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曉林

緬北大毒梟

譚曉林,Tan Xiaolin,男,1962年出生,2004年6月25日被依法處決,四川省樂至縣人,毒梟。

人物生平


1993年移居緬甸,並逐步建立了龐大的跨國走私販毒團伙。
從1995年開始,頻繁組織向中國境內販運毒品。
2001年4月20日被中緬警方抓獲。
2003年11月,譚明林團伙販毒案正式由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2004年6月25日被執行死刑。

個人生活


他擁有4億餘元資產,他有一支270人配備先進美製武器的“武裝部隊”,他販的毒品已佔國內市場份額的50%以上。他就是譚曉林,原樂至縣回瀾鎮供銷社的一個倉庫保管員。
他的私人武裝部隊都是一些退伍軍人其專業水平決不亞於正規軍人,之所以他在緬甸能稱霸一方也是一個重要原因。當其譚曉林被抓的時候他的私人部隊就揚言要劫車救人,如果劫持不了就用火箭筒連人帶車一起轟掉,幸虧中國警方早就安排了押解譚曉林回國計劃才沒使其劫車成功。
六年時間
他從一個打工仔蛻變為泛金三角地區的頭號毒犯 人稱緬北的“小四川”
他曾經控制中緬邊境上50%的毒品交易
他也曾經擁有自己的私人武裝
毒品讓他成為了超級富豪也讓他淪為階下囚
《面對面》揭示一個毒梟從發跡走向覆滅的真實經歷。

人物事件


譚曉林,真名叫譚明林。1962年12月23日出生在四川省樂至縣一個普通農家。由於家庭貧困,只上了一年高中便
譚曉林
譚曉林
輟學了。1986年,他從四川老家到雲南邊境一帶打工,偶然認識了緬甸大毒梟楊國棟的女兒,兩年後兩人結婚。譚曉林生活居住的緬北地區是緬甸最大的毒源地和臭名昭著的金三角地區,長期身處其境,販毒產生的巨大利潤強烈地刺激著他,在一些毒犯的引導下,很快走上了販毒這條不歸路。1992年,譚曉林的妻子被吸毒者殺害。
從一個默默無聞的打工仔到一個叱吒風雲的大毒梟譚曉林只用了7年的時間。在這七年中譚曉林在緬甸種植罌粟並且收購各種毒品,他把收購和製作的毒品用改裝過的大貨車運往中國。在90年代邊防雖然很嚴格但是由於技術水平的落後很多的貨箱和汽車都不能徹底的查驗。譚曉林就這樣讓他的改裝貨車大搖大擺的開向了中國的內地。譚曉林販到中國的毒品佔到金三角販到中國毒品的50%,靠著毒品生意譚曉林成了億萬富翁,根據當時的報道譚曉林的資產高達4億元。而且譚曉林為了保護自己的毒品生意還自己組織了一支武裝部隊,這個部隊配備有先進的美式武器,規模達到了300人,每個人都經過了專業的技能訓練。毫不誇張的說這是一個特種部隊。有了錢和軍事力量也讓譚曉林也成了和羅星漢坤沙等人並列的大毒梟。
然而譚曉林的目標遠不止成為一個億萬富翁,他除了錢還想要得到權力。譚曉林在緬甸除了毒品生意還有很多的正規生意,他是緬甸有名的企業家,在他公司的員工待遇總要比其他公司的好,這些員工並不知道他們的老闆是一個大毒梟,在他們記憶中譚曉林為人友善很好說話。在譚曉林被捕前他已當上緬甸的國華僑協會副會長和該國勐古特區保衛軍的財政部長,結識了副總統、國防部長、警察總監等很多的政界高官。他說的話很多的高官都要考慮一二。
抓捕
譚曉林長期坐鎮緬甸木姐指揮策劃走私販賣毒品,自認為身處境外,中國警方拿自己沒有辦法。但實際上從1995年,中國警方便將其納入視線,開始了對其犯罪證據的收集,並於1998年開始了對其的抓捕工作。2000年8月1日,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批准了雲南省公安廳提請對譚曉林進行逮捕的意見,並經公安部報國際刑警組織於2000年10月25日批准對其簽發了紅色通緝令。
2001年4月1日晚,四川省雅安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接到省公安廳指示,當晚有一輛貴A62110吉普車可能運有毒品通過雅安,立即組織民警設卡準備檢查。4月2日凌晨5時,果然見一輛掛貴A62110牌照的吉普車駛向收費站,堵卡的公安民警立即將其擋下,對車輛進行了認真仔細的檢查,很快便從車內夾層搜出白色固體物質80塊,共重60公斤,經技術鑒定為毒品海洛因。經審訊,運送毒品的駕駛員彭兵交待是兩個叫趙永和黃鮮的人安排自己運到重慶的。而此時,趙永、黃鮮已在雲南被捕,並且供出了譚曉林。4月20日,譚曉林被緬甸警方抓獲。4月23日下午,中國警方代表到達緬甸木姐警察局,緬甸政府向中國警方移交了譚曉林。
公審
2003年11月24日,經過近3年的偵破、審查和移送起訴等工作,終於在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拉開了公審譚曉林的序幕。與譚曉林同堂受審的還有3名同案犯,其中兩人叫趙永和黃鮮,都是譚曉林的四川老鄉,另外一人是雲南省龍陵縣人,年齡都不到30歲。
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了3名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譚曉林、趙永、黃鮮等的辯護人共6人到庭為他們辯護。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譚曉林犯運輸毒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趙永、黃鮮等犯運輸毒品罪;指控的作案次數達10起,涉案毒品海洛因達2噸多,另外還有3噸麻黃素。有媒體將譚曉林稱為新中國建立以來頭號大毒梟。從累積數量以及抓捕歸案的角度來說,確實如此。
庭審中,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譚曉林除對個別細節略作解釋外,均表示沒有異議。
這些犯罪行為,從1995年至2000年年底,儘管歷時已久,但譚曉林在偵查階段和在庭審中的供述,與查證屬實的毒品數量、運輸毒品的人員、時間、方法、路線和細節都非常吻合,甚至連一些運毒車的車牌號譚曉林都記得很清楚。
庭審非常順利,多達10起指控事實的案子一天便順利審理完畢。
接下來便是人們迫切等待判決結果的日子。
2004年5月10日,備受社會關注的譚曉林案終於有了一審結果。
宣判
譚曉林被判死刑這天,在雲南省第一看守所,昆明中院向譚曉林等宣布了一審判決。其被以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確認:2001年初,其與其他境外毒販密謀從境外經境內運輸一批毒品到廣州進行販賣。
1995年8月至2001年1月間,譚自己或與境外毒販合謀、策劃,先後八次走私毒品入境,交由他人,採取將毒品藏匿於汽車水箱、車廂擋板、油罐或改裝車輛設置夾層藏匿毒品等方式,運輸至廣東販賣。除有兩次僥倖成功運至廣東販賣外,均被公安機關查獲,共計走私、運輸、販賣毒品海洛因2057.361千克。
法院另外查明,譚在運輸毒品海洛因的同時,還多次買賣麻黃素。1999年3月至2000年3月間,譚曉林分別以每噸180萬元和170萬元的價格共購得麻黃素3噸,又分別以每噸280萬元和270萬元的價格賣出。
執行
2004年6月22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譚曉林無視國家法律,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組織從境外走私毒品海洛因到中國境內,多次進行毒品海洛因的走私、運輸、販賣活動,已觸犯國家刑律,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且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的次數多,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同時,譚曉林非法買賣制毒物品麻黃素的行為,還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依法應數罪併罰。
譚曉林歸案后雖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但並未得到證實;其供述了司法機關未掌握的一些犯罪事實,但屬同類犯罪,不能認定為自首。故譚曉林不存在自首和立功情節。其歸案后坦白交待犯罪事實,有一定的悔罪表現,但其走私、販賣、運輸的毒品數量特別巨大,連續作案次數多,極大地危害了社會經濟、生活秩序和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故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同時,核准昆明中院以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對譚曉林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
2004年6月25日,國際禁毒日前一天,譚曉林與其他另外幾名毒品犯罪分子一道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