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人數計劃

職工人數計劃

職工人數計劃是指企業為了完成各項任務,從本企業情況出發,在充分挖掘勞動力潛力和提高企業勞動效率的基礎上,對計劃期職工需要量及其構成所作的全面安排。它是勞動工資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職工人數計劃的指標包括:計劃期期末職工人數,即計劃期末企業應控制達到的職工人數; 計劃期新增職工人數,即計劃期末在報告期末增加的職工人數。在企業職工人數計劃和地方職工人數計劃中,還有計劃期平均人數指標。其作用是:反映企業和地方在計劃期內為完成生產任務所需要保持的勞動力數量;控制季節性臨時工的使用量;作為計算工資總額、勞動生產率平均工資的依據等。職工人數計劃按所有制又可分為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人數計劃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職工人數計劃。目前,我國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城鎮區、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職工人數計劃,都是作為指令性指標,分別由國家和省、市、自治區編製下達的。計劃人員應根據上級主管下達的指令或控制數字,結合生產和基本建設計劃工作量和企業或部門勞動定員、定額標準以及現有人員的分佈和構成等進行編製。

主要指標


職工人數計劃的主要指標是:
(1)計劃期末(年末)職工人數:指計劃期末達到的職工人數。
(2)計劃期新增職工人數:指計劃期末比報告期末增加的職工人數,前兩個指標的作用是反映職工人數增長的變化,以便控制新招收,補充和調入職工。
(3)計劃期平均人數:指計劃年度內所平均擁有的職工人數。它為計算勞動生產率和平均工資提供依據。

編製依據


編製職工人數計劃的依據:
(1)上級主管機關的指示和下達的指標或控制數字;
(2)生產、建設計劃任務;
(3)先進合理的勞動定額水平和編製定員
(4)勞動力節約挖潛的措施;
(5)現有人員的構成情況。企業職工人數計劃必須經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審查批准,並作為國家控制指標下達,嚴格執行,不得突破。
我國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人數計劃,分別由國家和省,市、自治區編製下達,除國家控制和規定的計劃指標外,屬於省控制和下達的指標有:
(1)職工人數中的臨時工人數;
(2)技工學校畢業生人數;
(3)國營農、林,牧、漁場新增職工人數。
今後,隨著勞動制度的改革,在服從國家計劃和管理的前提下,企業有權決定用工辦法,這樣做,有利於計劃管理的統一性與靈活性相結合,進一步完善計劃管理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