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淵源
憲法淵源
憲法淵源是指一個國家中憲法規範所賴以存在的法律形式。
憲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關調整憲法內部關係內容的法律。在成文憲法國家是調整憲法關係內容的法律;在不成文憲法國家的效力等同於憲法。我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以憲法為統帥,以法律為主幹,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範在內,其中的憲法相關法類似於此處所指的“憲法性法律”,但我國奉行根本法意義上的憲法,所以憲法性法律不是我國憲法的淵源。
憲法慣例是指在長期的實踐中形成並被反覆利運用的,為國家機關,政黨及人民所普遍接受的而實際上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習慣或傳統,憲法慣例的作用基礎或者約束力主要是政治道德。是我國的憲法淵源。
憲法判例是指法院在憲法爭議案中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判決。我國法院系統內部不存在遵循先例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的判例不能成為下級人民法院判決的依據而形成判例,因此,憲法判例不是我國憲法的淵源。
國際慣例是國際法主體之間就某一件事項中各自的權利義務所締結的書面協議。通常情況下,我國是將國際條約中所承擔的義務轉化為國內立法而予以適用,但國際法約的適用仍屬於法律適用的範疇,因此,國際條約並不屬於我國憲法的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