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行為

納稅行為

納稅行為是指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后,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等行為。

行為分類


一般而言,納稅人的納稅行為分為兩種:一是稅收違法(章)行為。即不按時申報納稅,不足額繳納稅款。甚至還有的納稅人採取不正當的手法偷逃避騙抗應上繳的稅收。更有甚者還會採取暴力抗稅等。二是依法足額及時納稅行為。按照需要層次理論,上述兩種行為都是基於不同的需要的。前者一般是出於生活的需要、生理的需要。生理需要是指維持人的生存的需要,包括人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需要,它是人的最起碼的、最基本的需要。

行為特點


與稅務機關和征管行為相比較, 納稅人的納稅行為具有以下特點:

相對性

即納稅行為是相對於稅務機關的征管行為而言, 並與征管行為一起構成了稅收法律關係的基本內涵。

是被動性

納稅人的納稅行為雖然能直接導致稅收行政法律關係的產生, 變更或消滅, 但它無權決定這一行為其法律關係的具體狀況和情形。對此, 《征管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稅收的開始、停徵及減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 擅自作出稅收開始、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決定。”也就是說, 對納稅行為狀況和情形的確定權在稅務機關, 無論在何種境況下, 納稅人都必須按照法律的要求, 進行自己的納稅行為。

非直接強制性

由於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在稅收行政法律關係中所處的地位不同, 因此稅務機關可以通過征管行為直接強制納稅人採取一定的作為和不作為的行為,但納稅人卻不能通過它的納稅行為直接強制稅務機關作出某種選擇, 更不能強迫— 即使納稅人發現或認定稅務機關的行為是違法的或失當的, 也無權直接以自己的行為去撤銷或改變稅務機關的行為, 只能通過一定的途徑, 按照一定的程序, 由一定的部門進行調整。
從法律角度上看, 納稅行為具有如下的意義:
首先, 納稅行為是一種現實意義的行為,是征管法及有關稅收法規調整對象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是稅收行政法律關係中的主體行為。其次, 納稅行為構成了稅務機關征管行為的前提條件(如稅務登記), 其狀況往往界定了稅務行政法律關係的狀況, 併產生某種意義的法律後果。再次, 納稅行為是征管法調整的法律對象, 同時也構成了稅務機關征管行為的法律對象, 其適法行為體現了稅法的根本要求, 而違法行為則構成了稅務行政責任制度的基咄, 也是稅若行政強制的要什,由此可見對納稅行為進行法律性分析,是稅收立法及執法的需要, 是完善納稅人納稅行為規範的需要, 同時也是我國法律研究及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分類


根據行政法的墓本原理及征管法的基本內容,我們可將納稅人的納稅行為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這是依據納稅行為的表現形式劃分的。口頭行為是指納稅人通過日頭表示出的能夠產生稅收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這一類行為在稅法規中並不多見。書而行為指納稅人通過文書表達形式作出的能夠引起稅務行政法律後果的行為, 這是最基本也是最常見的行為, 例如填寫各種稅收票據。動作行為是通過納稅人有意識的動作表達其納稅意願的行為, 這是納稅行為的實質過程, 包括從稅務登記開始到繳納稅款的位個環節。
這是根據納稅人的行為態度劃分的。作為行為是指按稅法的規定, 納稅人必須通過積極的作為方具有行政法律意識的行為, 例如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或納稅人按規定設青帳簿並按規定記帳和計繳稅金, 對後者來說, 如納稅人不按規定設帳記帳, 則其自己計算的稅金是沒有法律意義的。只有通過稅務機關的核定才是有效的,對此《征管法》第二十三條有明確規定。不作為行為特指按稅法規定, 根據相對人有意識的不作為或沉默, 即可推定為產生稅務行政法律後果的行為, 又稱作默示推定行為, 這種行為必須在稅法明確規定下才能有效。
這是依據納稅行為的法律屬性劃分的,權力行為是指納稅人依法享有稅法規定權力的行為, 此類權力依據納稅人的意願作為或不作為。
這是根據納稅行為的法律構成和後果劃分的。適法行為是指納稅人旨在引起稅收行政法律後果的行為。其中的完全符合稅法規定的行為是合法的行為;而不具備合法要件的行為則是無效行為, 無效行為不能引起其預期的法律後果。

靜態分析


美國社會心理學家Kurt Lcwin提出了如下行為模型:
B = F(P,P1,P2,...,Pn;E,E1,E2,...,En) (式2—12)
上式中,B表示個人的行為,P表示個人的內在特徵;P1,P2,...,Pn 表示構成內在特徵的各種生理和心理因素,如生理特徵、能力、氣質、性格、態度等;E表示個人所處的外部環境;E1,E2,...,En 表示構成環境的各種因素,如自然環境、社會環境等。
該模型表明,人類的行為是個人與環境相互作用的產物,人類的行為方式、指向和強度,主要受兩大類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即個人內在因素和外部環境因素。其中,個人因素包括生理和心理因素兩類基本因素,而外部因素則包括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兩類因素。
Lewin行為模型對於解釋納稅行為也是適用的。假定納稅環境為El ,它主要包括文化制度、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社會結構等五方面。納稅人的納稅環境知覺為Et / P ,包括對各種稅收行為對應後果的預期、對稅負分擔的公平感等。納稅人的行為為B,如尋租行為。可將上述機理描述如下:
E − − El − − Et / P − − B (式2—13)
(式2—13)的經濟含義為:總體環境E將影響納稅環境,納稅環境將影響納稅人的納稅環境知覺Et / P ,納稅人的納稅環境知覺Et / P 將改變納稅人的行為B。
系統論的角度看,納稅行為問題是一個系統問題。按Von Bertalanfly的定義,如果一個對象集合中,至少有兩個及其以上的可區分的對象,所有對象按照可以確認的特有方式相互聯繫在一起,就稱該集合為一個系統。集合中包含的對象稱為系統的組成部分(或稱要素),最小的不需要再細分的組成部分成為系統的元素。組成部分如果可以根據需要再細分時,這時組成部分又稱為子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