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中遠海運重工有限公司
船用配套設備製造類公司
揚州中遠海運重工有限公司於2007年05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韓成敏,公司經營範圍包括:浮動裝置及船舶設計與製造,船用配套設備製造,金屬結構製造,通用和起重運輸設備製造及修理,塗裝工程施工,投資與資產管理,國內貿易,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船舶修理,會議及展覽服務,職業技能培訓等。
2021年8月,揚州中遠海運重工有限公司入選2020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
2015年6月2日,中海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海公司)、揚州中遠海運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州中遠公司)與案外人TTI公司簽訂《造船合同》,約定中海公司、揚州中遠公司為TTI公司建造三艘船舶。2015年7月20日,中海公司、揚州中遠公司與勝船海事公司(Winship Maritime Inc.,以下簡稱勝船公司)針對前述《造船合同》簽署了《傭金協議》,約定該協議受英國法律約束並須依英國法律予以解釋。后TTI公司在美國法院進入破產重整,TTI公司將《造船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出售給新的買方。中海公司、揚州中遠公司從新買方處獲得全額船款。勝船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中海公司、揚州中遠公司支付傭金及利息。
上海海事法院一審認為,《傭金協議》約定適用英國法。在英國法下,經紀人獲得傭金應以達成《傭金協議》中約定的條件為前提。案涉《造船合同》轉讓后,勝船公司獲得傭金的條件並未成就,中海公司、揚州中遠公司並無過錯,無須承擔損失賠償責任,遂判決駁回勝船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