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聞鼓

登聞鼓

登聞鼓是中國封建時代於朝堂外懸鼓,以使有冤抑或急案者擊鼓上聞,從而成立訴訟。源於魏晉南北朝。《晉書·武帝紀》有“伐登聞鼓”的記載。后歷代相沿。我們常常在影視片中看到,冤屈的百姓在衙門口擊鼓鳴冤的場面,所擊的大鼓就是登聞鼓。

名詞解釋


概述一,登聞鼓的設置出於哪個朝代;二,為什麼要設立登聞鼓;歷代對於登聞鼓的規定,據說宋代時,凡擊登聞鼓,皇帝不管在幹什麼,都必須上朝。擊登聞鼓要敵兵來圍城,太子死等重大事由才能擊鼓;三,歷史上登聞鼓起到重要作用的事例。登聞鼓有專門的官吏看守,遇有擊鼓者需立即受理或上報。據史書記載於周朝就設有登聞鼓,當時稱作“路鼓”。魏晉以後歷朝都設有登聞鼓,《晉書·衛瓘傳》載:“於是繇等執黃幡,撾登聞鼓。”北魏延和元年(432年),於闕門懸登聞鼓,“人有窮冤則撾鼓,公車上表其奏。”,以作“用下達上而施於朝”之用。唐代登聞鼓約始設於高宗年間。武則天時還創有匭使院。元朝亦設登聞鼓、邀車駕。登聞鼓在歷史上不同時期的重要性大不相同,歷朝或有增補,如邀車駕或公車上書、叩閽等。宋朝以前,普通民眾可擊鼓鳴曲申冤,或向朝廷提建議,或對政策提出異議等等。宋朝以後,擊登聞鼓的條件日趨苛刻,至清朝已形同虛設,並規定擊登聞鼓者,先廷杖三十,以防止無端刁民的惡意上訪。中國自明清以後,律法日益完備,登聞鼓僅代表一種象徵。

註釋

《周禮·夏官·大仆》記載:“建路鼓於大寢之門外而(大仆)掌其政,以待達窮者遽令,聞鼓聲,則速逆御仆與御庶子。” 《魏書·刑罰志》記載:“世祖闕左懸登聞鼓,以達冤人。” 《唐會要》載顯慶五年“有抱屈人齋鼓於朝堂訴。上令東都置登聞鼓。西京亦然。”黃本驥《歷代職官表》載:“唐代於東西朝堂分置肺石及登聞鼓,有冤不能自伸者,立肺石之上,或撾登聞鼓。立石者左監門衛奏聞,撾鼓者右監門衛奏聞。” 《元史·世祖本紀》中記載:“諸事赴台、省訴之,理決不平者,許詣登聞鼓院擊鼓以聞。” 《清史稿·刑法志》:“其投廳擊鼓,或遇乘輿出郊,迎擊駕申訴者,名曰‘叩閽’。”

參見

進善旌誹謗木肺石公車。

直訴制度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許多政權實體加強了皇帝對司法審判權的控制,他們除頻繁地直接參與或干預司法審判活動外,還建立了直訴制度。

歷史演變


1、相傳堯舜之時,就有“敢諫之鼓”了。凡欲直言諫諍或申訴冤枉者均可撾鼓上言。
登聞鼓
登聞鼓
2、周時懸鼓於路門之外,稱“路鼓”,由太僕主管,御仆守護,百姓有擊鼓聲冤者,御仆須迅速報告太僕,太僕再報告周王,不得延誤。這“路鼓”就是後來的“登聞鼓”。
3、晉武帝時起,開始在朝堂外懸置登聞鼓,允許百姓擊鼓鳴冤,直接向中央申訴。
北魏也在京城宮門外懸設登聞鼓,允許擊鼓鳴冤直訴於朝廷。“闕左懸登聞鼓,人有窮冤則撾鼓,公車上表其奏。”
4、隋朝“敕四方辭訟……有所未愜,聽撾登聞鼓,有司錄狀奏之。”
5、唐代規定:“有人撾登聞鼓,……主司即須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
6、宋代則專設登聞鼓院(鼓院)和登聞鼓檢院(檢院),兩院均受理吏民申訴之狀。
7、北宋宋太宗在位間就曾有這樣的記載“京民牟暉擊登聞鼓,訴家奴失母豚一,詔令賜千錢償其值。”所以說,登聞鼓一般是解決如丟豬這類“小事”的,但民事如天,可見在賢明君主執政時期登聞鼓確實有上達民情、監督官僚的作用。
8、明太祖朱元璋也設立了登聞鼓,並設有專人管理,一有冤民申訴,皇帝親自受理,官員如有從中阻攔,一律重判。到明宣德年間,一位官員曾上奏取消登聞鼓,宣德皇帝以其為祖上所設未肯,但登聞鼓後來多流於形式。
9、清朝規定“必關軍國大務,大貪大惡,奇冤異慘”(普通百姓只有仰望這些規則了),否則不得擊鼓,違者重罪。登聞鼓在清代是名存實亡的。

總結


總體來說登聞鼓的設立加強了上級司法機關對下級司法機關的檢查監督,使民間與最高權利有一定連接,為社會正義的伸張帶來過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