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利學會

組織機構

徐州市水利學會(XuzhouHydraulicEngineeringSociety,縮寫XZHES)前身為徐州地區水利學會,成立於1961年。它是在徐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徐州市水利局領導下的水利科技工作者的學術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學會現有個人會員1410人,設有11個專業委員會,46個單位會員。

學會的宗旨:弘揚知識尊重人才,為廣大會員和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務;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促進科技創新與人才成長;積極開展技術諮詢服務,為我市水利現代化服務。

學會簡介


徐州市水利學會前身為徐州地區水利學會。在近五十年的時間裡,徐州市水利學會在市科協的領導下,在省水利學會、市民政局和掛靠單位市水利局的關心支持下,始終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科研與生產實踐相結合,扎紮實實為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服務,為全市水利科技工作者和工程技術人員服務,廣泛開展學術交流,真正發揮了學會的紐帶和橋樑作用,並取得了實實在在的效果。不僅在專業設置上不斷完善,會員隊伍也不斷發展壯大,由成立之初的水利規劃與水資源、水工建築、農田水利及灌溉技術、工程管理、水利機電等五個學組,發展為現在的水利規劃、水工建築及水利施工、農田水利及排灌技術、工程管理、水文水資源、信息與計算機、水利會計、城市水利等八個專業委員會;會員也由成立之初的400餘人,發展到現在的1222人,其中省會員518人。
學會先後多次分別被市科協授予明星學會和省水利學會先進學會稱號。在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水資源開發利用、防洪除澇、抗旱減災、水環境保護、水生態治理和水利新技術的研究推廣應用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其中節水灌溉、泵站節能改造、雨水利用、裝配式建築物等新技術研究推廣等成果分別獲省、市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為我市水利事業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
2008年7月19日,徐州市水利學會召開了第八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新一屆理事會。

學會任務


1.組織學術交流與合作。
2.普及水利科技知識,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與科學方法,推廣先進技術。
3.開展技術開發、技術推廣、技術諮詢、技術服務。
4.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
5.舉薦科技人才,表彰與獎勵在學術活動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團體和個人。

理事會


名譽理事長:曹開林朱繼榮韓發舉馮正剛
理事長:祖振華
副理事長:宋冠川孔祥光劉民楊勇張元嶺卜勝軍王文勁李明武
秘書長:劉奉
副秘書長:趙凱張琦李寧
常務理事(15人):
祖振華宋冠川孔祥光劉民楊勇張元嶺卜勝軍王文勁
李明武王承芳王智輝李平夫楊翠萍陳都洲劉奉
理事(52人):
市水利局:祖振華宋冠川劉民楊勇張元嶺劉奉
陳平龍石炳武張琦高峰周興於孝民
李平夫蘇崇峰楊翠萍趙凱楊志新李子良
程遠彬左文林王承芳祖振陽李寧李建忠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學會名稱:徐州市水利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性質:徐州市水利學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由水利科技人員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為徐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我市水利科技事業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是黨和政府聯繫水利科學技術人員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動員全市水利科學技術人員,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現科教興市和科教興水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大力開發智力資源,為全市水利科學技術戰線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多出人才,快出人才,為水利事業的繁榮發展,為加速實現四個現代化服務。
第四條本會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基本方針,遵守憲法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及愛祖國、愛人民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
第五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市科協、省水利學會、市水利局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徐州市民政局的管理監督。
第六條本會住所:徐州市淮海西路30號,掛靠單位為徐州市水利局。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業務活動:
一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緊密結合生產實踐,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
二對重要的水利科學技術政策和問題發揮諮詢作用,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水利科技工作者的意見要求和呼聲;
三普及水利科學技術,積極傳播推廣先進經驗,先進技術,加強與國內外水利科技情報組織的聯繫交流;
四積極與農業、林業、氣象、水產、環保等有關學會聯繫,研究共同關心的課題,以促進水利技術的全面發展;
五根據水利建設、管理的需要,舉辦培訓班或講習班,努力提高學會會員和水利工作者的學術水平。積極創造條件,組織和推動全市水利系統科技人員進行水利科技業務,電子計算機的學習應用,並注意發現人才,向有關部門推薦;
六舉辦為水利科技工作者諮詢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且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會員:
一助理工程師以上(含助理工程師)的本市水利科技人員;
二雖非助理工程師,但經兩位工程師推薦、證實已具備相當於助理工程師技術水平的水利技術人員和水利技術革新者;
三熱心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水利工作有一定水利知識的部門領導幹部。
(註:原已入會的技術員,仍保留會籍。)
第九條入會的會員需填寫入會申請書,經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即為本會會員。並報請市科學技術協會備案,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一選派參加學會會議的代表;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學術活動和閱讀有關科學技術交流文件,並可取得有關學術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會議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交流和科普、考察等活動;
五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工作調動時,可向本會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憑會員證及轉移介紹信到所調入地點的水利學會重新登記。
第十三條對本會工作和學術上有積極貢獻的會員,學會將授予“學會積極分子”榮譽稱號,並給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取消其會籍,並在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上宣布:
一自動申請退會;
二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三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四被剝奪政治權力者,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處長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工作計劃;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連任,理事負責協助各所在單位或專業委員會開展活動。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的設置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七各專業委員會、各機構處長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內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初屆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二屆,如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理事長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如出現因特殊情況理事長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時,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由副理事長代任。
第二十九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會為便於開展活動設立八個專業委員:
一水利規劃專業委員會;
二水工建築、水利施工專業委員會;
三農田水利及灌排技術專業委員會;
四水利工程管理專業委員會;
五水文、水資源專業委員會;
六信息與計算機專業委員會;
七水利會計專業委員會;
八城市水利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每個會員可自願參加1-2個專業委員會,每個專業委員會每年至少開展學術活動1-2次,每個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2人,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具體負責本專業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第三十三條對本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專家、水利工作者,由於工作繁忙或年老體弱,不能參加學會的負責工作,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可選為本會名譽理事長和名譽理事。
第五章經費與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主管單位或其他單位資助;
四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技術服務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搞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會配備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並對經費嚴格按財務制度進行財務管理,並接受會員、財政部門與審計機關監督。對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需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經費、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8年7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徐州市水利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