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書
提出要求重新審理案件的書狀
申訴書是指訴訟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經生效的裁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審理案件的書狀。此外,再審申請書是專供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用法律。
申訴書
申訴書與上訴狀,既有相同點,又有區別點。它們都是認為原判決或者裁定有錯誤而要求依法予以糾正的訴訟文書,但兩者又有明顯的區別:一是對象不同。提出申訴的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包括二審終結的甚至已經執行完畢的判決或者裁定;而上訴只限於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二是期限不同。申訴不受時間限制;而上訴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如無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逾期不能上訴。三是接受書狀的機關不同。接受申訴的可以是原審法院,也可以是上級法院,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而接受上訴的只能是作出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四是處理程序不同。接受申訴的機關對申訴案件經過審查,認為原裁判正確的,通知駁回申訴,原裁判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而上訴案件必須由上訴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依法作出終審判決或者裁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的範圍主要有:
(一)當事人
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由於他們對案件最了解,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否有錯誤,也是較清楚的。如果他們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有權用申訴的方式表示自己的意見,這是再審材料來源的最重要方面。
(二)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他們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也比較了解,他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錯誤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
當事人的近親屬,是指當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他們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一般也較了解,如發現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也可提出申訴,這是再審的重要材料來源。
除了上述法律規定外,在司法實踐中,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提出了反映意見以及司法機關內部主動對案件進行複查等都可以發現有錯誤的判決或裁定,這也是再審的另一個材料來源。
雖然申訴的請求可以引起當事人與司法機關發生訴訟的法律關係,司法機關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處理,但它只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種材料來源,案件重新審判與否,取決於司法機關對申訴的審查,只有通過審查確認原審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申訴符合重新審判的條件,而且由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才能對案件重新審判。所以,申訴不具有直接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效力,也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只有在人民法院對案件經過重新審理,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原裁判時,才能依法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民事案件的申訴人,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再審的申請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三年內提出。申請再審要符合下列條件: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營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此外,當事人對違反自願原則的調解協議和調解協議內容違法的,也可申請再審。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生效判決、裁定提出的申訴,雖然不能直接引起或決定審判監督程序的開始,也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但它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審判的重要材料來源,也是司法機關發現和糾正已生效裁判錯誤的重要途徑。為了充分保障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權,使申訴能夠引發重新審判的後果,申訴人提出申訴,應當提出充分、具體的理由。為此,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申訴應當具備的理由,對於符合法定申訴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申訴理由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所謂“新的證據”,是指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現了原審判過程中沒有掌握的證據,而這些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不存在或者與實際不符。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比如,證人證言、鑒定結論是虛偽的;物證是偽造的;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一部分證據所證明的結論不能排除另一部分證據所證明的結論等。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這種情況,既包括參與原判決、裁定和審判人員(如審判員、庭長、副庭長、院長、副院長或審判委員會委員)因該案件犯瀆職罪已經確定判決得到證明的,也包括有確鑿證據能夠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本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上述申訴理由,只要具備其中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申訴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寫明原終審法院名稱)XXXXX第XXX號XX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提出申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申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訴狀副本X份(按被申訴人人數確定份數)
(各類案件通用)
申訴人
申訴人 對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號,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 實 與 理 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審書抄件一份
申請人
年 月 日
註:1、本申訴書供各類案件提出申訴時通用,用碳素黑墨水鋼筆、毛筆書寫或印製。
2、“申訴人”欄,如系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3、“事實與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夠用時,可增加中頁。
4、“申訴人”署名欄,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由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