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分支機構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設立的、以本公司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經營後果由保險公司承受的分公司、支公司或辦事處。設立分支機構的保險公司可以稱為總公司或本公司。

特點


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具有以下特點:①沒有獨立於保險公司的名稱。分支機構的名稱前都要冠以本公司的名稱,且須標明是該公司的分公司、支公司或辦事處。例如平安保險公司廣州市分公司天河區辦事處等。②沒有獨立於本公司的資產。分支機構佔有和使用的資產均為本公司的資產,從公司財務會計角度講,分支機構儘管可能設立會計人員和會計工作的賬冊,但這都是本公司財務工作的組成部分。③沒有獨立於本公司的組織機構。分支機構的組織應由本公司依照有關規定設置,其經營管理活動也是按本公司的規定進行的。④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其民事責任均由本公司承擔。分支機構開展業務是以本公司的名義進行的,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均由本公司承擔。在保險業務活動中,尤其在民事訴訟中,分支機構只有得到本公司的授權,方可以本公司的名義進行訴訟,分支機構未經授權不得隨意處分屬於本公司的資產。

設立條件


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規定,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由於保險公司總公司營業部負責管轄總公司所在城市的支公司與營業部,因此總公司所在地不再設立分公司。全國性的保險公司可以申請設立3家分公司,區域性保險公司可以申請設立2家分公司。此外,每申請增加一家分公司或者省級以上分支機構,應當增加資本金至少人民幣5000萬元。全國性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達到人民幣15億元的,區域性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達到人民幣5億元的,在償付能力充足的情況下,增設分支機構可以不增加資本金。
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由其總公司統一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有利於當地保險市場的發展;②總公司開業1年以上,且資本金符合法定要求;③內控制度健全、機構運轉正常、償付能力充足;④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章行為,擬設分支機構的上級機構年檢合格;⑤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任職資格的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⑥上次批准設立的分支機構籌建成功,運轉正常;⑦中國保監會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設立程序


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首先應當提交正式的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業務經營範圍、3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籌建負責人、計算機設備方案及擬定的辦公地點等。
中國保監會在接到保險公司的申請報告后,應當根據市場發展需要並結合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規模、償付能力、經營效益、經營管理水平、內控制度建設、已有分支機構的分佈和數量等情況進行審批。中國保監會在收到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后的3個月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逾期未答覆的,視為不批准。申請未獲批准的,保險公司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內容的申請。
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被獲批准后,保險公司應當立即進行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籌建工作。籌建期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准文件自動失效。經保險公司申請,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期可以延長3個月。籌建工作完成後,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開業申請,申請領取經營保險業務的許可證。開業申請的內容主要包括:籌建工作的完成情況、業務經營的範圍、機構負責人、辦公場所及有關證明、計算機設備配置情況、內部機構設置及從業人員情況等。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在取得經營保險業務的許可證后,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公司登記機關予以核准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在獲得營業執照后,即可進行相關的保險業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地位


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保險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應當設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或者營銷服務部,由保險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申請設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保險公司的組成部分,無獨立的財產和經費,也無獨立的名稱,其領取的是《營業執照》,而不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從本質上來說,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在總公司授權的範圍內辦理保險業務,因此,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如《保險法》第80條規定:“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須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雖然無獨立的法人地位,不能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但它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其中就包括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因此,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獨立的訴訟主體起訴和應訴。但在該分支機構無能力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裁定由總公司來承擔分公司應承擔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