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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權

礦的所有權和各種利用礦權利的總稱

指礦的所有權和各種利用礦的權利的總稱,又稱礦業權。礦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予以規定。礦權從從法律的角度可以分3種。即礦產資源所有權、探礦權、採礦權。

簡介


霍林河露天煤礦
霍林河露天煤礦
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屬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凡我國領域及管轄海域的礦產資源均屬於國家所有。
我國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具有三個重要特徵:主體的惟一性,客體的無限性,權利的獨立性。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是我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制度和監督管理的重要法律基礎。

分類


探礦權

大慶油田
大慶油田
指按法定的程序取得勘查許可證,在批准的勘查區塊範圍內和有效期限內,對批准的礦種及其伴生、共生礦產進行勘查的權利。依法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勘查主體為探礦權人。

採礦權

礦產資源法
礦產資源法
指按法定的程序取得採礦許可證,在批准的區域(礦區範圍)和有效期限內,開採被許可的礦產及其共生、伴生礦產的權利。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的企業和公民稱為採礦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