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2011年3月10日,時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吳邦國同志向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四次會議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時莊嚴宣布,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現黨和人民意志的,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幹,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等三個層次的法律規範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
這標明中國已在根本上實現從無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歷史性轉變,各項事業發展步入法制化軌道。鄭重宣示了中國堅定不移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創新實踐的法制體現,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興旺發達的保障。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始,緊。
,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立法工作目標。
2007年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200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大規模法律清理,為確保法律體系的形成進一步鋪平道路。
2010年,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成。這表明法律體系的形成只是實現了立法工作的階段性目標,並不意味著立法任務的終結。
由此,中國已在根本上實現從無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歷史性轉變,各項事業發展步入法制化軌道。
中國的法律體系大體由在憲法統領下的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部分構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個層次。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相關法是與憲法配套、直接保障憲法實施的憲法性法律規範的總和,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民族區域自治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立法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國旗法》、《國徽法》等。
我國目前尚無一部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總則》為基本法律,輔之以其他單行民事法律,包括《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拍賣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等。目前我國商法主要有《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法》等。
一般行政法是指有關行政主體、行政行為、行政程序、行政責任等一般規定的法律法規,如《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特別行政法是指適用於各專門行政職能部門管理活動的法律法規,包括國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國家安全、民族、宗教、僑務、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醫藥衛生、城市建設、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
創造平等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我國現已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等。國家宏觀調控和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國現已制定《預演演算法》、《審計法》、《會計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價格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
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礦山安全法》、《紅十字會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等。
包括1997年3月14日修訂后的《刑法》和此後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懲治犯罪的決定等。
主要有《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仲裁法》等。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是新中國成立60多年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經濟社會發展實踐經驗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體現,具有十分鮮明的特徵。
(一)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
一國法律體系的性質由一個國家社會制度的性質所決定。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實行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這就決定了我們構建的必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體系,它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它包括的全部法律規範,它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必須有利於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制度,以體現人民共同意志、維護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為本質要求。這是以公有製為基礎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以私有製為基礎的資本主義法律體系的本質區別。哪些法律需要制定,哪些法律不需要制定,具體法律制度的內容如何,都要從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出發,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出發,從人民群眾的根本意志和長遠利益出發。
(二)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時代要求。
新時期最鮮明的特點是改革開放。改革開放作為當代中國的偉大社會實踐,為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波瀾壯闊的舞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相伴而生、相互促進,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一方面,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為法律體系構建提供內在需求和動力,提供實踐基礎和經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越向前推進,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越深刻,對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的要求就越迫切,法律體系構建所依賴的基礎也就越紮實。另一方面,法律體系的構建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法制環境,積極發揮促進、規範、指引和保障作用,注意妥善處理法律穩定性和改革變動性的關係,在及時肯定已有成功做法、鞏固已有改革開放成果的同時,又要為進一步改革開放留下空間。
(三)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結構內在統一而又多層次的科學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建立了統一的、多民族的、單一制的社會主義國家。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與此相適應,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集中行使立法權的前提下,為了使我們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國,又能適應各地方千差萬別不同情況的需要,以便在實踐中能行得通,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主動性、積極性的憲法原則,我國逐步確立了統一而又分層次的立法體制。實踐證明,這一立法體制符合我國國情,是行之有效的。與這一立法體制相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結構上表現為統一而又多層次的特徵,既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也有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還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據法定許可權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這一立法體制也決定了各構成部分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概括地說,憲法是統帥,法律是主幹,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是對國家法律的細化和補充。它們由不同立法主體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立法許可權制定,區分不同層次,具有不同效力,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統一體,符合統一、系統、分層的科學要求。
(四)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繼承中國法制文化優秀傳統和借鑒人類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建,始終立足於基本國情,從實際出發,堅持將傳承歷史傳統、借鑒文明成果和進行制度創新有機結合起來,做到古為今用、洋為中用、兼容並蓄,充分體現這個法律體系在文化上的先進性、包容性和廣泛性。一方面,繼承中華法制文化中的優秀成分,適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需要進行制度創新。另一方面,充分吸收人類法律文明的成果,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但又不是簡單地照搬照抄,而是根據中國國情和實際,吸收有益之處,為我所用。實踐證明,只有既繼承發揚我國優秀的法律文化傳統,又借鑒吸收人類法律文明成果,才能走出一條符合我國國情、順應時代潮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五)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動態、開放、與時俱進的發展要求。
經過30多年的努力,目前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總體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必須看到,社會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實踐經驗的總結,並隨著社會實踐的發展而不斷發展。實踐沒有止境,法律體系也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它必然是動態的、開放的、發展的,而不是靜止的、封閉的、固定的。我國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整個國家還處於體制改革和社會轉型時期,社會主義制度還需要不斷自我完善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也還有個完善過程,因而反映並規範這種制度和體制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就必然具有穩定性與變動性、階段性與前瞻性相統一的特點,必將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法治建設進程的現實需要而不斷發展完善。社會實際變化了,法律體系必將隨之變化並與之相適應。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們需要及時制定新的法律規範,修改原有的法律規範,廢止不符合社會實際、過時的法律規範。因此,不能用靜止、孤立的眼光看待法律體系,而應始終保持發展的、開放的態度。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第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
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走自己的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我們黨總結歷史經驗得出的基本結論,也是我們國家發展進步的唯一正確道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最重要的是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在涉及國家根本制度等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動搖。動搖了,不僅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無從談起,已經取得的發展成果也會失去,甚至國家可能陷入內亂的深淵。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以憲法和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確立了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導地位,確立了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確立了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確立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確立了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從中國國情出發,鄭重表明我們不搞多黨輪流執政,不搞指導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權鼎立”和兩院制,不搞聯邦制,不搞私有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夯實了立國興邦、長治久安的法律根基,從制度上、法律上確保中國共產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確保國家一切權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確保民族獨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確保國家統一、社會安定和各民族大團結,確保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發展道路,確保國家永遠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正確方向奮勇前進。
第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創新實踐的法制體現。
改革開放是我們黨帶領全國各族人民作出的決定當代中國命運的關鍵抉擇,也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由之路,賦予社會主義新的生機活力。30多年來,我們始終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全面推進改革開放,成功實現了從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到充滿活力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封閉半封閉到全方位開放的偉大歷史轉折,極大地調動了億萬人民的積極性,極大地解放和發展了社會生產力,我國以世界上少有的速度持續快速向前發展。我們及時把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並與時俱進,根據改革開放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從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動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推動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等方面制定和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充分發揮法律的規範、引導、保障和促進作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從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國家始終堅持改革開放的正確方向,著力構建充滿活力、富有效率、更加開放、有利於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推動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不斷自我完善和發展。
第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興旺發達的法制保障。
實現現代化,是一代又一代中國人夢寐以求的美好願景和矢志不渝的奮鬥目標。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們開闢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這是我們取得一切成績和進步的根本原因。我們將始終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不為任何風險所懼,不被任何干擾所惑,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到2020年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到本世紀中葉基本實現現代化。我們已經取得的發展成就離不開法制的保障,我們奮力開創更加美好的未來也離不開法制的保障。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把國家各項事業發展納入法制化軌道,從制度上、法律上解決了國家發展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問題,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深入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日益繁榮、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積極構建,確定了明確的價值取向、發展方向和根本路徑,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奠定了堅實的法制基礎。
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億萬人民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製取得的重大成果。以毛澤東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一代中央領導集體,帶領全國各族人民經過長期浴血奮戰,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並制定了《共同綱領》和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確立國家基本制度,為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礎。
以鄧小平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深刻總結“文化大革命”的慘痛教訓,在作出把黨和國家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實行改革開放歷史性決策的同時,把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作為堅定不移的方針確定下來,強調必須使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開闢了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蓬勃發展的新時期。
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帶領全黨全國各族人民把改革開放偉大事業成功推向21世紀,不斷豐富和發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思想,第一次將依法治國確定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並明確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立法工作目標,開啟了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新階段。
黨的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繼往開來、與時俱進,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踐中堅定不移地把改革開放偉大事業繼續推向前進,提出科學發展觀的重大戰略思想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戰略任務,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強調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開創了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新局面。
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各方面長期共同努力的結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不斷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著力提高立法質量,為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國務院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法律實施的需要,依法及時制定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結合本地實際,依法制定大量地方性法規,為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作出了重要貢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以及軍隊等有關方面,廣大人民群眾和專家學者大力支持和積極參與立法工作,為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貢獻了智慧和力量。
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在黨中央的領導下,我們成功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的立法路子。我們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有計劃、有重點、有步驟地開展立法工作,僅僅用幾十年時間就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立法任務之重世所罕見,克服困難之多前所未有,成績來之不易,經驗彌足珍貴。這當中最重要的經驗有這麼五條。
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也是加強民主法制建設、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證。中國共產黨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黨制定的大政方針,提出的立法建議,凝聚了全黨全國的集體智慧,體現了最廣大人民的共同意願。堅持黨的領導同服從人民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在立法工作中,我們始終堅持黨的領導,使黨的主張經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成為全社會一體遵循的行為規範和準則,從制度上、法律上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保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我們緊緊圍繞黨和國家中心任務統籌謀划立法工作,科學制定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積極推進重點立法項目,保證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對立法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及時向黨中央報告。總之,我們的一切法律法規都是在黨的領導下制定的,我們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規都必須有利於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有利於鞏固和完善黨的執政地位,有利於保證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
堅持正確的指導思想,是加強民主法制建設、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前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是包括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等重大戰略思想在內的科學理論體系,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是我們黨最可寶貴的政治和精神財富,是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鬥的共同思想基礎,是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是我們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指針。在立法工作中,我們始終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並以此統一思想認識、確定立法思路。在立法的指導思想上,我們始終把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同堅持改革開放結合起來,把堅持社會主義基本制度同發展市場經濟結合起來,把推動經濟基礎變革同推動上層建築改革結合起來,把提高效率同促進社會公平結合起來,把促進改革發展同保持社會穩定結合起來,把堅持獨立自主同參與經濟全球化結合起來,保證我們制定的法律法規有利於鞏固和完善社會主義制度,有利於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有利於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
堅持從我國國情和實際出發,是加強民主法制建設、做好立法工作的客觀要求。在立法工作中,我們始終堅持從我國國情和實際出發,把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偉大實踐作為立法基礎,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任務,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緊緊圍繞推動科學發展和促進社會和諧開展立法工作。正確把握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妥善處理法律穩定性與實踐變動性的關係,妥善處理法律前瞻性與可行性的關係,確保立法進程與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相適應。對實踐經驗比較成熟的、各方面認識也比較一致的,規定得具體一些,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對實踐經驗尚不成熟但現實中又需要法律進行規範的,先規定得原則一些,為引導實踐提供規範和保障,並為深化改革留下空間,待條件成熟后再修改補充。對改革開放中遇到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用法律來規範還不具備條件的,先依照法定許可權制定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先行先試,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時再制定法律。我們還注意研究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從中吸取那些對我們有益有用的東西,但絕不照抄照搬。各國的法律體系也不相同,我們不用西方某些國家的法律體系來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外國法律體系中有的法律,但不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的,我們不搞;外國法律體系中沒有的法律,但我國現實生活需要的,我們及時制定。
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是加強民主法制建設、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目的。在立法工作中,我們始終堅持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無論在立法過程中還是在法律規範上都堅持以人為本,尊重人民主體地位,尊重人民首創精神,從人民的實踐創造中汲取智慧,從人民的發展要求中獲得動力。正確把握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現階段群眾共同利益、不同群體特殊利益的關係,正確反映和統籌兼顧不同方面群眾的利益,著力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正確處理權力與權利、權力與責任的關係,既賦予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必要的權力,又注意對權力的行使加以規範、制約和監督,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堅持走群眾路線,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不斷擴大公民對立法的有序參與,通過公布法律法規草案和舉行立法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尤其是基層群眾的意見,切實做到集思廣益、凝聚共識,使我們制定的法律法規充分體現人民群眾的共同意願。
堅持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是加強民主法制建設、做好立法工作的內在要求。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單一制國家。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是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建立統一的現代市場體系的基礎。同時,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文化、社會發展很不平衡,國家又處於深刻變革之中。這一基本國情,決定了國家實行統一而又分層次的立法體制。我們始終堅持維護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權威地位,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遵循法定程序開展立法工作,在制定法律法規的同時,開展對現行法律法規的集中清理工作,並加強對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以保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同憲法相抵觸,保證行政法規不同法律相抵觸,保證地方性法規不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保證法律法規的規定之間銜接協調、不相互矛盾,保障了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
國務院新聞辦2011年10月27日發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全面介紹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和內涵,展示了新中國立法成就。白皮書全文約2萬字,分為前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特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結束語等部分。
白皮書指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保證國家和社會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前提和基礎,是中國發展進步的制度保障。
白皮書介紹,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實現了中國從幾千年封建專制制度向人民民主制度的偉大跨越,徹底結束了舊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歷史,人民成為國家、社會和自己命運的主人。60多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經過各方面堅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到2010年底,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現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意志,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幹,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法律規範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實現有法可依。
白皮書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創新實踐的法制體現,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興旺發達的法制保障。它的形成,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體現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偉大成果,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白皮書強調,社會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實踐經驗的總結、提煉。社會實踐永無止境,法律體系也要與時俱進。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一項長期的歷史任務,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同樣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必須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的發展不斷向前推進。
白皮書強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總體上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對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提出了更為突出、更加緊迫的要求。中國將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有效實施,加快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
據了解,白皮書中文版單行本已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即日起在全國新華書店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