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托
婚托
婚托是隨著社會的進步,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反而顯得越來越困難,這就為以情感姻緣推介為主的婚介所提供了大肆施展拳腳的舞台,人越變得不會溝通,婚介市場的生意就會越興隆,市場大了,什麼事都會發生,由此應運而生了“婚托”。
所謂的“托”,是早幾年出現的北京話,正如“托行”、“托市”等,有些地方叫“媒子”、“幌子”、“釣子”,是充當騙局、引人上鉤的角色。“婚托”普遍充斥婚介市場,讓許多痴心男女遭遇冷風,不僅失去了錢財,還白白耗費了精力與情感。李圓說,她所在的那個婚介所,“婚托”是一個重要的角色。他(她)如同一個個臨時演員,在婚介所用天花亂墜的廣告將一些善良的人騙進門之後,“婚托”的作用就是扮演廣告上那些徵婚人角色,從而騙得那些前來應徵者從兜中掏出“見面費”、“婚介費”。
婚托“發昏”
剷除婚托滋生的溫床
俄羅斯婚托炮製美女照
修訂后的規定中稱,明知徵婚當事人提供的證明虛假,而予以發布的(證明虛假的內容主要是指:姓名、年齡、婚姻狀況、學歷、收入、住房等),應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可處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每發布1例虛假徵婚信息,處以1000元罰款,但一次罰款總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對非經營性行為,每發布1例虛假徵婚信息,處以100元罰款,但一次罰款總額最高不超過1000元。修訂后的規定還明確指出,未經徵婚當事人同意,將徵婚當事人的信息資料用於其它事項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可處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發生1例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發生2例以上的,每例處以5000元罰款,但一次罰款總額最高不超過30000元。對非經營性行為,發生1例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發生2例以上的,每例處以300元罰款,但一次罰款總額最高不超過1000元。
2009年12月1日,《婚姻介紹服務》國家標準正式實施,此國家標準將對婚介服務市場進行有效的規範和指導。根據對部分訴訟案件進行梳理,發現婚介服務業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潛規則
婚托
出現“婚托”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婚介服務行業的不規範,婚介服務缺乏相應的標準。成立婚介所需要在工商部門登記,此前,有關部門並未指定相應的服務標準。在這種情況下,婚介服務難免魚龍混雜,良莠不齊。
約定“粗線條”
徵婚者與婚介服務機構簽訂合同時,對合同內容約定不清或者只是口頭約定,往往會造成日後雙方的糾紛。
王某與北京某婚介公司簽訂《婚介服務合同》,合同中約定王某向婚介所支付1.08萬元的服務費,該公司為其提供婚介服務;辦理完繳費手續進入流程以後不予退費;合同中對於王某的擇偶條件、接受婚介服務的時間、婚介公司的違約責任都沒有約定。后王某因婚介公司沒有介紹符合其條件的對象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婚介服務合同,並返還服務費。
法院判決認為,王某現不願意接受該婚介公司的服務,服務合同本身不適合強制履行,故對其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因為雙方對擇偶條件等服務內容沒有約定,所以不能認定為婚介公司違約。婚介公司提供了一定的婚介服務,應當收取相應的費用,故王某要求全額退款的請求,理由不足,但可退還部分服務費,具體數額酌情確定。
隱形陷阱
2008年4月,夏某與某婚介服務公司簽訂《婚介服務協議》,約定向其支付貴賓服務費3980元,該公司為其提供婚介服務,並強調服務不限人數、次數、時間,直到該公司介紹成功為止,該協議中約定,進入服務流程后,不退任何費用。后夏某起訴至一審法院訴稱,該婚介公司沒有如約提供相關服務,要求雙倍賠償服務費,並承擔訴訟費和律師費。該婚介服務公司辯稱,其公司為夏某介紹了6位男士,夏某沒有提出過異議,都如約見過了;其公司與夏某聯繫時,夏某明確表示不需要公司再繼續為其服務,因為該《婚介服務協議》約定直到該公司為夏某介紹成功為止,所以公司可以繼續為夏某提供服務,要求繼續履行婚介服務協議,不同意夏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認為:雙方簽訂的《婚介服務協議》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據該協議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婚介公司承諾為夏某介紹成功為止,但是提供6次服務之後就沒有再提供服務,所以提供的婚介服務存在一定的瑕疵。考慮到婚介服務的時效性,不可能要求夏某無限期等待,所以夏某有權利解除合同。婚介公司為夏某介紹了部分約見人,履行了部分服務義務,有權收取相應的費用,對於返還的部分服務費,一審法院酌情判定了2千元,並駁回了夏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沒有具體期限
大多婚介服務合同沒有約定婚介服務的期限,約定婚介服務直到介紹成功為止。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主張解除婚介服務合同的,考慮到婚介服務的時效性,應當予以准許,婚介服務機構已經履行的部分婚介服務義務的,有權向徵婚者收取相應的費用,在扣除這部分費用后,剩餘的服務費應當返還給徵婚者,具體的數額由法院確定。對於在婚介合同中約定不退任何服務費的,根據公平的原則和婚介機構履行義務的情況,一般不予支持。
婚介服務無法確定具體時間,因為這不是買賣商品,是在擇偶,在紅娘的推薦下,兩個人也得相互中意才能成功,如果紅娘一味推薦,而當事人總是挑三揀四或是擇偶標準不現實,這都對婚介成功率造成影響。
騙局發現
市住建委負責購房資格核驗的負責人說,在核驗系統中,他們會設立一個功能,同一身份證號如果三次以上出現與不同人員一起申請購房資格,系統就會自動將該信息彈出提醒。
北京執行限購政策一直是非常嚴格的,限購實施以來,住建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不斷完善購房資格審核,已經實現身份、戶籍、房產、社保、納稅、婚姻、工作居住證這7類購房關鍵信息的聯網聯查,嚴格審核。
“婚托”購房
一門店涉11單“婚托”購房
婚托
2013年7月16日,針對購房資格審核系統發現的2家涉嫌“婚托”購房的中介門店,北京市住建委進行了綜合執法檢查。被查的兩家中介門店均位於順義區,根據購房資格審查系統顯示,其中名為“金色時光”的房地產中介,涉及11單有“婚托”嫌疑的購房中介服務;另一家名為“金紫燕”的中介,也涉及6單類似購房合同。
在“金色時光”店,執法人員讓該中介負責人調出11份涉嫌“婚托”的購房資格核驗和購房合同等相關材料,但該中介負責人表示管理合同的人員懷孕請假,現場只提供出5單購房的相關材料。執法人員帶走了這5份材料,進行進一步核查。並要求中介負責人,將未出示的6份材料送交市住建委核查。
在“金紫燕”,其負責人也只提供出3份購房材料。
中介助騙購房資格將被嚴懲
“這樣的中介機構必然是疏於管理,因此這次進行的是綜合執法檢查。不但針對‘婚托’現象,而且包括門店公示信息、合同管理、房源信息等其他各項行為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執法人員說。
在綜合檢查中,執法人員發現兩家店均存在未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依據、標準,合同中房地產經紀人只蓋章不簽字等違規行為。
對此,執法人員現場開具整改通知書,責令經紀機構立即改進該行為,並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北京實施“國五條”細則,開發商和中介不得教唆、協助購房人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否則將給予暫停網簽,責令限期整改,並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的處罰。市住建委將加強對開發商和中介機構的監管力度,如果開發商和中介機構參與教唆、協助“婚托”的行為,或是其人員參與“婚托”的行為將從嚴查出。
典型案例
“婚托”半年結婚離婚3次
2013年7月16日,在檢查的11單“婚托”購房中,不止有女性,還有京籍男性。他們大都是在短時間內與不同的外地戶籍人員結婚多次。
女子結婚對象從20歲到60歲
在“金色時光”中介查出的5份購房材料中,京籍人員王芳(化名),從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短短的5個月里,先後3次與不同的外地人結婚、離婚,並與當時結婚的外地人提出了家庭購房資格申請。這三人的年齡從20多歲到接近60歲不等。而中介負責人也表示,王芳曾是該中介的員工,後來離職了。
而在“金紫燕”中介提供的材料中,張麗(化名)曾兩次與不同的外地戶籍人員組成家庭,提交購房資格申請。張麗年齡大約50歲,與之結婚的兩名男子,一位是40多歲,另一位30出頭。
限購以來已查出約50名“婚托”
執法人員告誡中介負責人,雖然這種頻繁結婚和離婚並不違反法律,但購房資格審核中,開發企業和經紀機構具有初審的職責,在提交購房資格審核系統前,中介要對購房人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必須嚴格履行初審責任,認真核查。
據了解,每辦成一單購房,“婚托”收取的費用大約在3萬到5萬元。也有個別中介機構從業人員自己就當上了“婚托”,更有個別中介機構在招攬生意時,也會表示可以聯繫提供“婚托”的服務。
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北京自2011年實施限購政策以來,系統已查出約50個這樣的“婚托”。
大牛中年喪妻,欲重組家庭,於是慕名來到滬北一家婚姻介紹所。婚介所工作人員待大牛付完介紹費,隨手給了他一個女子的手機號碼。稱這個女的和他很般配,對方也是一個孩子,要他自己去聯繫。大牛與那女子通了電話。那女的說:這幾天廠里動遷,沒時間。過了十來天,大牛再打電話,那女子又說:“我兒子這幾天要考試。”一個月很快過去了。大牛又撥通了那女的電話,電話那頭她又說:“我最近不舒服,女兒又感冒了,不能出來!”“啊!”上次她說是兒子忙考試,這一回,變成女兒了,肯定是遇到了“婚托”。
1.對徵婚廣告要區別真假。在進入婚介所擇偶時,要提高警惕,不要陷入“找富婆、尋靚女、傍大款”的誤區。徵婚最好去正規、大型、有信譽度的婚介所,並了解婚介所的資質。在查看婚介所是否有工商執照、從業人員的相關資格的同時,還要查看應徵者的證件,特別要注意戶口上的婚姻狀況說明。
2.對於通過婚介所介紹的對象,不要一見傾心。要經過多方考察,弄清對方真實身份和家庭住址、工作單位。
3.要注意保留證據,交費時要向婚介所索要正規發票,採用匯款方式交費的消費者要查看對方提供的匯款賬戶是否與婚介所的名稱一致,如果收款人是個人的,消費者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忌急於匯款。遇到婚介糾紛的,要通過法律的途徑解決;如果是惡意詐騙的,要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
4.消費者與婚介所簽訂婚介服務合同,可以參照已頒布的《婚介服務合同》示範文本。2009年12月1日,中國首部規範婚介服務機構的國家標準《婚姻介紹服務》正式實施,該標準規定了婚介機構服務的基本原則,不向徵婚者提供虛假信息,並保障徵婚者的個人信息安全,禁止提供無限期的服務、徵婚者必須實名登記等內容。該國家標準首次提供了婚介服務合同範本,消費者可以參照合同範本與婚介服務機構訂立婚介服務合同,對於婚介服務的內容、服務質量、介紹次數、婚介合同的時間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作出明確約定,從而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專家表示
相關專家表示,從法律上來說,並沒有限制個人結婚和離婚的次數和頻率,從表面看,這些“婚托”本身的結婚和離婚並不違反法律,申請購房資格也並不存在偽造材料。這也使得主管部門的執法遇到難題。
專家稱,雖然“婚托”只是個別現象,但主管部門應研究相應對策。從法理上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定義,而這些“婚托”是讓本身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獲得資格,相關部門可研究認定是否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從而採取對頻繁結婚、離婚人員限購資格審核的方式。
部門說法
婚姻聯網登記只能避免重婚
海淀婚姻登記處有關負責人說,這種行為暫無法用相關法律政策限制,因為他們屬於用合法手段結婚,即使聯網也不能限制結婚的頻率,所以無法規避,只能通過語言規勸,比如對婚姻不夠嚴肅等。他稱,這類人群結婚因擔心婚姻無效,無法達成購房目的,都會嚴格遵守結婚登記程序。暫無法監督管理,即使聯網登記之後也是無法避免這種情況,因為聯網登記只能規避重婚,而不能阻止正常的結婚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