐。一是加快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努力建設服務政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了《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發布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了25件專項預案、80件部門預案,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本地區的總體預案,初步形成了全國應急預案體系。二是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努力建設“陽光”政府。國務院公布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央政府門戶網站於2006年正式開通,目前全國80%縣級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門建立了門戶網站。74個國務院部門和單位,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了新聞發布和發言人制度。三是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努力建設責任政府。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逐步推行行政問責制,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對超越許可權、違反程序決策造成重大損失的,嚴肅追究決策者責任。
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中國政府高度重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要求各級行政機關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行使職權,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執法責任。按照國務院辦公廳2005年7月印發的《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的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圍繞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依法界定執法職責,科學設定執法崗位,規範執法程序,明確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職權,清理不合法的行政執法主體。據不完全統計,自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以來,全國各級行政機關共追究行政執法責任28萬多人次。
在建設法治政府進程中,中國政府不斷加強行政監督責任,積極解決行政爭議。加強對制定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截至2006年底現行行政法規共655件進行了全面清理,對主要內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規予以廢止;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43件行政法規,宣布失效。國務院在加強法規、規章備案審查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省、市、縣、鄉“四級人民政府、三級備案”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備案體制,促進地方各級政府依法行政。2003年3月至2007年底,國務院對有立法權的地方和國務院部門報送備案的8402件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和中央政府(國務院)各組成部門規章進行了審查,對存在問題的323件法規、規章依法進行了處理。國務院制定了《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並積極探索行政複議體制改革,加強各級行政複議工作人員能力建設。自1999年國家行政複議法實施以來,全國平均每年通過行政複議解決8萬多起行政爭議糾紛。
重大決策聽證制度方面:決策機關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無正當理由不採納合理意見和建議的,未答覆聽證申請,造成不良影響;聽證機關在公告聽證事項、遴選聽證代表、主持聽證會議、撰寫聽證報告和辦理聽證事項的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聽證報告嚴重失實的;決策機關或決策發言人不出席或不派員出席聽證會,或者在聽證會上作不實陳述,以及提供虛假信息或虛假、錯誤資料等。一旦發現這些問題,就要啟動問責。
重要事項公示制度方面:縣級及其以上行政機關,對於關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事項,涉及公共利益、群眾切身利益以及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重要事項,公務員錄用、職稱評定、重要的評優評先、表彰、獎勵等事項,在實施前是否向社會進行公示,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並充分採納合理部分。如果該公示未公示,或公示內容虛假,或不採納群眾合理意見和建議的,應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重點工作通報制度方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工作進展情況及成效,重點建設項目的進展情況,向社會公布的服務承諾事項和落實情況,公眾關注以及其他應當向群眾通報的重要事項等。其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工作進展情況及其成效、重點建設項目的進展情況、政府部門服務承諾事項的落實情況等,要求每季度通報1次,公眾關注以及其他應當向群眾通報的重要事項,要適時進行通報,重大突發事件要及時進行通報。對應當通報或按時通報但沒有通報的,或通報情況失實、信息錯誤造成不良影響等情形,要進行問責。
政務信息查詢制度方面:縣級以上行政機關,要通過“96128”政務信息電話專線、政府網站、各級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檔案館和公共圖書館等場所設立的政務信息公告欄和電子信息屏等設施、信函和來訪等方式,為公眾查詢政務信息提供服務。縣(區)政府和市、縣(區)政府職能部門要按照“首問責任制”和“限時辦結制”的要求,認真辦理和解答公眾查詢事項。對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的,不積極開展政務信息查詢服務工作的,不提供或不及時更新政務信息目錄的,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的,公開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政務信息的,有償或變相有償的方式提供本機關已經決定予以公開的政務信息的,故意提供虛假政務信息的,在提供政務信息時,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等情形,應當進行問責。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馬懷德教授在接受新華網專訪時表示,從中國法治政府建設十年的過程看,領導幹部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不強,法律實施的激勵機制不健全,對違法行政問責不足是法治政府建設的主要問題。因此,要在提高全民法治意識的同時,重點增強領導幹部的法治觀念,要探索“法治GDP”的評價指標,建立健全法治評價體系和考核標準,對違法行政實施嚴厲問責,把“會不會依法辦事、能不能依法辦事”作為考察識別幹部的重要依據,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確立明確的法治導向。
提高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應該成為法治政府建設的重點。繼續做好普法學法用法守法工作,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在全社會弘揚法治精神,普及法律常識。創新方式,重點強化領導幹部的法治意識,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把庭審搬到高級領導幹部的課堂上,讓領導幹部通過旁聽案件,甚至是參與應訴,親自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提高他們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高度重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意識與能力的培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要自覺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要重視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識強,善於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推動發展的優秀幹部。
提高制度建設質量。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機制,保證人民群眾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合理訴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體現。堅決克服政府立法過程中的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傾向。
規範行政決策程序。要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系統全面地掌握實際情況,深入分析決策對各方面的影響,認真權衡利弊得失。要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
嚴格行政問責。對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為、失職瀆職、違法行政等行為,導致一個地區、一個部門發生重大責任事故、事件或者嚴重違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直至行政首長的責任,督促和約束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
2015年12月14日,由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組織編寫、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國法治政府評估報告2015》在北京發布。評估報告顯示,中國地方層面的法治政府建設整體水平仍然不高。100個城市平均得分617.36分。如果以60%的得分率作為及格線,那麼,仍然有38個城市的法治水平不及格。
在100個被評估城市中,深圳、廣州、北京、廈門、上海名列前五,太原、大同、綏化、拉薩、喀什排名墊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