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收匯
延期收匯
所謂延期收匯是指貨物出口后,收匯核銷期間超過90天的款項。
2008年11月15日國家外管局頒布《貿易信貸登記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此次規定延期收款,須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台,進行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的逐筆登記,也就是一般所謂的延期收款合同登記和外債登記。
2. 企業若無出口合同或出口合同未約定收匯日期,或是出口合同約定收匯日期晚於出口日期不超過90天,則視下列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1)預計收匯日期將要超過出口日期90天,企業應在實際出口后辦理合同登記,合同登記的時間為出口后90天再加上15個工作日,並於實際出口90天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債權登記。
(2)實際收匯期限超過90天的延期收款,企業應在實際出口90天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同時辦理合同登記和債權登記。
企業在收款后應向銀行提交出口貨物報關單,並申請辦理延期收款的註銷手續。銀行從待核查帳戶,為企業辦理延期收款項下資金結匯或划轉手續時,須核對該筆報關單對應的債權登記資料后,再為企業辦理延期收款債權登記註銷手續。
額度規定為:企業延期收匯額度=前12個月出口收匯額×基礎比例-(已確認債權登記金額-銀行註銷金額)。
該基礎比例由外匯局確定,一般不超過20%。若單筆登記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前延期收匯額,系統將會對該筆債權進行自動確認。對有連續性出口收匯歷史紀錄的企業,當延期收匯額不能滿足需求時,可向外匯局申請調整基礎比例,或申請人工確認延期收匯額。一般企業申請調增基礎比例的時間距上次調增時間,應不低於三個月。
根據出口合同約定企業不以貨幣形式結算的延期收款(如加工貿易進料抵扣),企業只須對以貨幣形式結算的延期收款辦理登記和註銷。
1. 外匯局對有下列情況的企業定期進行事後監督和非現場檢查:
(1)延期收款基礎比例超過20%;
(2)延期收款債權登記人工確認申請頻率較高(每月超過三次)、規模較大(每次申請額度超過100萬美元);
(3)預計延期收款期限超過一年,且延期收款餘額規模超過500萬美元。
2. 對企業超過預計收匯時間90天,仍未辦理延期收款債權登記註銷手續的,外匯局也可對其進行現場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