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制度

政務公開制度

公開前,各單位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要進行專題研究,制訂政務公開實施方案,確定政務公開的內容、形式和方法。

制度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務公開,增加行政活動的透明度,監督政府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秘密或其他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職能部門根據本規定提供政務信息,不得收費,但法律、法規或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開內容
第七條 對外公開的內容:⒈政策法規、重要規定;⒉各部門職責許可權、辦事依據、辦事程序、辦事結果、收費規定、服務承諾等事項; ⒊部門年度工作目標;⒋上級下撥的涉及公眾利益的專項經費及使用情況;⒌為民辦實事的項目及執行情況、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的有關事項(重點是行政審批、項目確定、探礦採礦、市政建設、征地補償標準、城鎮拆遷政策、行政處罰和收費、職稱評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學校收費和招生、畢業生就業等事項);⒎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
第八條 對內公開的內容:⒈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情況;⒉工作人員考核、獎懲、任免(職稱晉陞)、工資調整;⒊財務方面主要經費收支、預算外資金管理情況等。
第三章 公開方式
第九條 依據實際情況,政務公開以下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媒體公開。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重要文件、政策措施、政策法規、組織機構、辦事程序等事項,可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政務信息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
(二)會議公開。對不涉及保密內容的各種會議,可採取邀請有關人員和新聞記者旁聽的形式予以公開。
(三)載體公開。對涉及範圍廣、時效長、內容較為固定的事項,可採取設立便於群眾觀看的政務公開欄、印發宣傳資料、辦事手冊和張榜公布、出示公告等形式公開。
(四)窗口公開。對政策性強、辦理環節較多的事項,可在各單位建立服務窗口予以公開。
(五)政府各部門和單位要將機構設置、工作職責、辦事程序等事項,以公示欄等形式在本單位公布,工作人員要掛牌上崗。
第四章 公開程序
第十條 由單位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組長簽署意見報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 公開后,要採用設意見箱等多種形式,廣泛徵求群眾意見,並需將群眾建議的辦理結果和群眾所提問題的答覆意見及時向群眾進行反饋。
第十二條 每項政務公開工作結束后,對政務公開的方案,會議紀要及有關資料等,各單位要及時立卷、歸檔保存,做到檔案完備,資料齊全,便於查閱。
第五章 監督與考核
第十三條 縣政府政務公開主管機構主要通過下列方式對政務信息公開行為進行監督:
(一)對各職能部門政務信息公開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二)在各職能部門內部開展評議活動,聽取工作人員對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
(三)通過舉辦各種活動等渠道,廣泛傾聽社會各界的意見;
(四)設立政務信息公開投訴電話和信箱,及時查處違法或失當行為,並向投訴人通報處理情況。
第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定期對政府職能部門政務公開實施情況進行評議考核。具體考核標準另行制定。
第六章 責 任
第十五條 各職能部門實施政府信息公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規定的,縣人民政府政務公開主管機構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批評,並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六條 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中關於公開內容、方式等的規定的;
(二)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未真實公開政務信息的;
(四)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各職能部門隱匿或提供虛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政務公開內容


一、縣直部門公開的內容:
1.對外公開的內容:①政策法規、重要規定;②各部門職責許可權、辦事依據、辦事程序、辦事結果、收費規定、服務承諾等事項;③部門年度工作目標;④上級下撥的涉及公眾利益的專項經費及使用情況;⑤為民辦實事的項目及執行情況、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的有關事項(重點是行政審批、項目確定、市政建設、征地補償標準、城鎮拆遷政策、行政處罰和收費、職稱評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學校收費和招生、畢業生就業等事項);⑦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
2.對內公開的內容:①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情況;②工作人員考核、獎懲、任免(職稱晉陞)、工資調整;③財務方面主要經費收支、預算外資金管理情況等。
二、鄉鎮公開的主要內容:
1.鄉鎮政府行政管理、經濟管理活動的事項。主要包括: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年度工作目標及執行情況;鄉鎮年度財政預算及執行情況;鄉鎮的債權債務情況等。
2.與村務公開相對應的事項。主要包括:徵用土地及土地補償情況;各村組宅基地審批情況;救災救濟款物發放、優待撫恤情況;二輪土地承包及退耕還林錢糧補助兌現情況;計劃生育情況等。
3.鄉鎮政府各部門和派駐站所公開的事項。主要包括:工作職責、辦事依據、辦事條件、辦事程序、辦事紀律、辦事期限、辦事結果和監督辦法;執收執罰部門的收費、罰款標準和收繳情況;上級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必須公開的其他事項。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十六屆四中全會關於擴大基層民主、保證人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的精神,繼續推進依法治縣進程,加強對行政權力運行過程的監督,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繫,保證政務公開經常化、規範化,保證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全面性、有效性,根據(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的實施意見)精神,特制定如下政務公開制度:
1.政務聽證會制度
對物價、收費、城管、市政、環保、治安等與群眾利益關係密切的事項,推行聽證會制度,使群眾直接參與行政決策,促進政府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
2.重大事項集體討論決定製度
涉及全縣發展的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必須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按照法定程序公開。
3.專家諮詢制度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決定或辦理與群眾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應當在正式決定或辦理之前將方案草案公布,向專家諮詢並廣泛聽取、充分採納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再正式公布。
4.責任追究制度
各級政府和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督導、檢查,確保政務公開的全面落實。要加大對舉報、投訴事件的查處力度,凡有舉報、投訴,都要認真調查處理,並及時向群眾和社會反饋情況。對在推行政務公開中工作不力或不稱職的領導幹部,要進行批評教育;對拒不推行政務公開或在政務公開中弄虛作假,侵犯群眾民主權利,對群眾反映的問題不進行認真查處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5.定期通報制度
各鄉鎮、各部門至少每半年要對政務公開工作情況在系統內進行一次通報,對工作認真、成效明顯的要給予表揚,對工作不力、存在問題的要批評教育、限期糾正。
6. 投訴舉報制度
設立投訴舉報電話、舉報箱,對群眾投訴舉報的問題,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群眾署實名投訴舉報的,要將處理意見直接反饋本人,切實取信於民。
7.社會監督制度
採取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座談會、發放徵求意見表、個別走訪等形式,廣泛徵集群眾意見和建議,主動接受新聞媒介的輿論監督,保證監督渠道暢通。
新聞發布會每季度舉辦一次,由市政府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政府辦公室負責人、縣委宣傳部負責人擔任新聞發言人,他們將代表縣委、政府就社會廣泛關注的內容對外發布新聞,並接受記者的採訪。
9.電子政務制度
已實行網上政務公開的部門、單位,要以服務公眾為中心,進一步完善各項內容,逐步通過電子網路實現交費、諮詢、辦證等服務,使電子政務和政務公開互為依託,相互促進,讓更多的群眾得到方便、快捷的服務。
10.公開評議制度
要通過多種形式,鼓勵基層幹部和群眾對機關的辦事效率、服務質量進行監督,認真收集和聽取群眾意見,並進行公開評議,切實維護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