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海洋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海洋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海洋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是2013年6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文件。

內容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海洋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8]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海洋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國家海洋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
根據《 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 》(國發[2008]12號),設立國家海洋局(副部級),為國土資源部管理的國家局。
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海洋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和個人執業資格管理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承擔。
(三)加強海洋戰略研究和對海洋事務的綜合協調。
二、
主要職責
(一)承擔綜合協調海洋監測、科研、傾廢、開發利用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家海洋事業發展戰略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信息化規劃、海洋科技規劃和科技興海戰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海洋經濟發展規劃。
(二)負責建立和完善海洋管理有關制度,起草海岸帶、海島和管轄海域的法律法規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監督實施極地、公海和國際海底等相關區域的國內配套政策和制度,處理國際涉海條約、法律方面的事務。
(三)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及信息發布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優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組織實施海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核算工作,組織開展海洋領域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四)承擔規範管轄海域使用秩序的責任。依法進行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依法組織編製並監督實施 全國海洋功能區劃,組織實施海域使用權屬管理,按規定實施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組織實施海域使用論證、評估和海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審批和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
(五)承擔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的責任。組織制定海島保護與開發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無居民海島的使用管理,發布海島對外開放和保護名錄。
(六)承擔保護海洋環境的責任。按國家統一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標準、規範,擬訂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組織、管理全國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發布海洋專項環境信息,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
(七)組織海洋調查研究,推進海洋科技創新,組織實施海洋基礎與綜合調查,承擔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應用與管理,管理海洋系列衛星及地面應用系統,擬訂海洋技術標準、計量、規範和辦法。
(八)承擔海洋環境觀測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報的責任。組織實施專項海洋環境安全保障體系的建設和日常運行的管理,發布海洋災害和海平面公報,指導開展海洋自然災害影響評估工作。
(九)組織對外合作與交流,參與全球和地區海洋事務,組織履行有關的國際海洋公約、條約,承擔極地、公海和國際海底相關事務,監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學調查研究活動,依法監督涉外的海洋設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開發活動。
(十)依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研究維護海洋權益的政策、措施,在我國管轄海域實施定期維權巡航執法制度,查處違法活動,管理中國海監隊伍。
(十一)承辦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海洋局設8個內設機構 (副司局級):
(一)辦公室(財務司)。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組織編製部門預決算,監督管理預算執行、各項經費使用;組織實施政府採購。
(二)政策法規和規劃司。
擬訂國家海洋戰略和政策;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事業發展、海洋經濟發展、海洋主體功能區、海洋信息化等規劃;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統計、核算、評估及信息發布的工作;起草海岸帶、海島、內海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及其他管轄海域法律法規草案;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海域和海島管理司。
擬訂海域使用和海島管理政策與技術規範,編製並實施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島保護規劃;承擔海域使用項目的審核、海域使用權登記工作;承擔無居民海島的開發、建設、保護與管理工作;承擔海域使用金具體徵收和減免的有關工作;承擔海域使用和海島使用的論證評估工作;承擔海島名稱及其標誌設置的有關工作。
(四)海洋環境保護司。
組織開展海洋環境的監測、監視與評價,編製國家海洋專項環境信息;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承擔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油氣勘探開發和海洋傾廢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防治工作,承擔海洋生態損害的國家索賠工作;監督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全國海洋環境監測、監視網路。
(五)海洋科學技術司。
擬訂海洋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承擔實施科技興海戰略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海洋科學技術研究與應用;組織實施海洋調查與評價工作;組織實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發、應用;承擔科技平台和數字海洋建設;承擔海洋衛星和地面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承擔海洋科技成果、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六)海洋預報減災司。
承擔海洋觀測、預報和評價的管理工作;組織編製並實施海洋災害應急預案;編製海洋災害和海平面公報。
(七)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擬訂並監督實施維護海洋權益的規劃、政策、措施和國際國內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制度;監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學研究活動以及涉外海洋設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開發活動;提出與周邊國家海洋劃界、共同開發、島嶼爭端等問題的對策建議,參與相關維權事件的處置與談判;組織開展對外及對港澳台海洋事務的合作與交流。
(八)人事司。
承辦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機構編製事項;擬訂海洋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有關政策;承擔教育培訓和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相關工作;指導開展海洋行業各類資質、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辦公室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
人員編製
國家海洋局機關行政編製為133名(含兩委人員編製4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製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委書記 1名,正副司長職數29名(含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辦公室領導職數1名)。
五、
其他事項
(一)國家海洋局派出北海分局、東海分局和南海分局,履行所管轄海域有關海洋監督管理職責,行政編製315名。
(二)國家海洋局承擔的在我國管轄海域實施定期維權巡航執法、查處違法活動的職責,由中國海監總隊履行。
(三)國家海洋局承擔的代表國家履行的南北極科學考察、管理相關極地事務的職責,由國家海洋局極地考察辦公室履行。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六、
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