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區用地
居住區用地
居住區用地指居住小區、居住街坊、居住組團和單位生活區等各種類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分有一、二、三、四類居住用地,主要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綠地四項內容。
居住用地佔有城市用地的較大比例,它在城市中往往集聚而呈地區性分佈。居住用地是由幾項單一功能用地組合而成的,其詳細內容可以概括為下列四類。
住宅用地
指居住建築基底佔有的用地及其前後左右必須留出的一些空地。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指居住區各類公共建築和公用設施建築物基底佔有的用地及其周圍的專用地,包括專用地中的通路、場地和綠地等。
道路用地
指居住區範圍內的不屬於上兩項內道路的路面以及小廣場、停車場、回車場等。
綠化用地
指居住區內滿足規定的日照要求、安排有遊憩活動設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遊憩綠地。
居住區用地
居住區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綜合考慮居住區在城市中的位置、地理情況及周邊環境、路網結構、城市公共設施的分佈、群體組合、綠地系統及空間環境等的內在聯繫,以構成一個完善的、相對獨立的有機整體,並有利於城市的良性發展。
居住區用地規劃應遵循下列原則:
(1)居住用地規劃要作為城市土地利用的結構的組成部分,協調與整合城市總體的功能、空間與環境關係,在規模、標準、分佈與組織結構等方面,確定規劃的結構與形態。
城市土地資源要求各種功能用地相互協調,依據城市人口規模、企業規模及其發展變化趨勢,協調市政用地、道路用地、綠化用地、居住用地、工業用地、商業用地、辦公用地以及公用事業和公共建築用地的比例關係,利用各種用地類型間存在相互促進關係,也存在相互制約關係的基本原理,使城市土地資源利用呈現有機的統一。
土地資源最終是人們的生存和發展的空間載體,因而城市土地資源利用必須以城市中人的需求為依據,貫徹以人為本的原則。以人為本體現在除了考慮人的基本生活、學習和工作的需求外,還要考慮人的心理需求、精神需求和社會交往需求。這一原則的實踐體現在城市土地利用上要適度集約使用,以減緩城市中居民的心理壓力。過度集約利用土地會使整個城市成為“水泥森林”,居民長期生活於其中,會承受極大的精神壓力。相應地,土地資源配置中要充分考慮城市各類人群的文化生活需求,提供較為充足的娛樂、休息空間和生活空間。
(2)居住用地的規劃組織要尊重地方文化脈絡及居住方式,體現生活的秩序與效能,貫徹以人為本的原則。
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保護規劃範圍內進行住宅建設,其規劃設計必須遵循保護規劃的指導;居住區內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古樹名木必須依法予以保護;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築和構築物,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避免由於施工對場地造成永久性破壞,保護人文景觀、自然景觀和生物多樣性。
現代城市,建築超時空的純粹空間脫離了城市的環境、歷史和文化背景,使生活在其中的人喪失了基本的歸屬感和認同感,要重新建立這種人文品質,必須摒棄大尺度設計的空洞,重視具體的有特色的場所的營造。現代場所理論認為,場所是由具體的實在物質、形狀、肌理、色彩構成的,這些元素共同構成環境的特色。任何場所的營造都應該充分考慮所在城市的環境與功能聯繫。在城市環境中,不同地區、不同時代有著不同的界定街道、廣場、園林和院落等基本城市元素邊界的語言,正是這些語言的組織使不同的場所在不同的生活環境中具有不同的特點和品質。城市不同場所類型在城市節點和標誌性建築的組織下形成城市可識別的整體環境特色。
場所理論把對人的需求、文化、社會和自然等的研究加入到對城市空間的研究中,可以很好地指導城市公共空間的設計。公共開放空間作為現代城市文明的重要標誌,在進行規劃設計時要注重公共空間與日常生活的實際聯繫,加強多用途、多層次的綠化開放空間體系的建設,滿足不同年齡、性別、愛好和不同收入的居民在不同時間的不同需求。例如,北京利用城市各種現有空地搞全民健身場所的建設就收到了不錯的效果,它既為居民提供了兼容性很強的活動場所,又大大提高了城市開放空間的使用效率。
此外,現象學的規劃設計途徑(“城市印象”途徑和“場所精神”途徑)強調直接回到真實的世界中,找回失去的場所的整體性和實在性,找回失去的歸屬感和認同感,使生活重新具有意義。以綜合及交叉為特徵的現代系統科學(系統生態學和景觀生態學)在人們認識和尋找“場所精神”的努力中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它通過強調人與自然的和諧,通過對自然過程的系統的分析,達到人地關係的最適宜狀態。
(3)居住用地的規劃,要重視居住地域同城市綠地開放系統的關係,使居民更多地接近自然環境,並提高居住地域的生態效應;使自然環境、人文環境與城市形象高度優化,改善發展環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有利於促進城市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隸屬於城市綠地開放系統的城市公共空間景觀,近年來越來越受到廣大市民的重視與喜愛。因為舒適的居住環境、優美的自然景觀與具有文化底蘊的人文景觀完美結合所創造出的公共空間景觀,不僅能夠使市民身心得到放鬆,而且能夠陶冶市民的性情、凈化他們的心靈,使市民素質得到提高,使城市形象得到提升。
(4)居住用地規劃要遵循相關的用地與環境等的規範與標準,是在為居民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的前提下,確定建築的容量、用地指標,並結合地理的、經濟的、功能的因素,提高土地的效用,保證環境質量。
居住用地只有集中布局達到一定的人口或戶數規模,才可能進行較為完善的設施配套。居住用地根據居住人口規模進行分級配套是居住區規劃的基本原則,其目的是配置滿足不同層次居民基本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相關設施,適應統一開發、配套建設的需要,同時又符合配套設施經營和管理的經濟合理性。因此,居住用地的分級目的很大程度上是為了配置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設施,是綜合配套意義上的居住區、小區和組團的概念,與實際開發中的地域概念(如小區、花園、街坊等)是有所區別的。
除此以外,對於居住用地的規劃布局還應根據不同的用地規模、居民生活習慣和生活組織方式,確定不同的規劃結構形式;應綜合考慮路網結構、公共設施布局、建築群體布置、綠化系統、空間環境等因素及其內在聯繫,使居住區構成一個完善的、相對獨立的有機整體;在滿足居住配套的前提下,應鼓勵因地制宜、採用靈活多樣的規劃布局形式,使居住用地規劃設計更加豐富多彩、特色鮮明。這些內容雖未納入現行居住區設計規範正式條文中,但也是居住用地布局時所必須考慮的因素。
(5)城市居住區作為定居基地,具有地域社會即社區的性質,居住用地規劃要為營造安定、健康、和諧的居住環境,提供空間與設施的支持。
居住區作為人群的居住地,必然有了社會屬性,必須加強居住區建設,以滿足居民需要為出發點,創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際關係和諧的新型現代化居住區。居住區用地規劃應遵循因地制宜、合理規劃,實現自然、歷史、文化景觀的永續利用,豐富居住區的文化內涵和底蘊,營造安定、健康、和諧的社區環境,為居民提供空間與設施的支持。
(6)居住區用地的組織與規模要有利於社區管理,方便居民生活;有利於安全防衛和物業管理。居住區用地組織與規模要有利於促進人際交往,滿足居民群眾的精神需求;有利於建立良好的文化建設組織體制和運行機制,引領居民融入社區生活,共同營造文明、健康、高質量的生活家園。規劃中應設置與居住區用地的組織和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公共活動中心,方便經營、使用和社會化服務,諸如有線電視、閱報欄、科普畫廊、社區服務中心等,針對不同層次居民的需要,開展有助於健體強身的衛生和健康教育,有利於合理生活的科普和環境教育,有利於維護權益解決糾紛的法制和道德教育,有利於適應社會、增加就業機會的職業和技能教育,有利於打開眼界、開闊胸襟的形勢和發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