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寧波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正式掛牌成立。綜合行政執法局將行使經省政府批准納入綜合行政執法範圍的市容環境衛生、城鄉規劃、城市綠化、市政公用、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室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公安交通(人行道違法停車)、土地和礦產資源、建築業、房地產業、人防(民防)、水行政、安全生產、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陸域漁政、林政、教育、商務、旅遊、價格、體育管理等21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行政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權。具體事項將於2017年年底逐步划轉到位。
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城市管理局)是主管全市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和市政、園林綠化、市容環衛、供氣、供熱等城市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門。目前局機關有辦公室、組織人事處、宣傳教育處、計劃財務處(審計處)、法制處、執法指導處、執法督導處、執法指揮處、規劃改革處(科技裝備處)、行政審批處、市政公用管理處(應急監管處)、園林綠化管理處、市容環境管理處等處室,並按規定設置直屬機關黨委、團委。
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城市管理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委關於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綜合行政執法及城市管理(城市市政、園林綠化、市容環衛、燃氣熱力,下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起草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
(二)深化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進跨部門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依法行使經省政府批准納入綜合行政執法範圍的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行政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權。綜合行政執法的職權划轉與調整根據省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部署要求實施。
(三)統籌協調和組織指導全市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對全市的執法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和考核。制定並監督實施執法責任制度。組織開展案卷指導審查和評議工作。承辦相關投訴舉報和複議應訴工作。
(四)負責組織全市性重大或專項綜合執法活動。負責查處市區範圍內重大、疑難、跨區域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直接查處的案件。組織或參與相關的聯合執法活動。
(五)統籌推進全市綜合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制定案件辦理、隊伍(含輔助人員)建設、基層機構及其裝備建設等相關政策制度、標準規範,並指導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執法人員業務培訓。
(六)組織制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與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執法協作配合制度,明確職責許可權劃分並監督實施。承擔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等領域間和領域內相關部門間的執法協調和指導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協同機制、司法銜接機制,完善執法預警體系和突發公共事件快速反應體系。
(七)擬訂並組織實施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綜合(專項)行動方案。依法組織或參與編製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燃氣熱力等專項規劃,經批准后監督實施。
(八)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的統籌協調、監督管理和綜合考評,研究部署全市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項和改革措施。負責城市市政養護、園林綠化養護、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燃氣熱力的行業管理。擬訂行業管理制度規範、作業標準並組織實施,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工作。
(九)推進全市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設管理。負責市級智慧城管平台建設。指導監督考核區縣(市)和協同網路單位開展智慧城管工作。負責綜合行政執法與城市管理行業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工作。
(十)監督指導全市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審批和設施養管工作。負責市本級行政審批,承擔市管設施的日常管理和保修期后維護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工作制度,組織參與城市管理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定點、方案設計、竣工驗收、移交界定、過程跟蹤、運行管理等工作。
(十二)負責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行業安全生產(運行)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系。制定行業領域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十三)負責市本級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年度管理資金、維護維修資金及專項整治資金等經費計劃、統籌管理和使用監督工作。
(十四)負責行業市場培育發展和監督管理,依法開展行業領域的經營許可和特許經營。指導協調養護作業招投標工作。聯繫有關協會。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
1.深化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加大綜合行政執法政策、裝備等要素的保障力度。完善與業務主管部門、公安司法機關的協作協同機制。加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含輔助人員)建設。指導協調基層一支隊伍執法。推進“非接觸性”執法工作模式,全面提升全市綜合行政執法水平。按照一級執法主體的要求,逐步建立完善屬地為主的執法工作機制。加強對全市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加大對案件辦理工作的審(抽)查指導力度,必要時進行直接查處。
2.推進城市精細化管理,按照“城市管理應像繡花一樣精細”的要求,進一步打造“全覆蓋、全過程、全天候”工作機制,構建市級決策、區縣(市)實施的統籌機制,把精細化管理的理念、手段和要求貫徹落實到綜合執法與城市管理領域各項工作,提升城市管理法治化、標準化、智能化、社會化水平。深入推進系統內“最多跑一次”改革,依託“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平台,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
(十七)有關職責分工。業務主管部門要切實落實主體責任,主要負責政策制定、審批審查、批后監管、技術鑒定等具體的管理職責,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承擔職權範圍內的案件認定、鑒定及監管過程中發現的違法案件移送等職責。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主要履行後續監管、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 行政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權。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務、機要保密、信息檔案、信訪、後勤接待等工作。牽頭年度目標考核考評工作。負責人大政協建議提案和領導重要批示件的督辦工作。承擔市城市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負責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製、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承擔全面從嚴治黨的牽頭工作。
和政工職稱評審工作。配合做好統戰、僑務和對台等工作。指導城管義工協會工作。
(四)計劃財務處(掛審計處牌子)。負責機關財務管理,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負責部門預決算及資金管理、維護資金年度計劃及決算審核、政府採購預算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牽頭統計及節能管理等工作。
(五)法制處。組織起草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行政合同、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及備案、清理工作。負責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負責執法辦案規範建設工作,並組織指導檢查。
(六)執法指導處。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全市綜合行政執法,以更大力度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和推進跨部門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制定綜合執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與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協調執法聯動和執法保障等。承擔綜合行政執法綜合牽頭工作。
(七)執法督導處。負責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及基層基礎的規範化建設和管理。負責對執法活動中的違紀違規情況進行調查和處理。負責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工作。協助做好綜合行政執法網路輿情的應對工作。
(八)執法指揮處。擬訂綜合行政執法階段性工作計劃和專項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和督查專項執法行動和重大執法活動。負責直管案件的查處。負責重大案件、上級批示案件的督辦。負責處置執法活動中的突發事件。統籌組織協調重大活動保障。承擔“違停處置系統”運行管理工作。
(九)規劃改革處(掛科技裝備處牌子)。組織擬訂城市管理髮展戰略,牽頭修訂中長期規劃。組織開展城市管理體制機制調研及改革,指導協調所屬單位的改革工作。負責科技裝備、信息化建設和大數據工作,指導智慧城管工作。牽頭精細化管理工作。
(十)行政審批處。負責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招投標體系建設,牽頭招投標工作。負責行業養護市場培育及誠信體系建設等。指導區縣(市)開展相關工作。承擔“最多跑一次”改革、服務企業等工作。
(十一)市政公用管理處(掛應急監管處牌子)。負責市政養護、燃氣熱力行業管理的相關工作。依法開展燃氣熱力行業的特許經營、經營許可及資質管理工作。統籌城管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維穩、防災應急等工作。牽頭做好本系統抗台防汛等工作。指導相關行業協會。
(十三)市容環境管理處。負責市容環衛行業管理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依法開展本行業的經營許可及特許經營管理。指導建築渣土的運輸處置工作。牽頭做好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城區掃雪除冰等工作。指導相關行業協會。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寧波市智慧城管中心
寧波市市政設施中心
寧波市園林綠化中心
寧波市市容環境衛生指導中心和寧波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導中心
寧波市公用事業指導中心
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督察支隊(市綜合行政執法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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