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體官員
概念
裸體官員,簡稱裸官,是指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
2010年2月22日,監察部網站發布《國家預防腐敗局2010年工作要點》,監管裸官首次作為預防腐敗局工作重點被提出。2010年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和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2011年3月5日中央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馬馼表示,2011年我國將對“裸官”進行登記管理。
廣州市委副書記方旋第一個被指為“裸官”提前5個多月退休的官員。
裸體官員
2008年6月22日,新華社經授權發布《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即中國第一個“五年反腐規劃”。時隔十日後,2008年7月3日,一篇《還有多少貪官在“裸體做官”》的文章開始在網上廣泛傳播。
這篇文章的作者是中國民主同盟盟員、安徽省蕪湖市政協常委周蓬安。時逢陝西省政協原副主席龐家鈺案發,文章評論道:“由龐家鈺案,我們又很容易聯想到諸多先安排好妻兒乃至情婦出國,自己在國內‘裸體’當官,並使用手中權力將國家大批財產轉移至境外私人賬戶的貪官。”
在接受《財經》記者採訪時,周蓬安如是道出初衷:為形容龐家鈺案等類似現象,他一直想尋找一個抓人眼球的辭彙,以期引起社會公眾和政府的關注。在這種情況下,周將“裸體”與“做官”兩詞結合,製造出“裸體做官”的概念。此後經過網路發酵,這種說法被簡稱為“裸官”,併流行開來。
自此,“裸官”一詞誕生。
2008年7月3日晚,周蓬安 寫下題為《還有多少貪官在“裸體做官”? 》博文,率先提出了“裸官”概念,隨後《人民網》、《新華網》、《新浪網》均在首頁推薦,一時間“裸體做官”成為社會熱門的話題,且至今不衰,營造出了一股良好的網路民意,收到了預想的效果。
此外,限制“裸官”是深圳市委市政府2009年11月25日頒布實施的《關於加強黨政正職監督的暫行規定》中提出的新概念,目的是加強官員的有效管理和廉政監督,成功阻止國內或某些外派機構的官員腐敗犯罪后攜巨款潛逃海外、逃避打擊。如原陝西省政協副主席龐家鈺,其妻兒早在他大權獨攬的時候,於2002年移民加拿大。龐家鈺自己在國內當官腐敗、將家屬移居海外,直至2008年6月被判刑,這種現象被網友稱為“裸體做官”或“裸官”,一出現迅速成為網路熱詞。
裸體官員
著名反腐專家、中央黨校教授林曾一針見血地指出:“裸官,是指那些把妻子和兒女都遷居到國外,錢也帶到國外,而自己一個人留在國內的官員。裸體官員的出現,反映出貪官風險意識的增強,這和反腐敗力度的逐漸加大成正比。對於這種給自己留後路的官員應該保持高度警惕,在提拔任用的時候應該特別小心,加強監控。”
治理裸官現象,顯示了政府懲治貪官的決心和智慧,應該說,這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手段,但這又僅僅是一種手段,只能說為貪官關上了出逃之門,卻沒有關閉貪污之口,要從根本上治理官員腐敗,還是要解決權力和監督對等的問題。
裸體官員
一、是由於我們的某些官員信仰上出現了危機;
二、是監管制度不健全,給了貪官們可乘之機;
三、是官員的權力過大,給貪官為所欲為創造了條件;
四、是社會風氣不正,導致很多拉貪官下水的“縴夫”存在;
五、是上級領導或主管部門睜隻眼閉隻眼,給了貪官們“可持續”鑽空之機;
六、是大量的貪官被發現后,因為種種關係不被處理或輕微處理,致使“進行中”的貪官膽大妄為、前赴後繼。
裸體官員
從貪官們的早早準備到最後一跑了之,折射出問題的另一面,這就是我們有關方面的沒有準備。因為沒有準備,於是在與早有準備的貪官的較量中,有關方面是顧此失彼,貪官則遊刃有餘,更甚至在貪官逃之夭夭之後,有關方面才如夢方醒卻已措手不及。
貪官的墮落,是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的過程,其間不可能沒有蛛絲馬跡。至於他們為外逃所作的種種準備,更是不可能真的人不知鬼不覺;這一切本來恰是對有關方面的提醒、警示,可惜的是有關方面竟然視而未見。從這個角度看,與其說是早有準備的貪官們騙過了沒有準備的有關方面,不如說是有關方面的沒有準備給貪官們的早有準備提供了可趁之機。
裸體官員
其一,他們妻子兒女都在國外,自己孤單一人,沒有“家”的感覺。
其二,他們四處吃“野食”。因為自己有退居的地方,也就膽大妄為,肆無忌憚,四處吃“野食”,能貪則貪,能撈則撈。
其三,他們隨時可以“飛”走。由於他們是孤家寡人,身邊沒有什麼拖累,一旦出現對自己不利的風吹草動,自己隨時可以拍拍翅膀“飛”走,根本不用考慮自己“飛”走之後的影響。
“裸體做官”現象,無論其是否存在腐敗事實,其裸體做官的行為本身,說到底反映了這些官員對國家的忠誠出了問題,也反映出他們根本不打算和自己的人民患難與共,而是隨時準備腳底抹油。在任何國家,官員不忠於自己的國家,這都是一個極端嚴重的問題。“裸體做官”現象在不同地方多次出現,實際上使國家的政治、經濟乃至軍事安全均處於一種危險的狀態,同時也使國家和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受到嚴重影響。
裸官最喜歡外逃的國家是加拿大
2000年以來,外逃腐敗分子多根據自身的實力和關係往往選擇自己避難的國家。
小貪官,往往是周邊國家:那些涉案金額相對較少、級別低一些的貪官,往往首先選擇逃往泰國、緬甸、馬來西亞、蒙古和俄羅斯等周邊國家,這樣,他們的逃亡和生活成本都不會太高。
不太發達的國家:非洲和拉丁美洲:那裡的一些國家正處於轉型期,有的國家法制不很健全,這些貪官往往會隱姓埋名,靠贓款過著深居簡出的生活。
對大貪官們來說,往往選擇一些發達國家:西方發達國家尤其是移民國家,是他們的“最好”逃亡地,比如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
裸官數量
在2012年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國內著名反腐專家、中共中央黨校教授林喆談到廣受社會關注的裸官問題氣憤的說:從媒體曝光的情況看,從1995年到2005年,我們有 118萬官員配偶和子女在國外定居。對這些官員,他們應該及時向組織彙報,其配偶和子女到國外去定居留學,費用從何而來,是誰提供資助的?
外逃貪官有4000人或更大
關於中國貪官外逃,2003年來被媒體頻繁引用的一組官方數字是:“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有4000多名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攜公款50多億元在逃。其中,有的已潛逃出境……”這實際上只是被檢察機關掌握的一部分,精確的數字應該比這個龐大許多。
在洛杉磯、紐約、夏威夷、休斯頓、溫哥華、多倫多,經常可以看到不少開超豪華轎車、珠光寶氣的中國男女,並已形成了一個圈子。這些人不參加當地華人社區的活動,不在人多的場合露面,行蹤詭秘。不過,在高檔餐廳里,人們也偶爾可以聽到他們聚集在一起喝酒時談論,說當初出來時弄的錢太少,還應該多拿一些,因為現時外逃的官員搞的錢又大大超過了他們。
外逃資金是50億,還是2000億
由於貪官外逃現象嚴重,使中國“損失資金50億”。這是2002年初中國官方雜誌《半月談》公布的一個數字,這個數字僅包括官方記錄的立案的贓款。如果算上那些沒有立案的,或者沒有暴露的,這個數字也許會翻上10番、20番。
一邊是中國政府不遺餘力地吸引外資,另一方面國內又有大量資本外逃。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這個口袋進,那個口袋出"的尷尬處境做了一項專題調查,他們估計1997至1999年外逃資金規模約為100億美元,但權威分析認為應該是約530億美元(約4400億元人民幣),平均每年177億美元,每年外逃數額佔GDP比重的2%。
雖然“權威分析”比《半月談》提供的數字已經高出許多,但比起北京大學的一項研究仍顯得太少。北京大學的一項研究發現,以各種方式非法轉移至國外的資金分別為:1997年總金額為364億美元;1998年386億美元;1999年283億美元。經濟專家樊綱更認為,2000年中國資本外逃已達480億美元,超過了當年外商對華投資的407億美元。儘管如此,海外人士仍然認為這個數字太保守。因為資金通過香港進入美國、加拿大等國易如反掌。
香港廉政公署2002年破獲一個龐大的跨境洗黑錢集團,再經與警方成立特別調查小組聯手進行足足一年的深入調查后,正式起訴8名人士,包括寶生銀行一名前高級經理。警廉的聯手調查顯示,該個涉及貪污的跨境“洗黑錢”集團,自1996年至2002年被搗破的5年來,總共清洗的款項高達500億港元。這還只是被查獲的一個洗錢通道。
另一個被查獲的洗錢通道是廣東省惠州市惠東縣平山鎮劉氏兄弟的地下錢莊,他們以“一條龍”服務聞名。這個地下錢莊在交易方式上很簡單,往往是交易完成了還不知道對方是誰。由於交易量巨大,他們的成本無形中也大大降低,因此吸引了不少企業前來進行交易。這個地下錢莊在3年內資金流轉總規模達到了20多億元。而遠華走私案主嫌賴昌星則將120億元人民幣的走私收入,通過地下錢莊付往加拿大。
也有人指出,每年從中國以各種方式洗出的黑錢高達2000億元人民幣。按國際上通行的計算方式,資本外逃額即中國貿易順差加資本凈流入與中國外匯儲備總額增加部分的差值。每年中國國際收支統計中這一“誤差與遺漏”亦有一兩百億美元,多年累計下來,數額已逾千億美元。一些經濟學家估計,由於“誤差與遺漏”僅僅是被政府所統計的那一部分,更多的資金流出沒有記錄在案,因此這一數字可能更為驚人。另有統計顯示,過去3年,香港的“外來直接投資”從1998年的147億美元大幅飈升到2000年的643億美元。這筆錢中的相當一部分來自於地下錢莊的“洗錢”活動。
這還不包括通過留學渠道外逃的資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資料顯示,中國已迅速成為世界上最大的留學生派出國。中國人事部也透露,至2003年止,中國在外留學人員總數達46萬人,分佈在全球至少103個國家和地區。據資料,在英國留學的費用,一般而言,研究生、本科生每學年平均學費大致在5000至 16000英鎊(6萬到19萬元人民幣)之間;美國許多大學一年的費用在1萬美元至3萬美元(8萬到25萬元人民幣)之間;在澳大利亞,絕大部分全日制學位以及研究生課程每年的學費在1萬至2萬澳元(4萬到8萬元人民幣)之間;而加拿大的學費一般每學年在6000加元(3萬元人民幣)左右。
藍甫:原廈門副市長,與賴昌星案有涉,索取收受賄賂500多萬,案發後攜妻倉皇出逃澳大利亞。
許國俊:原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與他人盜用4.83億美元后,遠遁海外。
董明玉:原河南省服裝進出口公司總經理,現住美國新澤西州。
蔣基芳:原河南省煙草專賣局局長、原煙草公司經理、原黨組書記,2002年攜百萬巨款出逃美國。
程三昌:原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長,曾任漯河市市委書記,逃到紐西蘭。
楊秀珠:原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曾任溫州市主管城市建設的副市長,2003年4月攜家人逃往美國。
陳傳柏:原昆明捲煙廠廠長,貪污1600多萬元后逃匿海外。
盧萬里:原貴州省交通廳廳長,涉嫌將大量公路工程私下交授其親屬開辦的多家“空殼公司”承建,從中非法套取巨額工程款而逃亡海外。
羅慶昌:原雲南省旅遊集團公司董事長,涉嫌挪用和貪污巨額公款,1999年8月潛逃出境。
周長青:原國有控股的西安市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總經理兼汽車部經理,歸案后被依法執行槍決。
董躍進:中國通信建設總公司原總經理助理(正處級),被控涉嫌夥同他人挪用公款5.8億元、涉嫌單獨或夥同他人受賄157萬餘元一案開庭審理。事發前,董躍進的妻兒均已移居美國,其財產也早已由妻兒轉移出國。
歐林高:原東莞市人大副主任,被雙規后,辦案人員從其住處查獲大批現金、奢侈品和名貴字畫,裝滿一輛商務麵包車。為清查暫扣的1700萬元贓款,銀行派來8 名專業點鈔員,連續工作12小時,燒壞了3台驗鈔機。
堵死“裸官”升遷之路后,如何確認一名“裸官”,就成了重中之重。
實踐操作中,各地還將特殊情況“裸官”與“半裸”區別對待。比如,作為國內首個預防腐敗地方法規,2013年8月1日實施的《汕頭經濟特區預防腐敗條例》中,就對“因工作需要,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和子女均移居國(境)外的”裸官予以豁免。
2011年,浙江曾在全省專項排查“半裸官”,即將範圍擴大到配偶和子女一方移居海外的所有幹部、公務員、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
對“半裸”與“裸官”的區別處理,亦有爭議。2014年3月,廣州市紀委舉行新聞發布會,有媒體求證涉嫌違紀的荔灣區嶺南街道辦原黨工委書記謝國滔身份是否為“裸官”。
對此,廣州市紀委新聞發言人梅河清回應,謝確已移交司法機關查辦,其妻子在2010年移居香港,擁有香港居民永久居住證,但其子辦理的是讀書籤證,在外留學,未移居國外,“不算純正意義上的裸官。”
此言一出,輿論多有質疑。作為反腐學者,任建明更擔心的是,在任職限制下,“裸官”會有瞞報的強烈動機,因此對領導幹部報告事項,要增加抽查比例。
事實上,多名落馬官員曾瞞報“裸官”身份。2013年10月,東莞市委原副秘書長吳湛輝在廣州出庭受審,檢方指控,其涉案總金額達到1.7億。《中國青年報》報道,吳湛輝其實是一名“裸官”,但並沒有影響到他的仕途,甚至組織人事部門都不了解、掌握相關情況。2007年,吳湛輝被任命為東莞市政府秘書長。2011年10月,他被省委組織部列為擬提拔市領導職務人選差額考察對象並予以公示,期間遭舉報,經查實,才發現吳已是“裸官”。
對此,任建明建議,對領導幹部報告的個人事項,凡是關鍵崗位、一把手、重要部門領導職位,應全面實施複查。此外,不如把步子邁得更大些,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公開,讓社會公眾來一起監督。
此思路也與中紀委的相關反腐設想相吻合。2013年底,十八屆三中全會文件起草組成員、中紀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向南都記者解密“反腐新規”時稱,接下來,將推行新提任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從業、財產、出國(境)等有關事項公開制度的試點,抓緊制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加強報告核查結果的運用和違規懲戒力度。
貪官
應該說“裸體做官”是一個預防腐敗機制建設領域亟待攻克的“技術難題”。人類政治發展史表明,一個良好的制度安排無疑有助於抑制腐敗問題的發生,相反,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卻會給腐敗的滋生提供條件。
1995年中國出台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1997年1月31日,中辦、國辦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把“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作為領導幹部應當報告的事項之一。2006年修改後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也明確,“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應當報告”。
雖然這些措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從實際運作的情況看,效果卻不甚理想。因為沒有相對獨立的負責申報制度的執行機關,各個行政機構自行其是,缺乏統一性。沒有嚴格的執行制度和執行標準,執行起來隨意性大,甚至敷衍了事。缺乏可操作性,執行過程缺乏透明度和民主性,往往是填完表格就完事。缺少事後的公開和公正。執行過程缺乏科學含量和嚴謹度,對申報材料沒有必要的統計和審計過程,申報結果與實際情況相比往往水分過大,難以反映實際情況。再加上需要申報的是官員,負責登記備案的也是官員,於是,“與人方便,自己方便”的潛規則就有了大行其道的可能。這就給“裸體做官”製造了便利條件,甚至是為官員轉移財產提供了方便。
這些觀點說明了問題所在,中國現有的幹部選拔制度造成監督和被監督者之間一團和氣的局面,法律制度被虛化,這樣不管制度如何設置,最終效力會大打折扣。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辦法,並不在於“徹查”,也不在於“備案”,而在於充分的透明。可以斷言的是,只要真正做到公開和透明,那些“裸體做官”者,也就真的會變成了眾目睽睽之下的“裸體”,他們再想用“明修棧道,暗度陳倉”從容不迫地為自己外逃做準備,也就沒有那麼容易了。
深圳出台限制裸官規定“裸官”不得任正職
2009年11月25日,深圳市出台《關於加強黨政正職監督的暫行規定》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規定》,以規範對各級領導幹部用權、用錢、用人的監督為重點,最大限度地減少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的制度漏洞,在推進防腐倡廉建設方面再開多項中國國內先河。
重點引人注目的是,深圳特彆強調,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在國(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國國籍或者取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的,不得擔任黨政正職和重要部門的班子成員。在發布會上,深圳市委常委、紀委書記譚國箱將這類官員稱為“裸體官員”。
2009年11月27日前後,深圳監督官員下猛葯: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在國(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國國籍、取得永久居留權的“裸體官員”,不得擔任黨政“一把手”和重要部門的班子成員。深圳這一舉措深得網民支持與擁護,網上一片叫好聲。
裸體官員
其二,“裸體官員”把妻子兒女移民國外,自己在國內做官大搞腐敗,並伺機逃跑,是對黨、對國家、對民族的背叛和不忠,沒有資格擔任領導幹部。深圳只禁止“裸體官員”不得擔任“黨政‘一把手’和重要部門的班子成員”,有些缺憾和不足。筆者認為,禁“裸體官員”應擴大到副處級以上實職和實權官員,這樣才杜絕腐敗“裸體官員”。
其三,要細化“裸體官員”不得擔任“一把手”的規定,使該項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具體來說,如何識別“工作需要”和“非因工作需要”,如何預防、發現、監督和懲處“裸體官員”,需要配套制度,防止部分“裸體官員”鑽空子,防止有漏網之魚。
其四,好制度還需要公眾參與,要賦予公眾對官員和“裸體官員”的相關信息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2014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其中明確六種情形人員不列入考察對象,其中包括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外的裸官。
2009年9月,十七屆中紀委四次全會公報中稱,在認真貫徹落實好《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的基礎上,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2009年11月,深圳出台規定力推廉政 "裸官"不得擔任黨政正職。
2010年1月,中紀委十七屆五次全會強調,要擴大官員財產申報的範圍,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加強了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
2010年2月,監察部發布《國家預防腐敗局2010年工作要點》,強調要加強對預防腐敗重要問題的對策研究。研究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的具體落實辦法。
2010年4月,中央政治局審議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
2010年7月,中辦國辦印發《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提出領導幹部應當報告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2010年7月,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
裸官
《暫行規定》分別對適用範圍、適用人員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情況報告、任職崗位規範、辦理公共事務迴避、辦理因私出國護照和往來港澳台地區的通行證件、申請因私出國(境)或者移居國(境)外等事項及其出入境證照的管理、違規行為處理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暫行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是回應社會關切、促進國家工作人員廉潔自律的制度創新,對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特別是健全黨內監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暫行規定》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使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規範化,既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又注重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保護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對於維護國家利益、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適用人員範圍確定
存利益衝突應迴避因私出國手續嚴格違規者視情節處理
《暫行規定》適用於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但經組織批准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國家特需高級科技人才和通過其他途徑回國的海外高層次人才除外。
存利益衝突應迴避
規定適用人員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組織(人事)部門書面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有關情況,在有關情況發生變化時也要及時報告。規定適用人員辦理的公共事務,涉及其配偶、子女移居國家和地區的,應當向本單位主管部門主動說明情況;存在利益衝突的,應當自行迴避,或者由主管部門責成其迴避。
因私出國手續嚴格
《暫行規定》適用人員辦理因私出國護照和往來港澳台地區的通行證件、申請因私出國(境)或者移居國(境)外等事項,及其出入境證照的管理等問題,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幹部辦理或者申請上述事項,由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后處理。選拔任用規定適用人員,應當在考察時全面了解規定涉及的相關情況。
違規者視情節處理
《暫行規定》明確提出,規定適用人員違反規定,應當視情節輕重,採取批評教育、組織處理、追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等方式予以處理。
《暫行規定》授權各有關主管部門根據規定精神制定實施辦法或者具體規定。
廣東措施
2012年1月4日,中共廣東省委十屆十一次全會全票通過《中共廣東省委關於加強市縣領導班子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其中一條規定:“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原則上不得擔任黨政正職和重要敏感崗位的領導職務”。
湖南表態
2012年3月1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湖南代表團舉行全體會議並向媒體開放。湖南省委書記周強說,黨和公務員的紀律對於“裸官”問題是有非常明確規定的,官員個人和家庭的重大事項都要進行申報。《公務員法》以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領導幹部親屬是否具有外國國籍,是否和外籍公民有通婚情況,均要進行報告。周強說,他的個人情況都已經向組織彙報,不存在“裸官”的情況。
社會難題
2012年2月20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發布2012年《法治藍皮書》。其中,“裸官”監管調研報告再次受到關注。藍皮書認為,如何監測公職人員的不法資產轉移,以及如何核實公職人員的海外資產狀況,仍是“裸官”治理的難題。
自2009年9月起,上至中央,下至各地、各級部門,針對“裸官”貪腐問題,以平均每年一至兩部的速度出台相關文件,規定了“裸官”管理的適用對象、申報內容、管理機構和不實申報的處罰措施等。藍皮書指出,儘管我們承認,並不是配偶和子女擁有外國國籍或者外國永久居留權的所有“裸官”都是腐敗官員,但是同樣要承認,“裸官”是貪腐的高危人群。
事實已證明,大量貪官為謀求後路,的確提前將配偶子女移民國外,財產轉移國外,以便東窗事發時出逃海外。一旦出逃,由於中國的法律制度和其他國家法律制度的差異,引渡貪官往往事倍功半。
藍皮書認為,公職人員作為國家和人民利益的代表,公權力的行使者,將配偶子女和存款轉移至境外,孤身在國內任職就表現出對國家前途的不信任,其對國家和人民的忠誠度就非常值得懷疑,也就很難指望其能恪盡職守。藍皮書還指出,儘管制約“裸官”的現行規定數量並不少,但這些規定都缺乏法律權威性。這些避重就輕“撣灰塵”式且華而不實的處罰措施,不足以遏制“裸官”現象的蔓延。頒布的規章越多,規章的權威和效力越趨於遞減。
首先,這些規定都是內部監管,難以實現真正的監督。
其次,申報內容只是本人陳述,缺乏核實申報信息的相關配套制度和手段,無法確定申報內容的真實性。
此外,相關規定幾乎都未涉及申報之後是否應向公眾公開,從而使申報失去了最重要的監督途徑——外部監督。財產申報與監督,是治理“裸官”最重要的內容。因為問題“裸官”往往涉及資產轉移情況,部分“裸官”在財產轉移方面存在洗錢行為。而公開、透明是監管“裸官”的最好措施。
藍皮書指出,大多數規定都未明示申報內容是否應對外公開,內部式監管特點突出,這無異自己監管自己,缺乏監督不言而喻。申報內容“一般應予保密”更是匪夷所思。
藍皮書認為,“裸官”監管缺乏實質內容,即“裸官”的境外財產情況。因此,所有公職人員都應申報境外財產情況。以中國現有公職人員的工資水平,無力贍養在國外定居的配偶子女,也很難負擔配偶子女在海外求學的費用。
藍皮書建議,監管“裸官”,應建立公職人員配偶子女移居境外的年度公開制度,公開公職人員配偶和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外國永久居留權的情況。
廣州市紀委決定,2013年將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大監督力度,對領導幹部重大事項申報進行比例為15%的抽查核實,虛報、瞞報的將被調崗或免職。
2011年檢察系統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1631人,追繳贓款贓物77.9億元。
廣東、江蘇等省的紀委負責人表示,將進一步強化對“裸官”監督管理,嚴肅查辦“裸官”背後的腐敗案件。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數據,2011年檢察系統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1631人,同比上升27%,追繳贓款贓物計77.9億元。“茂名原市委書記羅蔭國案發前,子女就分別加入了澳門籍和澳大利亞籍,並在境外置業。羅蔭國本人持有多個假身份證,用於出入國境。”廣東省紀檢系統一名幹部告訴記者,雖然其妻子仍在國內,那隻不過是掩人耳目。
“裸官”外逃、落馬的案例時有發生。如陝西省政協原副主席龐家鈺、溫州市鹿城區原區委書記楊湘洪、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長周金伙、鐵道部原副總工程師張曙光等。
2012年,廣東省出台《中共廣東省委關於加強市縣領導班子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其中規定: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原則上不得擔任黨政正職和重要敏感崗位的領導職務。
把好選拔任用關,讓“裸官”無官可升,“‘裸官’是指家人都在國外,隻身在國內做官的官員。”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說,“那種貪腐的官員,如果沒有被發現就繼續貪腐,一旦被發現了就逃到國外,而他們在逃跑之前已經把配偶子女送出國。我們要防範的是這一類。”
林喆進一步指出,“裸官”的可怕就在於一旦是貪官就很有可能席捲資金逃跑,造成國家財產、國家利益的損傷,而且沒有顧忌。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與政治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也認為,“裸官”容易形成惡性循環。一方面,官員的家屬、子女出國,在國外消費的現實需求迫使他腐敗;另一方面,由於沒有後顧之憂,腐敗起來更加肆無忌憚。
十八屆三中全會文件起草組成員、中紀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去年末曾透露:將抓緊制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加強報告核查結果的運用和違規懲戒力度,此外,制定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
此次幹部選拔任用透露的“反腐新規”無疑將進一步給“裸官”設置了制度上的“障礙”,也顯示了中央的反腐決心。分析認為,防治“裸官”腐敗,還需讓官員“裸”起來。不但讓官員財產“裸”起來、行跡“裸”起來、權力也要“裸”起來。讓監管“裸官”有法可依。也就是完善權力監管機制,把好選拔任用關,防止“帶病提拔”,實行“職位限入和提拔限制”,從源頭上遏制“裸官”腐敗行為。
2014年1月15日閉幕的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體會議公報提出,要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未來是否會對“裸官”有更多制度性的約束,值得期待。
對於針對“裸官”的相關規定如何落到實處,王敬波表示:“以目前的反腐態勢,亟須‘裸官’官方概念、標準和懲處措施等法律層面規制的出爐。”
李永忠則透露:“有關部門對‘裸官’都會進行記錄和採取一定的監管措施,現在想跑出去很難了。各級組織部門和領導機關對官員‘裸沒裸’大體上都掌握了。”
“信息公開是消滅‘裸官’現象的一個最根本的辦法,特別是官員的家庭信息公開。”竹立家也向記者表示,把官員配偶子女從業情況納入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範疇,正是反腐鬥爭的“國際慣例”。
2013年12月7日,中央組織部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這被視為中央查處“裸官”的重要一步。“只有完善官員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財產登記、公布等監督機制,讓官員沒有脫殼機會,配偶及子女送不出去,資產無法轉移,官才‘裸’不起來。”竹立家說。
王敬波坦言,“裸官”腐敗是當今廉政建設的一個重點,同時也是難點。具體來說,申報缺乏實質性內容、誰是“裸官”不予公開、申報不實卻處罰不明,令“治裸”制度還談不上完善。
對此,中央組織部負責人日前就《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表示:“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已連續進行了三年。與以往相比,這次填報最突出的特點,就是體現了從嚴治黨、從嚴治吏。通知明確要求,領導幹部要嚴格按照規定,主動地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保證填報內容真實準確。”
廣東“裸官”地區分佈差異較大。與珠三角相比較,粵東西北地區“裸官”很少,比如揭陽、茂名各有2人,潮州、河源各有1人。毗鄰港澳的東莞,共對127名幹部任職崗位進行了調整;僑鄉江門則有128人已被調整崗位。
2014年5月,廣東基本完成對“裸官”任職崗位集中調整工作,其中調整市廳級幹部9名。
根據廣東省委組織部制定的工作方案,“裸官”要麼把家人遷回來,要麼限時從重要崗位調整下來,兩樣只能選擇一樣,不能兼得。其中省管幹部的調整在4月底前基本完成,其他幹部調整在5月底前基本完成。
據騰訊、中搜等媒體報道,針對裸官問題,中組部今年下發了《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與2010年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不同,後者只要求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填表申報個人財產、配偶、子女等與“裸官”相關情況,並未明確要對裸官採取哪些措施;而《管理辦法》中首次明確需對“裸官”進行清理:“裸官”不得在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法院、檢察院領導成員崗位、以上機關工作部門或機關內設機構負責人崗位等5類重要崗位任職,要求已在所列5類崗位任職的裸官,組織人事部門應與其談話,或者動員其配偶、子女回國,或者調崗。
五類崗位裸官需清理
1 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法院、檢察院領導成員崗位,上列機關的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負責人崗位;
2 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正職領導人員、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崗位,及其掌握重大商業機密或其他重大機密的領導班子成員和中層領導人員崗位;
3 涉及軍事、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國防科技工業、機要、組織人事等部門中的重要崗位;
4 掌握國家安全事項,以及發展和改革、財政、金融監管等重大經濟或科技安全事項等方面的工作崗位;
5 其他不適合由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的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