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澤縣檢察院

洪澤縣檢察院

2、政工科 4、偵查監督科 6、監所檢察科

機構設置


1、辦公室
主要職能:處理機要文電,檢察統計、印章管理、保密工作,檢察技術裝備、交通通信設備、服裝的購置、發放和管理,財務管理、房地產管理、基本建設管理、固定資產管理、交通工具管理、環境秩序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
2、政工科
主要職能: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好院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院黨組和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文件起草、秘書事務以及情況反映、工作簡報等內部刊物的編髮;負責檢察宣傳、調研、信息工作;負責檢察委員會的事務性工作;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人民監督員辦公室日常工作;協助黨組負責全院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承擔全院機構編製、幹部人事管理和檢察官管理工作;負責院司法警察警銜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院檢察幹部和職工的考核、任免、表彰、培訓、工資和人事檔案管理;制訂幹部人事管理意見、政治理論學習和思想宣傳意見以及教育培訓意見;負責院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3、警務科
主要職能:負責院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訓、考核工作;參與執行由縣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傳喚、搜查、拘傳,協助執行強制措施;負責送達法律文書、保護犯罪案件的現場以及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並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負責槍支彈藥裝備的管理。
4、偵查監督科
主要職能:負責全縣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承辦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工作;開展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研究審查批捕業務規範化建設,制定有關制度和規定。
主要職能:負責全縣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負責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監督,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開展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及相關工作;研究起訴檢察任務的規範化建設,制訂有關制度和規定。
6、監所檢察科
主要職能:負責監督全縣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對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看守所執法活動以及超期羈押等工作進行監督;承辦發生在監管場所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案件的偵查工作以及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工作;承辦由縣檢察院管轄的發生在監管場所的案件抗訴工作;負責受理被監管改造人員的控告、申訴;查辦服刑罪犯不服人民法院複查駁回的有錯誤可能的申訴案件;研究制訂監所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等。
7、民事行政檢察科
主要職能:負責對全縣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活動進行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縣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向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建議;出席由縣檢察院抗訴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庭審活動;研究分析全縣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點疑難問題,提出工作對策;研究制訂民事、行政監督業務工作細則、規定等。
8、控告申訴檢察科
主要職能:負責全縣檢察機關控告、申訴、舉報、刑事賠償工作;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控告和申訴;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案件線索進行初查;依法查處檢察機關管轄的控告申訴案件;督促有關部門查報結果;承辦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事項;綜合反映控告、舉報、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情況;研究制訂控告、舉報、申訴、刑事賠償工作細則、規定等。
9、職務犯罪偵查局(對外掛“反貪污賄賂局”牌子)
主要職能:內設偵查一科、偵查二科、綜合預防科(均為股級)
1)、偵查一科、偵查二科
負責全縣檢察機關辦理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財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
2)、綜合預防科
研究分析全縣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與預防對策;研究制訂有關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檢察業務的工作細則、規定等。

機構職能


(1)、法律監督
(2)、職務犯罪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