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蠻分揀

野蠻分揀

野蠻分揀,是指快遞企業在進行郵件分揀時,不按照操作規範執行,對郵件亂扔亂放,甚至進行高空拋扔、踩踏等惡劣操作方式,對郵件造成損壞,並百般推脫責任,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現象。

簡介


野蠻分揀
野蠻分揀
野蠻分揀,是一些快遞企業在處理郵件之時的現象,一直被公眾詬病。據媒體曝光,快遞卸貨分揀手腳並用,快件空中“四散紛飛”,部分快件被扔至三四米高空,而後重重落在地上,導致貨物因為投遞暴力而損壞。其實,“能拋多遠拋多遠”、隨意堆放、踩踏的不規範行為早已成為快遞行業的潛規則,這些亂象也一再被媒體曝光。

存在原因


野蠻分揀
野蠻分揀
野蠻分揀長期存在的最根本的原因是違法成本很低,導致了郵件丟失,物品受損嚴重的情況發生。
1、由於機制和制度性的缺失,在出現問題后的責任追究始終沒有釐清。
快遞流程相對複雜,需要經過多次分揀環節,也導致了各個環節相互推諉責任的可能。按照媒體曝光的申通快遞現狀,“快遞員就踩著一箱貨物,告訴記者有多大的力氣就可以扔多遠,如果摔壞了只需把責任推給公司。快遞員說,破損票件按理是拒絕通過的,但是如果一不小心掃了碼,收到破損票件或是途中票件損壞,就得把責任往收件人身上推。只要收件人先簽了字,就沒有快遞員的責任了……”這樣的“責任”不明現實,正是導致快遞企業無視責任的主要原因。
2、後續賠償缺乏公平性。即使是最終查實了責任人,在賠償上也難體現公平合理原則。
按照《郵政法》第47條規定,對於未報價的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是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以大量的未報價的郵件為例,快遞企業大不了賠償最高三倍的快遞費。“違法”成本低但收益可能高得多,“野蠻分揀”以及無視責任的損壞、盜毀現象便不出意料。

法規


國家規定

野蠻分揀
野蠻分揀
2011年8月,國家頒布了《快遞業務操作指導規範》,明確要求快件分揀脫手時,離擺放快件的接觸面之間的距離不應超過30厘米,易碎件不應超過10厘米;在快件的裝載和卸貨環節,應確保快件不受損害。如果郵件在該過程中損毀,快遞公司將承擔相應責任。
國家郵政局出台的新修訂《快遞市場管理辦法》於2013年3月1日正式實施,辦法提出,如果快遞公司出現野蠻分揀等損毀快件的行為,將被郵政管理部門處上限3萬元或以下罰款。其中,第十六條規定,企業分揀作業時,應當按照快件的種類、時限分別處理、分區作業、規範操作,並及時錄入處理信息,上傳網路,不得野蠻分揀,嚴禁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損毀。否則將由郵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地方法規

根據2015年3月1日起實施的《江蘇省郵政條例》,將會把快遞業務的規範管理首次納入到法律的範疇,條例裡面明確規定了很多項處罰條例,其中的有關野蠻分揀規定,如果快遞企業野蠻分揀快遞,將會被處以5000到30000元的罰款不等。此外新規裡面還規定了很多關於像快遞從業人員扣留、盜竊快件以及違法提供用戶信息等問題,新規規定,將由郵政管理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總之對快遞行業進行了方方面面的規範。
2015年3月22日,為防止野蠻分揀,南京郵政管理局在10家快遞企業安裝了視頻監控系統郵政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些監控探頭裝在分撥中心內,有多個角度監控,如果快遞公司出現野蠻分揀、積壓貨物等,就可以截屏作為依據,進行處罰。

監管難度


所謂的視頻監控為例,據觀察,即使在一些快遞公司門口的分揀處安裝了監控裝置,快遞員拋擲包裹的現象也十分常見,更別說在其他沒有監控設施的分揀點。一個包裹從發出到到達,要經過多道作業程序,這給監控帶來了難題。每個環節都可能出問題,總有管不到的地方,而且這個過程多由快遞員來操作,快遞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很難保證快遞作業的質量。
對此,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常務理事邱寶昌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懷疑新規的可操作性。
解決這一亂象,事實證明僅靠一兩次整改和針對一兩家企業的“約談”和“處罰”,是遠遠不夠的。治標還要治本,從規範快遞行業和保護廣大消費者權益的角度出發,加大責任賠償額度已勢在必行。在責任劃分上,也應儘快建立一整套便於消費者維權的通道以及可以準確定位責任人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