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青年文化學會

南昌青年文化學會

南昌市青年文化學會英文名稱全稱為:THE SOCIETY OF NANCHANG YOUTH CULTUR(Nanchang Youth Culture Society) ,縮寫為:NCYCS。南昌市青年文化學會由省市科研單位、大專院校、新聞單位等專家、學者、文化工作者組成的,全市性的以本市青年文化、文化青年為主要研究對象的非營利性、群眾性學術團體。

基本介紹


主要事件
出版《江西優秀詩歌、書畫作品選集》
舉辦首屆南昌市“青年杯”現場寫作大賽
舉辦首屆《翰林院》杯全市青少年書畫邀請賽
學會名單
會 長:章武平
顧問:黃漂、黃玲、毛晨陽、鄧力汪、曾慶萬、何風、鄭友娟、江辰鑫、夏軍強、王傳玉、歐陽滋生、李思忠
副會長:余桂華、夏伯毅、蘭東東
秘書長:熊麗英
名譽會員指導老師:余泉峰、徐武斌、齊旺成、蘭東東、陳凡、彭衛、黃磊王紅高傑、白昌昊、熊麗英、胡志鳳、胡雪華、李鵬、鄭浩、汪蕾、劉捷、馮旭斌、魏娜、徐燕、聶麗芹、侯純菊(童心)
網路團委:黃瑞瀟湘雨榭)、楊歡
會員:吳宇航、徐潔、周歐、蔣青青、彭莉婷、蔡方健、嚴今緯、李立濤、易曉東、吳佳珩、蔡佳明、麥榮威、李濱峰、游文濤、陳剛剛、周燦霞、蒲燕南、黎夢雨、熊敏、楊慧影、張竹君、郭翠雲、潘琦輝、蔡乃紅、曹娜、廣武強、劉夏輝、歐陽群劍、張莉娜、周文妹、孫如萍、容鋮、陳楚紅、歐陽詩云、歐陽今濯、汪江涵、王莊、鄧小麗、劉婷、萬方哲、黃家榮、朱經茗、張彤、蔡宇真、程勝斌、聶軒、張藝梅、陳佳、張鳳、林麗華、陶夢、李武強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南昌市青年文化學會英文名稱全稱為:THE SOCIETY OF NANCHANG YOUTH CULTUR(Nanchang Youth Culture Society) ,縮寫為:NCYCS。第二條 南昌市青年文化學會由省市科研單位、大專院校、新聞單位等專家、學者、文化工作者組成,系全市性的以本市青年文化、文化青年為主要研究對象的非營利性、群眾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市青年文化工作者和熱心於青年文化活動的有識之士,積極研究探討青年文化事業在深化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為青年文化事業的發展提供決策依據,為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青年文化學科體系的建立,繁榮各類青年文化藝術活動,繼承、發展優秀民族民間青年文化藝術,促進我市青年文化事業的繁榮發展,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貢獻力量。
第四條 南昌市青年文化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昌市文化局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昌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南昌市青年文化學會住所為南昌市南昌市西湖區象山南路271號2號樓2單元3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南昌市青年文化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以南昌市青年文化現象、現狀及其群體為主要對像,進行研究、發掘、推廣;
(二)開展青年文化學術研究和各種形式的文化學術活動,提倡不同學術觀點的爭鳴和切磋,舉辦青年文化產業、文化經濟、文化市場、藝術研究、對外文化交流、文化藝術中介服務(諮詢)等專業方向上的學術研討活動。
(三)普及青年文化基礎知識,面向社會,舉辦以提高青年文化素質、綜合水平為目的的各類學術講座(論壇)及短期培訓班。舉辦各種形式的理論研討、學術講座、筆會採風、演出交流、宣傳聯誼活動。以培養、函授、巡講、辦學、諮詢、策劃等多種形式,促進青年文化活動水平及文化工作者和藝術骨幹素質的提高;
(四)編輯、出版青年文化、群眾及社區文化理論研究、信息交流的刊物、資料和有關書籍、專著等,推廣會員理論研究成果及其經驗;
(五)承接文化藝術學科體系中的科研題目和調研活動及諮詢服務,組織專家學者對優秀的文化藝術研究成果(含調查報告)的評定、評獎活動;
(六)積極培養和儲備青年文化、群眾及社區文化研究推廣領域的優秀人才,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及社會推薦專門人才及其研究成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凡承認本會章程,熱愛青年文化事業,在青年文化工作中有一定影響,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經本人(單位)申請,介紹人推薦,理事會審查批准,即為本會會員。)
1.群眾藝術館、文化館、文化站、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俱樂部以及企事業、部隊等單位中從事青年文化工作並熱心理論研究者;
2.對青年文化工作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對青年文化事業有一定貢獻者,大中專院校師生以及中小學教師;
3.熱心關懷、支持本會工作的宣傳文化部門領導、幹部和社會各界人士;
4.凡具有法人資格的縣(市)、區群文學會、群眾文化事業單位以及熱心致力於群眾文化事業,積極開展群文活動和研究工作,承認並履行我會章程的團體、企事業單位,經自願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同意,成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學會工作有建議、批評監督的權利;
3.有參加學會活動和在學會刊物上發表意見的權利;
4.有優先享受本會舉辦的培訓活動和獲得本會資料、刊物的權利。
5. 參加學會學術交流、培訓活動,享有作品或創作成果推介展示權;
6.因創作或研究成績突出獲得的學會獎勵或榮譽;
7.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申請學會代理申訴、辯護等維權服務;
8.有權參與各項調研、實踐活動,經批准獲得助學、調研等相關支助
會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關心本會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積極從事學術研究,經常撰寫學術論文;
3.積極完成本會委託的調研、創作等工作或任務;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會提供信息,提供有關資料;
6.協助學會組織活動,積極為學會創收、引入捐助等方面提供努力。第九條 對青年文化工作有重要研究成果或突出貢獻的會員,本會給予表彰或獎勵,並將情況通報給會員的所在單位。
第十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兩年無故不參加學會活動,或兩年不交納會費即作自動退會。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觸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者,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分別予以停止會員資格、除名、開除會籍的處理(含團體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養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南昌市青年文化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執行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編輯
第三十五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一日全體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二0一四年六月七日全體會員大會第一次修訂。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