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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建國
江蘇省常州市財政局原副局長
孟建國,男,1963年出生,漢族,江蘇省常州市人,大學文化。曾任常州市財政局副局長。
2014年5月30日,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同年6月16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
2014年12月17日,孟建國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沒收財產十萬元。
2017年4月28日,無錫市中院裁定,對罪犯孟建國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歷任
2002年-2012年8月 常州市財政局農業處處長,
2012年9月-2014年5月 常州市財政局副局長。
據常州市財政局官方網站“領導分工”信息顯示,孟建國分管辦公室、農業處、基層財政管理處、會計處、財會教育中心、珠算協會。
人民網北京2014年5月30日電 據江蘇省紀委監察廳網站消息,江蘇常州市財政局副局長孟建國涉嫌嚴重違紀,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北京2014年6月18日電 (李源)據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6月16日,常州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常州市財政局副局長孟建國(副處職)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2007年,為常州某農業公司審核發放了一筆資金補貼后,孟建國來到該公司負責人趙某的辦公室,讓趙某給報銷了4.3萬元的發票。這些發票都是孟建國個人消費的費用。
2009年,孟建國手頭緊,就向趙某“借”了5萬元錢。這5萬塊,孟建國沒有打借條,對方也從不提出歸還。直到案發,孟建國也沒有還錢。一次去香港,孟建國看中一款LV女包,趙某付錢買下送給他。
2008年下半年,江蘇省里組織專家到金某公司的種植基地驗收,孟建國陪同。驗收結束,金某送給孟建國4000元,稱這是評審費。
2008年上半年,孟建國陪金某去南京送一個項目申報材料,在回常州的路上,金某悄悄塞給他5000元。
2012年,陸某的公司向政府部門申報了一個休閑觀光項目,當時這批項目,主管部門原計劃給30萬元補貼。在申報過程中,孟建國看到陸某的項目內容多,就又多安排了20萬元。陸某知道后,特地於2013年春節前給孟建國送去1萬元表示感謝。
2014年12月17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作出(2014)常刑二初字第7號刑事判決,孟建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財產十萬元。刑期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9日交付執行。扣押的路易威登(LV)女式提包一隻、追繳的贓款7.84萬元及孟建國家屬為其退出的贓款57.3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17年6月8日發佈於中國裁判文書網站、落款日期是2017年4月28日的《孟建國受賄罪刑罰與執行變更刑事裁定書》裁定: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孟建國,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2017年2月兩次獲監獄表揚,確有悔改表現。罪犯孟建國屬職務犯罪,判決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已履行。
以上事實,有罪犯獎懲審批表、犯人等級升降呈報表、罪犯評審鑒定表、計分考核統計資料、財產性判項履行證明等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間,沒有收到不同意見
本院認為,罪犯孟建國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孟建國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減刑后刑期至2019年10月16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