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解匯款

個人辦理異地匯款存入的款項

“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科目,是核算和反映商業銀行收到的本系統、其他商業銀行、港澳地區商業銀行、國外聯行匯入的待解付的各類款項,以及未在本行開戶的單位、個人需要辦理異地匯款臨時存入的款項。

簡介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規定,“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科目的使用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銀行匯票的代理付款行,解付持票人為未在本行開立賬戶的個人提交的銀行匯票時,通過本科目下設立的持票人戶過渡,完成資金划轉;
二是銀行匯票的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不獲付款,在票據權利時效內請求出票行付款時,出票行通過在本科目下設立的持票人戶過渡,銷記匯出匯款賬並划轉資金;
三是銀行承兌匯票承兌銀行,在匯票到期日向出票人收取票款時,先將票款從出票人存款賬戶划轉本科目下設立的出票人戶,待承兌銀行接到持票人開戶行寄來的委託收款憑證及匯票時,從本科目將匯票資金轉出,划轉至持票人開戶行;
四是信用卡收存現金的代理銀行對憑個人卡存入現金的,通過在本科目下設的個人信用卡戶過渡,向持卡人開戶行提出票據交換
應解匯款
應解匯款
五是辦理留行待取匯款的,未在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收款人提取匯款前,銀行在本科目下設立收款人戶過渡暫收款項。以上會計核算實務說明,“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科目下核算的資金均屬於待划轉的臨時性過渡資金,用於核算此類資金的分戶不屬於銀行結算賬戶,僅僅是為了方便未在本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單位和個人的款項划轉,而進行過渡性會計賬務核算的內部會計核算賬戶,同存款人因結算需要主動到銀行申請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具有本質區別。目前,一些銀行將其作為臨時存款賬戶使用,通過其辦理資金收付是違反該科目核算和賬戶管理規定的,容易產生賬外經營和內部作案等違法違規行為,應予以糾正。

說明


“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科目應嚴格按照銀行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立賬戶,該科目下設立的賬戶只付不收,付完清戶,不計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