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
商業匯票的一種
銀行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指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向開戶銀行申請並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對出票人簽發的商業匯票進行承兌是銀行基於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而給予的信用支持。
銀行承兌匯票折價銷售。銀行承兌匯票的主要投資者是貨幣市場共同基金和市政實體。其特點是:信用好,承兌性強,靈活性高,有效節約了資金成本。用銀行承兌匯票為商業交易融資稱為承兌融資。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付款人委託銀行開據的一種延期支付票據,票據到期銀行具有見票即付的義務;票據最長期限為六個月,票據期限內可以進行背書轉讓。
由於有銀行擔保,所以銀行對委託開據銀行承兌匯票的單位有一定要求,一般情況下會要求企業存入票據金額等值的保證金至票據到期時解付,也有些企業向銀行存入票據金額百分之幾十的保證金,但必須銀行向企業做銀行承兌匯票授信並在授信額度範圍內使用信用額度,如果沒有銀行授信是沒有開據銀行承兌匯票資格的。
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卡片,由承兌銀行作為底卡進行保存。
•為提高票據憑證的防偽性能,保證票據的流通和安全使用,央行規定2011年3月1日起,我國全面啟用新版銀行承兌匯票,即2010版銀行票據。
• 條件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具備的條件
(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票;
(4)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
(5)與銀行信貸關係良好,無貸款逾期記錄。
(6)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7)出票人有良好的信用保證
由銀行承諾到期付款的匯票稱為銀行承兌匯票;由實力雄厚,信譽卓著的企業承諾到期付款的匯票稱為商業承兌匯票。由於市場經濟所必需的信用體系在我國尚未完全建立,商業承兌匯票使用範圍並不廣泛,我們經濟生活中大量使用的是銀行承兌匯票。
二、流通性強,靈活性高。銀行承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也可以申請貼現,不會佔壓企業的資金。
三、節約資金成本。對於實力較強,銀行比較信得過的企業,只需交納規定的保證金,就能申請開立銀行承兌匯票,用以進行正常的購銷業務,待付款日期臨近時再將資金交付給銀行。由於銀行承兌匯票具有上述優點,因而受到企業的歡迎。然而,偽造銀行承兌匯票等犯罪行為呈現上升勢頭,有些企業深受其害。
銀行承兌匯票是指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資信狀況良好的法人組織簽發,並由開戶銀行承諾到期付款的一種票據。它是企業間相互結算的重要形式之一。
銀行承兌匯票
2、對於買方來說,利用遠期付款,以有限的資本購進更多貨物,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營運資金的佔用與需求,有利於擴大生產規模。
3、相對於貸款融資可以明顯降低財務費用。
適用於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有延期付款需求的各類國有企業、民營企業、醫療衛生、機關學校等單位。
匯票過程示意
1、簽訂交易合同
交易雙方經過協商,簽定商品交易合同,並在合同中註明採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作為銷貨方,如果對方的商業信用不佳,或者對對方的信用狀況不甚了解或信心不足,使用銀行承兌匯票較為穩妥。因為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由銀行信用作為保證,因而能保證及時地收回貨款。
2、簽發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
備註:付款單位出納員在填制銀行承兌匯票時,應當逐項填寫銀行承兌匯票中籤發日期,收款人和承兌申請人(即付款單位)的單位全稱、賬號、開戶銀行,匯票金額大、小寫,匯票到期日等內容,並在銀行承兌匯票的第一聯、第二聯、第三聯的“匯票簽發人蓋章”處加蓋預留銀行印簽及負責人和經辦人印章。
3、匯票承兌
付款單位出納員在填制完銀行承兌匯票后,應將匯票的有關內容與交易合同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填制“銀行承兌協議”及銀行承兌匯票清單,並在“承兌申請人”處蓋單位公章。銀行承兌協議一般為一式三聯,銀行信貸部門一聯,銀行會計部門一聯,付款單位一聯,其內容主要是匯票的基本內容,匯票經銀行承兌后承兌申請人應遵守的基本條款等。待銀行審核完畢之後,在銀行承兌協議上加蓋銀行公章或合同章,在銀行承兌匯票上加蓋匯票專用章,並至少加蓋一個經辦人私章。
4、支付手續費
按照“銀行承兌協議”的規定,付款單位辦理承兌手續應向承兌銀行支付手續費,由開戶銀行從付款單位存款戶中扣收。按照現行規定,銀行承兌手續費按銀行承兌匯票的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計收,每筆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收。
紙質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承兌申請人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規定計收逾期罰息。
銀行承兌匯票樣本
適用於銀行承兌匯票包買的公司:
1、存在改善財務狀況需求的大型集團客戶,尤其是各級國資委監管的大型國有企業。
2、財務制度較為嚴格,希望降低票據應收風險的企業,主要是大型外商投資企業。
銀行承兌匯票包買的優點:
1、買方的最終付款風險轉由銀行承擔,在基礎交易真實合法的基礎上,銀行對已支付的貼現款項無追索權。
2、賣方遠期應收票據變為即期的現金收入,財務狀況得到實質改善。
3、賣方資金周轉率提高,便利資金周轉。
1.日期填寫:
匯票到期日(大寫):使用中文大寫,例如,2011年03月09日應寫作“貳零壹壹年零叄月零玖日”。
到期日不能大於開票日期6個月以上;
出票日期(大寫):中文大寫日期。
目前,手寫的比較少。通常現在都是用軟體列印。例如:銀行用的【小灰狼票據列印軟體V10.5】中,開票日期默認為當前日期大寫,可以選擇修改或不列印。到期日期輸入2011.10.5 按回車鍵,就會自動轉換為大寫日期。
2. 人民幣(大寫):使用中文大寫和數碼填寫出票金額,大小寫必須一致。銀行承兌匯票一律按出票金額結算。
大寫數碼:壹、貳、叄、肆、伍、陸、柒、捌、玖、零。
大寫數位:拾、佰、仟、萬、億、元、角、分。
例如,(1)小寫金額表示為¥42000000.00,人民幣(大寫)應當寫作“肆仟貳佰萬元整”。無角無分的大寫末尾應當寫整(可簡寫作“整”),而不能寫成零角零分。
(2)¥164003.70在人民幣(大寫)一欄內寫作“壹拾陸萬肆仟零叄元柒角整”。此處的整字可以省略,但不能寫作零分。
3. 背書:背書是持票人所為的法律行為;背書的主要目的是在於轉讓票據上的權利。如果不想讓收票人轉讓,可以在背書上列印或填寫【不得轉讓】字樣;
4.銀行或承兌業務量大的單位或機構的批量填開:
手工填開對於批量的承兌匯票是十分繁重的文字勞動。建議用票據列印軟體,但從風險角度來講,手工填制票據比機打票據更能防偽。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由銀行承兌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它組織;
(二)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
(三)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簽章。
欠缺記載上述規定事項之一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存款人簽發。
“銀行承兌匯票”字樣是匯票文句。在實務中,它是印刷在匯票的正面上方,出票人無需另行記載。
無條件支付委託是支付文句。在實務中,它也是印刷在銀行承兌匯票的正面,通常以“本匯票於到期日付款”、“本匯票請予以承兌於到期日付款”等類似文句來表示,出票人無需另行記載。
確定的金額要求。匯票上記載的出票金額必須確定,並且只能以金錢為標的,記載的匯票金額必須按《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定來書寫。出票金額大寫必須與小寫金額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出票金額不得更改,更改的匯票無效。
付款人是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委託其支付匯票金額的銀行,付款人並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託即成為當然的票據債務人,而是必須經其承兌。在匯票承兌之前的付款人為出票人,在承兌之後的承兌銀行就是付款人,是銀行承兌匯票的主債務人。
收款人是匯票上記載的受領匯票金額的最初票據權利人。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日期必須按照《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定書寫。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人在匯票上註明"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喪失流通性,其後手不得再轉讓。
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必須簽章,簽章必須清楚。
出票人將簽發好的銀行承兌匯票交給收款人後,出票行為即告完成。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並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所謂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現實地出示匯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據權利的行為。
提示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票據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時,必須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否則付款人可予以拒絕。並且這種拒絕不具有拒絕承兌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一種票據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記載匯票提示承兌日期並簽章。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
承兌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它以出票行為的成立為前提,承兌行為必須在有效的匯票上進行才能生效;承兌是匯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於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必須依據票據法的規定作成並交付,才能生效;承兌是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一個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兌后,其付款請求權才能得以確定。
商業匯票的承兌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
(二)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三)內部管理完善,經其法人授權的銀行審定。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符合規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議。
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在實務中,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文句(即“承兌”字樣)已經印在匯票的正面,如“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無須承兌人另行記載,承兌人只需在承兌人簽章處簽章並在承兌日期欄填明承兌日期即可。
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是指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申請人由於資金需要,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轉讓於銀行,銀行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后,將餘額付給持票人的一種融資行為。
一、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
(一)依法登記註冊並有效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並依法從事經營活動;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卡”;
(二)與出票人或前手之間具有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關係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在開戶行開立結算賬戶;
(四)非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
(五)滿足開戶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人需要提供的資料
(二)經中國人民銀行年審合格的貸款卡原件;
(三)申請人與其前手之間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等資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四)開戶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三、申辦程序
客戶向開戶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資料,經開戶行審批同意后,辦理相關貼現手續。
四、服務渠道
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公司業務部門是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的經營部門,負責該項業務的營銷、申請受理、調查評價以及客戶服務工作。
提示付款是指票據的持票人在票據的付款期限內向票據付款人提示票據,要求票據付款人償付票據金額的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匯票到期日起十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通過委託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交票據日為準。
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超過規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仍可以向承兌人請求付款,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付款是指票據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時按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
付款是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並且只以支付票據上記載的金額為限,如果是給付實物或者其他有價證券,都不構成票據的付款;付款是消滅票據關係的行為,票據一經付款,票據關係得以消滅,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均解除其票據責任。
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定日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計算,並在匯票上記載具體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計算,並在匯票上記載;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承兌或絕拒承兌日起按月計算,並在匯票上記載。持票人依照《票據法》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的持票人可以拒絕付款:
(一)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
(二)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三)對明知有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四)明知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持票人;
(六)對取得背書不連續票據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其他抗辯事由。
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不得拒絕付款:
(一)與出票人之間有抗辯事由;
(二)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有抗辯事由。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於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後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承兌銀行存在合法抗辯事項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商業匯票的次日起3日內,作成拒絕證明,連同銀行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於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的,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無條件支付票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持票人委託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於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將匯票金額轉入持票人帳戶。付款人委託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於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帳戶支付匯票金額。
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並將匯票交給付款人。持票人委託銀行收款的,受委託的銀行將代收的匯票金額轉帳收入持票人帳戶,視同簽收。
匯票金額為外幣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但匯票當事人對匯票支付的貨幣種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並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對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追索是指票據持票人在依照票據法的規定請求付款人承兌或者付款而被拒絕後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以及其它票據債務人)要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和相關費用的行為。
追索權的行使必須在票據法規定的期限內,並且只有在獲得拒絕證明時才能行使。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拒絕證明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種類及其主要記載事項;
(二)拒絕承兌、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拒絕承兌、付款的時間;
(四)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
退票理由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所退票據種類;
(二)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退票時間;
(四)退票人簽章。
其他證明是指:
(一)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證明;
(二)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
(三)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在規定期限內將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約定的地址郵寄的,視為已經發出通知。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行使追索權的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或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應當交出票據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就必須以背書的形式來進行。
背書是銀行承兌匯票流通的主要方法,為使用票據的人廣泛使用,完全背書是銀行承兌匯票常見的正規背書。在銀行承兌匯票背面第一個“背書人簽章”欄內,由票據正面收款人簽章,並填寫被背書人單位正確全稱,進行背書轉讓。後手背書轉讓,依次簽章進行。我國銀行承兌匯票在背書上都印有格式,如果背書格式不能滿足背書人的記載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粘單處需加蓋騎縫章。我國《票據法》第三十條規定,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其他可任意記載的有:
1、背書日期。《票據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背書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在現實操作中,背書一般不記載日期。
2、禁止票據轉讓。背書人書寫禁止轉讓的,一般票據仍可背書轉讓,只是背書人對於禁止后再由背書取得銀行承兌匯票的權利人不負責任。
完全背書中不得記載的事項有:
1、背書不得附有條件。銀行承兌匯票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2、背書上部分轉讓無效。將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分別背書轉讓給兩人或兩人以上無效,將票面金額部分轉讓的也無效。
背書是一種要式形為,背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背書人名稱;
(二)背書人簽章。
未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背書無效。
背書時應當記載背書日期,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銀行承兌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必須由票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擔當。保證人對合法取得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銀行承兌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銀行承兌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被保證的銀行承兌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保證人應當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保證"的字樣;
(二)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三)被保證人的名稱;
(四)保證日期;
(五)保證人簽章。
其中,第(一)項、第(五)為保證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上列第(二)項的,以保證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保證人住所。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上列第(三)項的,以出票人或承兌人為被保證人。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前條第(四)項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影響對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責任。
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銀行承兌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持票單位遺失銀行承兌匯票,應及時向承兌銀行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掛失,待匯票到期日滿一個月再辦理如下手續:
(一)審查申請掛失的票據,是否為允許掛失的票據。喪失下列允許票據掛失:
1.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行的銀行匯票。
2.銀行承兌的商業匯票。
3.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4.有效的支票。
(二)審查“掛失止付通知書”是否填明下列內容:
1、票據遺失的時間、地點和原因。
2、票據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稱、付款人名稱。
3、掛失止付人的名稱、營業場所或住所及聯繫方法。
4、掛失止付人簽章。
欠缺上述記載事項之一的,不得受理。
(三)查明票據掛失確未付款時,辦理掛失手續
1、選擇“憑證掛失”交易,錄入承兌匯票掛失的號碼和出票人 賬號。
2、交易成功后,在“掛失止付通知書”第一聯加蓋業務公章、經辦員、複核員名章,交掛失申請人;第二聯編號專夾保管。
3、按規定收取掛失手續費。
(四)掛失止付的時效
1、掛失止付時效自受理掛失止付之日起3日期滿,掛失人未提供法院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證明,掛失止付失去效力。
2、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止付通知書的,自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五)解掛。掛失申請人要求解除掛失,應交回“掛失止付通知書”第一聯,單位應出示公 函,個人應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經坐班主任或主管審批簽字后,櫃員抽出留存的第二聯通知書及其他 資料核對無誤后,選擇“憑證解掛”或“更改賬戶狀態”交易處理。
1、已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喪失,失票人到承兌銀行掛失時,應當提交三聯掛失止付通知書。
2、承兌銀行接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應從專夾中抽出第一聯匯票卡片和承兌協議副本,核對相 符確未付款的,方可受理。
3、在第一聯掛失止付通知書上加蓋業務公章作為受理回單,第二、三聯於登記匯票掛失登記 簿后,與第一聯匯票卡片一併另行保管,憑以控制付款。
4、商業承兌匯票遺失,由失票人向承兌人掛失。
銀行承兌匯票真偽識別方法:
近兩年,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迅猛發展,成為新的工作亮點。但同時市場上假冒、變造、“克隆”承兌匯票也隨之湧現,業務臨櫃人員能否把住審查關,對防範票據風險至關重要。
現從長期工作經驗中總結出五種方法:一查,二聽,三摸,四比,五照,實用有效。
一查:即通過審查票面的“四性”——清晰性、完整性、準確性、合法性來辨別票據的真偽。
1.清晰性:主要指票據平整潔凈,字跡印章清晰可辨,達到“兩無”,即:—無污損,指票面無摺痕、水跡、油漬或其他污物。—無塗改,指票面各記載要素、簽章及背書無塗改痕迹。
2.完整性:主要指票據沒有破損且各記載要素及簽章齊全,達到“兩無”,即:
無殘缺,指票據無缺角、撕痕或其他損壞。
無漏項,指票面各記載要素及背書填寫完整、各種簽章齊全。
3.準確性:主要指票面各記載要素填寫正確,簽章符合《票據法》的規定,達到“兩無”,即:
無錯項,指票據的行名、行號、匯票專用章等應準確無誤,背書必須連續等。
無筆誤,指票據大、小寫金額應一致,書寫規範,簽發及支付日期的填寫符合要求(月份要求1,2 月前加零,日期要求1-9 前加零,10,20,30 前加零)
4.合法性:主要指票據能正常流轉和受理,達到“兩無”即:
無免責,指注有“不得轉讓”、“質押”、“委託收款”字樣的票據不得辦理貼現。
無禁令,指票據應不屬於被盜、被騙、遺失範圍及公檢法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範圍。
二聽:即通過聽抖動匯票紙張發出的聲響來辨別票據的真偽。
用手抖動匯票,匯票紙張會發出清脆的響聲,能明顯感到紙張韌性,而假票的紙張手感則軟、綿、不清脆,而且票面顏色發暗、發污,個別印刷處字跡模糊。
三摸:即通過觸摸匯票號碼凹凸感來辨別票據的真偽。
匯票號碼正、反面分別為棕黑色和紅色的滲透性油墨,用手指觸摸時有明顯的凹凸感,假票的號碼則很少使用滲透性油墨,而且用手指觸摸時凹凸感不明顯。
四比:即藉助票面“四種防偽標誌”比較來辨別票據的真偽。
防偽技術包括:
1.紙張防偽:不需藉助儀器可看到在匯票表面無規則的分佈著色彩纖維;匯票紙張中加入一種化學元素,如用酸、鹼性物質進行塗改,匯票則會變色。
2.油墨防偽:匯票正中大寫金額線由熒光水溶線組成,如票據被塗改、變造,此處則會發生變化,線條會消失。
3.縮微文字:匯票正面“銀行承兌匯票”字樣的下劃線是由漢語拼音“HUIPIAO”的字樣組成;匯票中間是由漢語拼音“HUIPIAO”字樣的縮微文字組成的右斜線,橫貫整個票面的寬頻區域。
4.印刷防偽:(1)匯票右下角的梅花花心內為小寫漢語拼音H 的字樣。注意H 字母應為空心。
(2)匯票日期欄下方的橫線右側為缺口橫線。
(3)匯票出票金額小寫欄的“百萬”的“百”欄內有小的“匯”字樣,字樣的豎筆畫有斷痕。
五照:即藉助鑒別儀的“四個燈”來辨別票據的真偽。
1.放大燈:在放大燈下可觀測到匯票正面的印刷紋路清晰連續,且紙張無塗改變色痕迹。同時,還可通過子母放大鏡的子鏡觀測到匯票正面清晰連續的縮微文字。
2.短波燈:在短波燈下可觀測到匯票背面的二維標識碼在燈下呈淡綠色熒光反應,匯票無規律顯示熒光絲,熒光絲可變色。
3.長波燈:在長波燈下可以觀測到在匯票表面無規則地分佈著熒光纖維;匯票正面大寫金額線有紅色熒光反應;匯票的左上角印有紅色的承兌行行徽,呈現桔紅色;匯票字樣右側有暗記,為各行行徽(工行為“ICBC”字樣),長波燈下呈淡綠色熒光反應。
4.水印燈:在水印燈下可以觀測到匯票內部排列著黑白水印相間的小梅花,以及“HP”字樣,一正一倒,一陰一陽的進行排列,位置不固定,定向不定位。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是銀行承兌匯票最主要的轉讓方式,但在實際業務中,由於操作者在背書過程中種種錯誤導致出現背書瑕疵票據,直接影響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常見背書問題主要有三種。
1、背書籤章瑕疵
按我國《票據法》有關規定,銀行承兌匯票背書需要進行簽章,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背書人簽章欄加蓋公司財務章與法人章。簽章過程中就很容易出現簽章過淡、印章化開、簽章出框等問題,解決此類背書籤章瑕疵,需要簽章瑕疵單位出具相關證明。
2、背書騎縫章問題
背書需要在票據背面背書欄內簽章,在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背書時使用粘單時就涉及到騎縫章問題,常見的背書騎縫章瑕疵主要有粘單處未加蓋騎縫章、騎縫章斷開等問題。
3、背書抬背不符
抬背不符也是背書過程比較嚴重的一種背書錯誤,它主要是指背書中前手被背書人的名稱與後手背書人的簽章單位不符,從而直接影響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與承兌。
據統計,除背書籤章瑕疵、背書騎縫章問題、背書抬背不符這三種常見問題外,還有斷頭背書、有塗改的背書、回頭背書等背書問題。所以,銀行票據從業人員、企業財務工作者在接收、使用以及轉讓票據時,應密切注意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問題,切實保護自己的權利。
隨著銀行承兌匯票流通的日益增多,銀行承兌匯票的背書轉讓與委託收款帶來的問題也越來越多。由於人們對銀行承兌匯票的規定不了解或印鑒上的問題,使銀行承兌匯票的解付變得困難起來;許多銀行承兌匯票因背書或委託收款出錯導致了票據的不能解付。最後,只能通過法律途徑得到解決。可見,規範解決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出錯的解決辦法勢在必行。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錯誤的原因
1、背書不連續。背書不連續是銀行承兌匯票最常見的錯誤。目前共有2種不連續的方式。
(1)名稱與印鑒完全不符。背書的前手和後手的簽章沒有任何相同的地方。例如:A轉讓給B,而在後手簽章處卻蓋了D的印鑒,B與D明顯不是一個單位。
(2)背書名稱與印鑒有部分不符。背書的前手與後手的簽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鑒不清。例如,A轉讓給XX有限公司,而印鑒部分卻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鑒多“股份”二字。或者A轉讓給B,B的印鑒蓋的不清,致使無法辨認。這樣,連續性無法辨認,影響了解付。
(3)背書騎縫章蓋得不規範或不蓋騎縫章。
2、委託收款錯誤。
(1)多處委託收款。表現為銀行承兌匯票的幾手背書中,有兩處以上的背書都注有“委託收款”字樣。
(2)委託收款行與結算憑證的委託收款行不符。具體表現為銀行承兌匯票的委託行為XX農行,而結算憑證上卻蓋著XX工行的結算章。
(3)委託收款憑證填寫不正確。具體表現為付款人名稱填寫不正確,收款人與開戶行填寫不規範。
3、背書轉讓給個人。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條: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或債權債務關係,才能使用商業匯票。以上條款從法律上規定了銀行承兌匯票不能轉讓給個人。
4、背書重複。
復背書即同一公司連續兩次在票據上背書。
按照背書連續的認定規則:背書記載形式上是否有效、背書記載的順序是否具有連續性、連續的背書人是否具有同一性等三個方面來判斷,本瑕疵示例中重複背書人所做的背書完全符合以上三個判斷條件。可以認定這兩張重複背書的票據是連續的,因此,重複背書並不影響背書的連續性,在法律上是不影響持票人正常取得票據權利的。
作為承兌銀行,接到持票人開戶行寄來的委託收款憑證及匯票,排除假銀行承兌匯票的可能,主要審查:
(1)是否作成委託收款背書,背書轉讓的匯票其背書是否連續,簽章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粘單的是否按規定在粘單處簽章。
(2)委託收款憑證的記載事項是否與匯票記載的事項相符。但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的出錯,直接導致了承兌的不能解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及相關法律,與讀者商榷下列解決辦法:
1、背書不連續。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三條:“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由此可見,當名稱與印鑒完全不符時,可通過法律形式證明其合法性,以此來保證其連續性,承兌銀行也應解付。具體表現如A企業背書給B公司,但後手蓋的卻是C公司的印鑒,背書明顯不連續。通過A、B、C三家企業的書面證明,事實是:A企業背書給了B公司,B公司又轉讓給C公司,但B公司在轉讓給C公司時,在原本屬於自己公司蓋章的地方沒有蓋章,C公司經辦人員對承兌匯票的背書也不了解,故出現了以上錯誤。通過上述條款,A公司出證明背書給了B公司,B公司出證明背書給了C公司。這樣,通過依法舉證,證明了C公司的票據權利,承兌行應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給予解付。其他背書錯誤,以此類推。如果不能滿足以上證明,可依法行使追索權,要求更換承兌匯票或退票。
2、委託收款錯誤。屬於如委託收款行與結算憑證的委託收款行不符和委託收款憑證填寫不正確等結算憑證錯誤,可說明情況,重新填寫正確憑證,承兌行應該給予解付。但屬於因不懂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填寫而造成多處委託收款背書時,則逐個要求其合法取得承兌匯票背書的前手證明背書的連續性,以此依法舉證,承兌銀行也應給予解付。
3、背書轉讓給個人錯誤。由於銀行承兌匯票不允許背書轉讓給個人,當銀行承兌匯票出現一處背書為個人時,解決辦法有二:一是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權,退還給前手。依次類推,直至追索到出票人,要求其更換票據或退票;二是個人的前手與個人後手達成協議,通過書面證明的形式證明背書無效,然後,由個人前手的單位委託銀行收款。
4、背書重複。
重複背書畢竟是背書中的一種偶然,且中國人民銀行沒有明確的規定予以承認此種背書形式。因此為了及時、安全、穩妥地收回票款,建議票據接收人遇到此類票據時,應要求重複背書人出具證明或承諾,或與承兌行事先取得溝通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