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公寓

專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公寓式老年住宅

老年公寓(apartment for the aged),是專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體能心態特徵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備餐飲、清潔衛生、文化娛樂、醫療保健服務體系,是綜合管理的住宅類型。

簡介


上海浦東老年公寓由上海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成立的養老護理機構。本著“以人為本、孝行天下、服務老人、回報社會”的辦院宗旨,以誠信服務、傳遞愛心的服務理念,立足於老年市場,引進世界先進的養老護理理念,將醫療護理與生活護理相結合,開創中國首家專業“醫護型”養老事業的特色模式,它不同於一般的社會養老機構,又與醫院有所區別,綜合了醫院和養老機構的優點,同時彌補了家庭護理和社會養老機構護理因達不到專業的護理水平和醫治條件所造成的局限性與護理缺陷,老年公寓優勢是:養老帶醫護,生活養病兩不誤。老年公寓是集老年護理、醫療、保健、康復、托老養老、臨終關懷、疾病預防、老年用品等多功能服務項目為一體的專業“醫護型”養老護理機構,特別針對中風、癱瘓、植物人、老年痴獃、褥瘡、以及失能老人提供專業化的護理方案,預防併發症的產生。

機構簡介


老年公寓是指既體現老年人居家養老,又能享受到社會提供的各種服務的老年住宅,屬於機構養老的範疇。在北京、上海這樣的大城市,老年公寓已經很普遍,屬楊浦日月星老年公寓比較突出,並且出現低、中、高檔分級。
老年公寓,政府和社會為缺乏子女及親屬照顧的老年人特殊設計、專門建造的居所。
西方國家的老年公寓,多建在環境優美、交通方便的城市郊區或鬧中取靜的城市中心,建築風格古樸典雅;室內設備齊全,取用方便,室內布置與一般家庭居室大體相同。公寓設有生活服務、呼救報警、醫療保健、休息娛樂、文化學習、自助勞動等設施和場所。隨著西方福利事業的發展及老年公寓條件的改善,許多雖有子女或親屬照料的老年人,為避免代際衝突,也自願申請到老年公寓來安度晚年。
美國在1935年《社會保障法》通過以前,各州政府已有老年公寓的設置;1935年後,開始大規模興建,主要為有經濟基礎的老年人設立。英國於1948年實施國民救助法時,規定每一都市政府要為貧困無家的老年人設置老年公寓,都市政府如財力不足,可與慈善團體合力興建。
中國從70年代末、80年代初開始,在上海、北京、天津、大連、煙台等地興建老年公寓。此後,各種形式的由國家、社會或企業建立的老年公寓在各地相繼出現。
中國老齡科研中心政策室曾對北京1600餘名50歲以上的中老年人大調查,希望入住老年公寓的人數達1000餘人,一些老年公寓還出現人滿為患的局面,老年公寓正日益獲得老年人的歡迎。
該市最早的老年公寓是1996年社會福利院開辦的,有自理、半護、全護服務,且收費不一。近幾年各個縣的福利院也正積極擴建為綜合福利服務性的老年居住場所,像條件比較好的隆化、寬城承德縣、營子的老年公寓已經有一些老年人入住,但數量並不多。
2009年之後,很多老年公寓,已經不再是獨立的慈善或者福利機構,反而變成了一種需求,甚至有人在未有退休之前就開始預訂老年公寓。

分類


世界各國的老年公寓因規模不同,可分為4種:
①老年公寓;
②老人之家;
③老人樂園;
④家庭式小公寓。

建築設計


在老年公寓的建築設計中,有很多方面是與普通公寓不同的,也是需要完善和規範的,比如:在高級老年公寓中,各個功能空間的大小必須控制。因為老年人在生活中,雖然衣食無憂,可是在心理上容易產生孤獨感,過大的空間容易使得老年人產生空蕩蕩的孤獨感;同時使用空間也不能過小,因為老年人在生活中,行動是很不方便的,例如下蹲,下蹲後站立,彎腰,爬高等等。過小的空間會增加這種局促感,會使得老年人覺得很壓抑,很不方便。
因此老年公寓在設計中要把握幾個尺度:
第一、通道部分——在各個使用功能空間之間連接部分的過道寬度一般保持在凈寬1.8M,這樣既可以步行通過也可以輪椅通過;
第二、使用功能空間中的“安全抓桿”,老年人在行動中會有乏力感,體現在起立、下蹲比較困難,一般在需要起立、下蹲、坐、卧等地方設置與地面平行的安全抓桿兩根相對地面標高300mm和850mm左右,兩根相互垂直設置,或平行設置。
第三、樓梯設置,建築設計專項規範《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JGJ 122—99,《老年人居住建築設計標準》—GB/T 50340-2003,中規定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30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0.15m,不宜小於0.13m。這也是典型的人性化設計,而且在建築層數上面也有相應的限制,例如層數不得高於3層,三層以上則需設置電梯等等

建築特點


特點一:
老年公寓能為中高經濟實力的老年人提供個性化的居住條件和人性化的服務內容。在北京、上海、廣州等經濟發達的大城市,存在著一批占當地老年人口總數將近6%以上的中高收入老年群體,他們認為養老條件,無論從居住條件還是養老服務水平方面都不能滿足他們日益提高的養老需求,因此他們逐漸關注能夠滿足其養老需求的新型養老模式--老年公寓。
特點二:
老年公寓屬於商業房地產範疇,具有“福利性事業、市場化經營”的特點。中國人口眾多,經濟發展不均衡,人口貧富差距懸殊,並且屬於低福利水平國家,所以政府主要關注並解決社會“低保”、“五保”等處於弱勢的老年人群的養老問題,而對中高收入人群養老生活關注的較少,只有一些粗放的政策,並且在現實運用過程中可操作性差。同時由於老年公寓屬於新興事物,它是老年人社會化養老和社會化投資並企業化經營的房地產開發的混合體,有關部門在政策制定和操作方面相對滯后,所以一般開發商在稅費減免、金融支持方面得不到相應的優惠,對於具有社會化養老性質的老年公寓,開發商需要完全按照市場條件解決項目立項、項目審批、資金籌措等一系列問題。由於以上原因,老年公寓運營需應遵循市場規律,走“福利性事業、市場化經營”的道路。
特點三:
老年公寓項目相對於一般房地產項目投資額大、資金回收期長。老年公寓項目不同於一般房地產項目,它不僅包括住宅本身,還包括許多服務配套項目,並且在設施、設備規劃設計、安裝方面都要結合老年人的特點,有專家稱老年公寓的總體造價要比普通房地產項目高五成至一倍。另外老年公寓的租售方式比一般住宅更為複雜,一般住宅都通過住宅銷售實現房地產開發的最終目的,而老年公寓則需要根據老年人市場需求的多種形式,採取租、售結合的方式滿足老年人入住,其中一定比例的住宅面積可以實現銷售,另一部分須滿足租用、度假等需求,並且公共服務設施更需要通過經營來實現收回投資,因此老年公寓的運營模式要採取靈活多樣的銷售方式保證其正常經營。

地址


地址:上海市楊浦區松花江路127號(近延吉東路)
交通:軌交:8號線延吉中路站或黃興公園站。
公交:118、145、863、220、115、874、135、868、103、142、137路。

研究報告


社保老年公寓可行性研究報告
《社保老年公寓項目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系統研究分析,深入結合“十二五產業規劃”論證了社保老年公寓項目是否值得投資和如何投資的可行性意見,可作為社保老年公寓項目投資決策、籌集資金向銀行申請貸款、環保部門審查項目對環境影響的依據,也作為向項目建設所在地政府和規劃部門申請施工許可證的依據等。
這份社保老年公寓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市場調查數據的基礎上結合政府產業政策,對項目實施的可能性、有效性、經濟性、實施方案、技術方案對比及財務指標等進行了具體、深入、細緻的技術論證和經濟評價,通過科學系統的專家評估及技術把關,站在產業健康良性循環發展、社會經濟平衡發展及企業產業升級贏利快速發展的高度,對項目的可行性進行了全方面的分析與評價,為企業提供專業負責的項目投資智囊支持服務!

現存問題


(一)缺乏完善的扶持政策
老年公寓等養老服務設施的發展起步較晚,基本上是隨著中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劇應
運而生,相關的政策也是隨著它們的發展而逐步制定的,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規定:“國家鼓勵、扶持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醫療康復中心和老年文化體育活動場所等設施”。並且在用電、用地、稅收等方面等制定了一些優惠政策,但在具體的發展過程中,尤其是民辦的老年公寓,他們由於缺乏政府和社會各界的資助和扶持,往往會遇到更多的困難與問題,需要國家制定具有針對性的扶持政策,例如醫療保障、貸款抵押、權益保障、稅收等方面更優惠和完善的政策。
(二)已有政策不能切實落實
政策的制定在於實施,對中國老年公寓等養老設施的發展,國家制定了一些相應的政策,然而在政策的實施過程中,由於多方面的影響,往往不能落到實處。有些優惠政策涉及到建設土地、費用徵收、銀行貸款、財政資金支持等具體規定,但由於涉及的部門較多,實施起來非常困難。有些經營者甚至不知道有什麼優惠政策,政策的宣傳與實施存在很多漏洞。
(三)缺乏統一的行業標準
儘管老年公寓在近幾年來發展較快,但就發展情況來看,對於什麼是老年公寓、
有關老年公寓的設施、人員構成、服務內容、居住環境等的相關指標並沒有一個統一的行業標準。嚴格來講,老年公寓面對的服務對象是一些自理狀況較好,可以獨立居住在公寓所提供的住宅里,並享受公寓內的一些娛樂、醫療和服務設施的老年人。但在已有的老年公寓來看,一些類似於養老院、護理院的老年機構也叫做老年公寓,他們接收的老人有很大一部份是需要人護理、照料的老人。此外,儘管國家出台了一些有關老年福利養老機構的相關政策規定,如《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等一系列法規和行業標準,但在進一步完善老年公寓的各項服務、設施、經營管理等方面仍然缺少相應的行業標準。老年公寓的發展參差不齊,對老年公寓的服務質量也無法進行監督。象香港安老院(即我們的老年公寓)條例有600多條,把護理員的資格,住所及周邊環境是否適合老年人居住,老年用品的規格等都有詳細的規定。
(四)相關的法律規定不完善
由於老年人的特殊身體狀況,他們在公寓內居住時,所發生的身體損傷或者醫療問題,往往使老人及其家屬和公寓的管理及服務人員之間產生糾紛、發生矛盾,造成這一現象的根本原因就在於當老人入住公寓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沒有明晰的規定,產生糾紛后沒有可靠、有效的法律依據。這無論對老年人個人來講,還是對老年公寓等養老設施的發展來講,都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確定雙方的責、權、利,是保障老人和養老設施雙方利益的基本要求。

發展建議


1、加快以政府為主導的合肥老年公寓建設與發展,引導有條件的老人進入老年公寓安度晚年,解決空巢老人子女後顧之憂。建議政府制定明確指標來加以落實並認真實施。指標經過認真的調研和評價之後,落實到各級政府的政績考核指標中。
2、建議除了政府、民政部門、紅十字會、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醫院等,鼓勵和吸引國內外有實力的開發商來興建和管理老年公寓。開發商除了享受在土地和稅費方面的優惠以外,還可以向銀行申請低息貸款,差額部分由政府補貼。
3、建立和健全養老制度和住房保障制度。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投保,擴大養老保險範圍;儘快實行統一的聯保,解決農民工和其他流動人口的養老保險問題,儘快縮小城鄉差距。建立和完善老年住房保障制度和法律法規。
4、老年公寓的建設應該適合老年人,必須要有配套齊全的公共設施,實際上應該是集住宿服務、膳食服務、醫療服務、娛樂休閑服務、購物服務和交通服務為一體的一座“老人城”等特別是擁有具備搶救、治療、健康諮詢和安養四大功能的醫院。政府應該按照規劃要求,定期進行老年公寓的專項財政撥款。並納入國家和城市的總體規劃,以保證老年人對住房的需求。
5、建議通過社區養老加大力度。社區化的創新模式,可以成為一個大方向。如果能增加對社區養老資源的投入,建立和完善社區養老機制,也是解決城市老齡問題的重要方式。對老人的照料還是以家庭養老為主,作為一種以考慮老年人特殊需求為基準的全新的產品創新,社區營造要貼近老年人的生活習慣,以方便老年人為準進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