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傷害權

合法傷害權

徠合法傷害權,就是說有些人能夠利用自己的管轄權,在他可以做主的範圍里,利用冠冕堂皇的理由給其治下的民眾以傷害。大家都知道這是打擊報復,但所有一切都是在合法的名義之下進行的。掌握權力的人一旦可以借合法的名義來傷害別人,他們會充分的利用這種權力為自己牟利,讓國家機器按照他們的意願開動。這種“合法傷害權”,經濟學上一般稱之為尋租,也即有些經濟學經常強調的所謂“權力攪買賣”。

由來


“合法傷害權”雖是由古代的故事推演出來,但其現代版本卻不斷上演。無論是郴州腐敗窩案的涉案煤老闆不斷被雙規、拘留但只罰錢不法辦,還是河南虞城城管向小販兜售“城管監製”的保護傘,以及福建安溪地稅部門吃霸王餐被拒,報復性執法嚇走外商,無不說明這種“合法傷害權”在當代還遠未絕跡。那麼,對這種合法傷害權認證考證一下,看看如何才能讓其無害有益,使各類公僕真正實現角色回歸,便顯得大有必要。
無數事例表明,權力既可以為惡,也可以為善,其中的關鍵,在於掌握權力的人如何利用權力。權力一旦不受控制,不受監督,掌權者人性惡的一面便會不斷放大,利用手中的權力為自己牟利,涉案煤老闆成為掌權者的提款機,小販向城管購買保護傘,地稅給外商來一個報復性執法,不過是具體的表現形式,這幾起具體的事件中,掌權者的“合法傷害權”都得到了充分利用。
掌權者之所以能夠利用合法傷害權,除了權力缺乏監督之外,制度上的漏洞也為他們提供了可乘之機。古代有句諺語,叫做“官斷十條路”,說的是一件事情一旦遇到適用法律、法規稍有模糊之處,官員的選擇就有10種之多,怎麼斷都不為過。制度上的漏洞給了官員們太多的自由裁量權,使得官員們隨便找個理由就可以發揮“合法傷害權”的威力,這也是“權力攪買賣”不斷上演的原因之一。拿福建安溪的事例來說,根據《福建招商引資優惠政策》,酒店一方認為應免征“城市房產稅”3年,而安溪縣地稅局則拿出另一項國家法規,認為應當向明園大酒店征繳該稅。法律法規矛盾,給了地稅局充分的運作空間,一旦不能從該酒店得利,該局便可從容地“身懷利器,殺心自起”。
公權力要受到制約,必須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是現代社會的重要標誌之一。要讓“權力攪買賣”的事件不再上演,就必須將“掌權者關在籠子里”,而要實現這一目的,就要充分開發各種監督權力運行的渠道,將權力運行置法律的約束和大眾的監督之下,使公眾一旦受到公權力的侵害,第一想到的是通過法治途徑來為自己維權,而不是需求更大權力的庇護。這就需要不斷完善各種制度,使得行政權力干預微觀經濟運行的空間越來越小,進而大大壓縮“合法傷害權”可以施展的空間。

演變


張居正大概是明朝最能幹的大臣了。他深知官場上的種種弊端和權謀,圓熟地游刃其間,居然憑一己之力完成了明朝的中興大業。如此高明的先生講述大官怕小吏的官場故事,必定大有深意,不可不聽。
張居正說,軍隊將校陞官,論功行賞,取決於首級。一顆一級,規定得清清楚楚。從前有個兵部(國防部)的小吏,故意把報告上的“一”字洗去,再填上“一”字,然後拿著報告讓兵部的官員看,說字有塗改,按規定必須嚴查。等到將校們的賄賂上來了,這位吏又說,字雖然有塗改,仔細檢查貼黃,發現原是一字,並無作弊。於是兵部官員也就不再追究。張居正問道:將校們是升是降,權力全在這個小吏的手裡,你不賄賂他行嗎?
這個故事有個時代背景:當時將校們很少有不冒功的。號稱斬首多少多少,其中多有假冒。追究起來,他們砍下來的很可能是當地老百姓的腦袋,所謂濫殺無辜。如果沒人叫真,這些腦袋就是戰功,大家陞官發財,萬事大吉。如果有人叫真,這些腦袋就可能成為罪證,這幫將校罪過不小。所以,將校的命運確實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掌握在那位小吏的手裡,儘管他的官位未必及得上人家手下的一個排長。
張居正總結說:人們怕那些吏,一定要賄賂那些吏,並不是指望從他們手裡撈點好處,而是怕他們禍害自己。
合法地禍害別人的能力,乃是官吏們的看家本領。這是一門真正的藝術,種種資源和財富正要據此分配並重新調整。
明朝小說《二刻拍案驚奇》卷二十,就講了一個縣太爺運用這種藝術剝刮財主的故事。故事說,武進縣一位叫陳定的富戶,有一妻一妾。妻姓巢,妾姓丁,兩個人鬧氣,巢氏慪氣生病死了。鄰里幾個平日看著他家眼紅的好事之徒,便攛掇死者的兄弟告官,宣稱人死得不明不白,要敲陳定一筆。死者的兄弟很樂意跟著敲一筆,便和那幾個潑皮講好了,由他們出面,他躲在暗處作手腳,敲出錢來對半分。
故事說:"武進縣知縣是個貪夫。其時正有個鄉親在這裡打秋風,未得打發。見這張首狀是關著人命,且曉得陳定名字,是個富家,要在他身上設處些,打發鄉親起身。立時准狀,僉牌來拿陳定到官,不由分說,監在獄中。"
請注意這裡的選擇空間:首先,這狀子是可准可不準的;其次,准了之後拿來問訊,對陳定的申辯也是可聽可不聽的。在這兩個具有合法選擇空間的關口,那位知縣全選擇了最具傷害性的一頭:"立時准狀、不由分說",而且誰也不能說他這樣做出了格。我是法學方面的外行,不知道應該如何稱呼這種合法傷害別人的選擇權,姑且稱之為"合法傷害權"。
卻說陳定入了獄,趕緊託人把妻弟請來,讓他各方打點。破費了幾百兩銀子,各方都打點到了,特別是縣太爺的那位打秋風的老鄉滿意了,替陳定說了好話,果然就放了陳定。這次釋放更充分地體現了“合法傷害權”或者倒過來叫“合法恩惠權”的橡皮筋一般的特性。
沒想到那位妻弟嫌自己賺得不足,又追上了那位知縣的老鄉,把賄賂他的四十兩銀子強討了回來。四十兩銀子折算為現在的人民幣,少說三四千,多說一兩萬,顯然也值得一追了。奈何他低估了合法傷害權的伸縮性。知縣聽說此事後,勃然大怒,出牌重新問案,並且以"私和人命"的罪狀捎上了陳定的妻弟。該妻弟立刻出逃。
故事說,陳定和妾丁氏被重新拿到官后,“不由分說,先是一頓狠打,發下監中。”然後下令挖墓驗屍,要查查那位亡妻的死因到底是什麼。同時召集當地各方人等,一邊驗屍,一邊調查了解情況。"知縣是有了成心的,只要從重坐罪,先吩咐仵作(法醫)報傷要重。仵作揣摩了意旨,將無作有,多報的是拳毆腳踢致命傷痕。巢氏幼時喜吃甜物,面前的牙齒落了一個,也做了硬物打落之傷。竟把陳定問了鬥毆殺人之律,妾丁氏威逼期親尊長致死之律,各問絞罪。陳定央了幾個分上來說,只是不聽。"
這案子本來已經算完了,如今,知縣要報復,竟可以把兩個人重新問成死罪。可見一位知縣合法地禍害他人的能力有多麼強。當時的人們對這種能力十分敬畏,把知縣稱為“滅門的知縣”,又稱“破家縣令”。最後,這位知縣果然叫陳定破了家。丁氏見兩個人都活不成,乾脆把罪過全攬在自己身上,寫了供狀,然後在獄中上吊自殺,這才了結了這樁案子。
細品這個故事中的利害關係,發現當事雙方承擔的成本或風險極不對稱。
武進知縣的所作所為都是在執法的旗號下進行的,只要他發句話,國家的暴力機器就按照他的意願開動起來,並不用他個人破費一文錢。對付上邊的審核,他有法醫的證據的支持,應當說風險極小。他這種進退自如的處境,用古代民間諺語的話說,叫做“官斷十條路”--案情稍有模糊之處,官員的合法選擇就有十種之多。怎麼斷都不算錯。與進退自如的知縣相反,陳定的小命卻完全捏在人家的手心裡。他面臨著被絞死的風險。即使能僥倖保住性命,坐牢、喪妾、挨板子、耽誤生意,這些損失註定是逃不掉的。
這就好比美國人面對伊拉克。美國有巡航導彈,能夠隨心所欲地炸人家的總統府或任何找得到的地方。你隨時隨地可以打人家,人家卻打不著你。這正是“利器”的妙用。掌握了這樣的利器,誰還敢惹你生氣?你又怎麼能不牛氣衝天?中國民間有句老話,叫做“身懷利器,殺心自起”。在如此實力懸殊的戰爭中,自己最多不過蹭破點皮,俘獲的卻是眾多的金銀玉帛,這樣的仗自然就特別愛打,也特別能打。官吏們要頂住多打幾仗的誘惑,很有必要定力過人。

防範


“合法傷害權”在皇權專制時期,幾乎是不治之症。在今天權力來自於民的語境下,某些官吏們仍然在合法傷害著大眾。要避免“人為刀俎,我為魚肉”,只有激活民權才是唯一的出路。
防範“合法傷害權”,要敢於和善於運用訴訟的力量。“合法傷害權”往往利用權力制定傷害規則,所以,用更高的法律賦予的權利來制約權力是一種治本之策。李國賓的勝訴就是一個鮮明的例子,證明了貌似強大的“合法傷害者”也是懼法律的。
防範“合法傷害權”,還需要藉助於媒體的力量,要讓媒體將“合法傷害權”曝光於公眾之下。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之所以為貪官污吏們所害怕,並非電視台可以直接處分他們,而是因為“合法傷害權”在公眾不知情之下是“合法”,在公眾知情聲討之下就是“非法”。
防範“合法傷害權”,更需要激活人大代表手中的權力。郴州事件中,我注意到,郴州市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曾向有關部門投訴此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人大代表制約不了“合法傷害者”,根本原因就是代表手中有許多憲法與法律規定的權力根本沒有激活,沒有有效地運用來向政府官員問責。比如,中國法律早就賦予了人大代表享有可依法約見本級和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的權力。但知者不多,前不久,四川宜賓人大常委會制定了《宜賓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暫行辦法》,規定“人大代表可單獨持證到基層調查了解情況,發現問題后可約見相關部門負責人;被約見的負責人不得拖延、推諉和迴避”,居然被社會各界認為是一種制度創新!
“合法傷害權”貌似強大,不過,在被激活的民權面前,它終究會是一個“紙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