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區司法局

西城區司法局

西城區司法局是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

領導介紹


局長李程:主持局司法行政業務全面工作
黨組書記袁世良:主持局黨組全面工作,分管離退休幹部科,政工科
紀檢組長趙文斌:負責紀檢監察工作,分管監察科
副局長曹永華:負責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工作,分管社區矯正和幫教安置工作科、區陽光中途之家
副局長王愛民:負責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及信息調研工作,分管基層工作科、信息調研科
副局長李君國:負責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分管律師行業綜合指導科、律師執業監管科、法律援助工作科、區法律援助中心、聯繫區律師協會
副局長曹淑琴:負責法制宣傳、依法行政、計財工作,分管法制宣傳科、法制科、計財科
副局長宋紅:負責公證管理、幹部人事、機關黨建工作,分管公證工作管理科、政工科、機關黨委

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信訪、政府信息公開、保密、接待聯絡、計劃生育、電子政務、安全保衛、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突發事件處置;負責提案、議案、建議的辦理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
負責人:張鳳來
(二)法制科 負責監督檢查本單位各機構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情況;負責組織聽證;負責組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負責本單位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備案、清理等工作;負責本單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本單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負責人:王友良
(三)法制宣傳教育科 負責制定本區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負責對本區各單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綜合指導、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實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考核評估。
負責人:何曉紅
(四)律師行業綜合指導科 負責擬訂本區律師工作規劃及相關工作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區律師行業黨的建設;組織、指導本區律師隊伍思想政治教育、業務培訓等工作;負責本區律師行業的統計分析;指導區律師協會工作。
負責人:趙培良
(五)律師執業監管科 負責本區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執業許可事項的受理和初審工作;組織律師事務所開展年度檢查考核,對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進行備案;負責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依法定職權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負責人:彭姝
(六)公證工作管理科 負責本區公證管理工作,對所屬各公證處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負責對本區公證處設立、變更、終止和註銷登記的初審、報批工作;負責對公證員任職的審核工作;負責對所屬公證處及其負責人的年度考核工作。
負責人:孫瑋
(七)基層工作科 負責制定本區人民調解工作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人民調解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建設;負責指導、管理街道司法所建設;指導區人民調解員協會工作。
負責人:周早陽
(八)社區矯正和幫教安置工作科 負責制定本區社區矯正和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基層單位開展社區矯正和刑釋解教人員的教育、幫扶工作;協調解決社區矯正和幫教安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責人:蔡衛華
(九)法律援助工作指導科 負責本區法律援助的規劃、組織、指導、監督、宣傳工作;負責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負責對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和綜合考評工作;負責法律服務專線的管理。
負責人:靳曉芳
(十)計財科 負責本單位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監督、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
負責人:默京達
(十一)信息調研科 負責本單位調研、信息、新聞宣傳工作;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負責司法行政工作重要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意見建議;負責編輯工作簡報、專刊和司法行政工作年鑒等工作。
負責人:王楠
(十二)政工科 負責局黨組的日常工作和重要事項督辦;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管理、隊伍建設、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司法行政文化建設;組織有關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指導、監督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輔助人員的招聘、培訓、管理等工作;指導、協調本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負責人:閆睿
監察科 負責紀檢、監察有關工作。
負責人:白巧珺
離退休幹部科 負責本系統離退休幹部工作。
負責人:梁濤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黨委日常工作。
負責人:梅宇
陽光中途之家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南街32-2
負責人:沈世玘
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白紙坊西街3號地圖出版社寫字樓一層
負責人:於超

工作職責


部門全稱:北京市西城區司法局
簡 稱:區司法局
性 質:區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職能: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區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本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三)監督、指導本區律師工作;監督、管理本區公證工作。
(四)監督、管理本區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導、管理本區人民調解工作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六)指導、管理司法所業務工作和司法所規範化建設。
(七)指導、管理本區社區矯正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本區幫教安置工作。
(八)負責本區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九)承辦區政府和上級業務指導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