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

船舶修理

船舶修理是指船舶的船體和結構、機器或設備、舾裝或構造、系統等在船塢或船廠進行修理,以達到其原設定的狀態或功能要求並能夠繼續使用。

該《修船條例》及《修船工作會議紀要》,均按照導致船舶修理的原因、修理範圍和間隔年限,對船舶修理作了明確的分類和分等。

基本任務


我國交通部頒布的《修船條例》及《修船工作會議紀要》,均按照導致船舶修理的原因、修理範圍和間隔年限,對船舶修理作了明確的分類和分等。航運企業的機務部門應據以制訂每一具體船舶的修理時間和費用的計劃。船舶上處在第一線的各部門負責人,應當熟悉各類修船的範圍,以便依據修船的種類,編製修船項目申請單(以下簡稱修船單),以免漫無邊際地擴大修理範圍,造成時間、精力和資金的浪費。
修船單是船舶和機務部門向船廠提出的修船工程的基本技術文件,是機務部門和船廠用以安排修船計劃,分配修船費用,船廠做好船舶進廠修理前施工準備工作的依據。因此,修船單的編寫應力求使船舶的需修部位清楚,情況準確,技術合理。只有這樣,才可以保證修理工作的順利進行並達到技術質量的要求。
(一)船舶修理的種類
1.計劃養護修理
船體和設備在營運過程中都會有自然損耗,會隨著時間的推移暴露出某些缺陷,發生或大或小的損壞。為了保證能夠繼續安全使用,必須有計劃地進行修理。計劃養護修理包括航修、小修和檢修(或稱為中修和大修)。
航修:是在船舶營運期中,發生影響航行而必須由船廠或航修站協助進行的一般修理工程和一般事故修理,航修應利用航次在港的停泊時間進行,船廠或航修站應積極重視航修工作,接到通知即予安排修理,必要時隨船檢修,儘可能不影響船舶的運輸生產。
小修:是按規定周期有計劃地結合定期檢驗進行的廠修工程。小修的目的是消除在營運中產生的過渡磨耗,保證船舶到下次計劃修理期內的安全運行。小修一般和塢修同時進行。小修時主要是對船體、舵、軸系、通海閥、主輔機、鍋爐以及工程船舶專用設備等進行重點檢查和修理,一般只對原有設備進行調整、研磨、更換零件、清潔保養等工作,除航務工程船舶外,不得漆裝改建。小修基本工程範圍如下。
(1)船體有鏽蝕時除銹油漆(沒有鏽蝕的部位而且油漆又好時,就不要隨便除銹和油漆),修換少量船體構件,對局部損耗的外板、甲板或其他板材作適當貼補或挖補。
(2)主機局部拆裝,調整間隙,軸承澆鉛。無特殊情況的話,大海船主機不弔曲軸,大江輪主機曲軸不出艙,大柴油主機一般不解體。
(3)輔機及管系等進行一般檢查和修理,可以修換部件,但不漆裝或移位。
(4)鍋爐內部清洗,檢修附件,並可修換部分爐管、小牽條、焊補裂縫,但不剝爐衣、不解體。非因特殊需要,不隨便作水壓試驗。
(5)工程專用設備進行檢查和修理,可以修換挖泥工具、泥泵、樁錘、絞機等易損部件。
小修間隔期機動船、工程船、冷藏駁船、食品駁船,一級油駁船為12~18個月,絞灘船、躉船為18~24個月,貨駁及二級以下油駁為24—36個月,有些躉船無小修。間隔期上下限根據航區、營運條件、設備狀況,由用船單位技術部門確定,但不能超過上限。
檢修是按規定周期間隔2—3次小修並結合定期檢驗進行的廠修工程。檢修的目的是對船體、主輔機及其他設備進行全面檢查,重點修復在小修時不能解決的較大缺陷,保持船舶強度和主要設備的安全與運轉條件。檢修時檢查發現的問題,必須解決的均應修復,但對連帶工程可以安全使用到下次小修時解決的,可做好記錄,繼續使用,分別在以後小修時修復。檢修基本工程範圍有:
①定期檢驗規定的拆裝工程;
②船體有鏽蝕時除銹油漆;
③修換部分船殼、甲板及骨架;
④主機允許解體修理,並更換主要部件;輔機可以出艙修理,或整台更換;
⑤鍋爐允許抽出爐膽,割換燃燒室,並按檢驗規定期限進行水壓試驗;
⑥檢修時一般不進行漆裝改建,但對工程量不大而營運中有顯著效益的改建項目,經論證並報上級批准,可以結合檢修進行;
工程船的專用設備應進行全面拆驗,允許更換挖泥、打樁、起重等設備主要部件及專用電氣設備。
檢修是計劃修理的最大修別,對修理項目的確定,必須符合安全和勤儉的原則,一般不更換上層建築,大船不換主機和鍋爐。 ,
檢修的問隔期:機動船、工程船、絞灘船、冷藏駁、食品駁、一級油駁、海上鋼質躉船為4~6年;江河鋼質躉船為6~9年;貨駁及二級以下油駁無檢修。
以上各修別以間隔時間為主進行安排,其工程範圍只是原則劃分,由於船型、機型複雜及船舶的技術狀況各不相同,如發現問題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實事求是地解決,小修時允許進行個別檢修範圍的工程。
2.事故修理
事故修理是指對船舶因發生事故而損壞的部分的修理,這類修理如果工程範圍不大,一般可以隨著航修工程進行。但如果工程範圍較大,航修難以勝任的,則仍需安排修理計
划。事故修理的項目、範圍和期限,要根據船舶檢驗機構的驗船報告所載的實際損壞情況和
修復要求來確定。事故修理在實施修理之前,仍需開具修船單交給承修的船廠。對於輕微
的事故損壞,在不影響適航性能,不妨礙安全營運的前提下,可以作好記錄,待到計劃養護修
理時修復。事故修理項目應集中編製修船單,並註明“事故修理”,要求船廠對這部分修理費
另開發票,並在發票上加蓋“事故修理”字樣的圖章,以作為索賠的憑證。
3.基本恢復修理
對於已不能使用的船舶需進行恢復適航性能和船體強度的修理,例如對於沉船、火災船隻的殘骸的修理。這類修理工程浩大,需用巨額資金,修船期長,經濟效果差,現已不多見。
(二)船舶修理的組織管理
1.建立修船制度——保養、管理及維修制度
對船舶採取“預防措施”,即在日常營運過程中由船員進行保養,保養愈好,預防措施愈得力,則修理工程的範圍愈小;反過來,“修船措施”恰當,則修船質量高,修船周期短,保證被修船舶在營運中維持正常技術狀況的時間越長,也就便於船員進行保養。
2.注重修船工藝,縮短修船周期,提高經濟效益。
(1)預先詳細查明和確定待修工程範圍,填明修船單,並且作好保障,在最短時間內完成修理工程所必需的一切準備工作;
(2)建立用船單位、修船單位、驗船單位之間的正常而恰當的關係,以保證修船質量,提高修船速度; .
(3)定點修船,例如長江船舶在長江沿岸的船廠修理;
(4)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船體修理技術標準》進行修船,並根據各廠具體條件來選擇最合理的修船方案及修船工藝。
(三)船舶修理的主要工作
1.準備工作取下需修理的船體構件,拆除妨礙工作的機械、管系、傢具、設備等。
2.基本工作直接消除船體缺陷的修復工作,即修理或重新製作拆下的部分,如零、部件等,然後予以裝配。裝好后還要作試驗,檢查使用性能能否已恢復、改善或提高了。
3.輔助工作 為準備工作和基本工作提供方便的工作,包括為工作地點搭設腳手架;接通氧、炔、風、電、水等動力與能源;材料準備;修船過程中的起重運輸工作;修理完畢后的清理現場工作。

涵義


船舶在營運過程中,經常受到各種外力的作用,加之人為因素的影響,便會發生變形與損壞,以致使得船舶失去正常的技術狀況,究其原因大致有如下幾方面。
1.外力作用
船舶在波浪上由於經常處於升降、搖擺、迴轉等運動狀態中,不斷地受到彎曲應力和扭轉應力的作用。
2.腐蝕作用
金屬的腐蝕是時時刻刻在發生著的一種自然損耗。
3.人為作用
由於人對船舶的使用與管理不當而發生海損等事故。以上為有形損壞,經過修理后可恢復船舶的正常技術狀況。
4.無形損耗
由於科學技術的進步而使得船舶的技術狀況變為陳舊、落後,需要進行改建、更新或報廢。
由於上述原因,船舶在營運過程中,產生不同程度的損耗與損壞,影響到船舶的正常技術狀況,也逐漸對船舶的正常營運產生影響,給船舶安全帶來威脅。因此,需要通過修理來消除這些缺陷,保持和恢復其正常的技術狀況,並防止船舶各種構件的繼續損耗與損壞。

引申


修船不同於造船,它是在船上木質設施、機電設備等不完全拆除的情況下進行切割、裝配、焊接等明火作業,甚至有些船舶連油水艙里的油水也沒有完全排放就進廠臨時突擊修理。船上的油水艙長期使用后,艙內充滿著有毒氣體,稍有不慎,將會給人身安全帶來危害,財產帶來損失,所以,在修船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下列安全操作規程。
1.下船工作必須注意照明。無照明處必須帶好手電筒,以防踏空墜落。
2.船上油水艙打開后,不可隨意進入,應等安全部門對艙內空氣測試合格後方可入內工作。應注意通風條件和勞動監護制度。
3.凡對燃油艙、櫃(包括鄰櫃)、油管等進行明火操作前,必須先對油艙、櫃、油管等做徹底的清除,然後進行可燃氣體測爆檢查,合格後方可進行作業。
4.在機艙內進行明火作業時,必須注意周圍環境,必要時應將周圍設備拆除,再進行作業。工作后應對工作場所及其周圍進行整理、檢查,熄滅一切火種。
5.船上所有一切閥件、電氣開關不得任意打開、閉合。
6.工作場所周圍(包括鄰艙)有與施工無關的其他電氣設施時,必須將其電源切斷,才可進行作業。
7.工作場所周圍(包括鄰艙)有電纜和其他木質舾裝設施時,進行明火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工作結束后要有專人檢查。必要時應將上述設施拆除,再進行作業。
8.甲板拆除后,不得在骨架上行走。
9.不得擅自進入無關艙室,打開的人孔蓋、水密艙口蓋,不可隨意關閉。
10.舷側板修理作業應按自上而下的順序進行。

注意問題


在安排船舶修理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修理費用視修理內容而有較大差異
合理安排修理、控制修理項目顯得極為重要。過去有些航運企業在船舶維修保養問題上的做法是將許多維修工作都積累起來,留待船舶進廠后一起修理。這不僅延長了修理時間,而且增加了修理費用。現在許多船東的做法是盡量把需要進廠修理的項目控制在較小的範圍內。當需要進行某些項目的修理時,並不簡單地令船舶進船廠修理,而是首先考慮是否有可能採用各種更為靈活、經濟的辦法,如臨時增加船員隨船進行修理;在港口臨時僱用修理工人;聘請專家上船指導等等。這樣做雖然也要增加一些修理費用,但與進廠修理相比仍有很大的節省,尤其是採用這些辦法不縮短船的營運時間。
(2)修船廠的選擇應通過比較確定
這種比較應包括修船費收水平的高低,修船質量的好壞,船舶到離修理地點的航程和進廠前後可能獲得貨載的機會等情況。有些公司規定本公司船舶的主要廠修都應回到本國基地進行,這實際上不一定有利。船舶回基地修理雖然可減少外匯支出,但也可能造成船舶的船期損失。一般來說,除非在修船質量、時間和費用上有比較明顯的差別,船舶就近選擇修理地點是較為合適的。
(3)修理時間直接影響船舶的營運效益
修理周期的長短直接影響到船舶的營運天數,從而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為了縮短修船周期,船方應提前將修理工程單提交修船廠預先備料和制訂修船計劃。為了避免倉促開工或由於計劃不周而在修理過程中追加工程項目,造成返工、重複,因而延長修理周期,船方還可邀請廠方事先派員跟隨船舶航行,根據船方提出的修理項目,在航行中進行實地勘驗,然後再共同商討修理計劃。
另外,有時由於某種原因,如為了避免修船廠在某些時段的任務量過大,或者為了迎接即將到來的繁重運輸任務,需要提前安排部分船舶進出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