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估

保險公估

在保險市場中,保險公司都是通過代理人和經紀人拓展業務與理賠,扮演著裁判員與運動員的雙重角色,難免產生賠償糾紛,而保險公估人既可受託於保險人,也可以受託於投保人,但它不代表保險人,也不代表投保人,而是站在獨立的立場上,與上述雙方保持著等距離的關係,能對委託事件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不僅可以減少賠償糾紛,更好地實現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還可以幫助保險公司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提高保險公司的信譽。

簡介


保險公估發展至今,尚無統一的定義。對於“保險公估”的定義,從《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
保險公估
保險公估
中對於保險公估機構的定義“保險公估機構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規定,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託,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的評估機構或者具有法定資格的專家,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來看,保險公估是指接受保險當事人委託,獨立的對保險事故所涉及的保險標的進行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活動的行為。
什麼是保險公估從《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中對於保險公估機構的定義“保險公估機構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規定,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託,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的評估機構或者具有法定資格的專家,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來看,保險公估是指接受保險當事人委託,獨立的對保險事故所涉及的保險標的進行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活動的行為。
定義
保險公估:是指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接受委託,對保險標的或者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以及相關的風險評估。
保險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受保險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委託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鑒定、估損以及賠款的理算,並向委託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職能是按照委託人的委託要求,對保險標的進行檢驗、鑒定和理算,並出具保險公估報告。
保險公估人具有以下性質
1、保險公估人是一種中介服務機構
保險公估人既不屬於保險人一方,也不屬於被保險人一方,而是連接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中介服務機構,是獨立於其他部門之外,面向社會服務的經濟實體正確認識保險公估師保險公估人。保險公估人和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共同組成完整的保險中介市場。
2、保險公估人貫穿於保險業務的始終
保險公估人除了從事大眾所熟悉的保險理賠業務外,還從事保險標的承保時的價值和風險評估、鑒定、估算以及保險標的損失后的勘驗和損失計算。其業務貫穿於保險業務的始終。
3、保險公估人的服務是有償的
由於保險公估人是一種經濟組織,其存在和發展要求獲得經濟效益,因而它對保險合同當事人及其他委託方的服務不是免費的,而是要收取一定的合理費用,實行有償服務。
發展必要性
市場發展的需要
在國外成熟的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自身承擔的任務主要在新品開發、售後服務、風險管理等方面,而承保和理賠公估業務,多數由保險公估人經營。我國入世承諾下的保險市場已經在2004年12月l1日全面開放,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使得國內保險業與國際規則和國際慣例接軌的工作必須加快,而我國專業公估機構和專業才均滯後於市場的要求,無論是機構和專業人員的數量還是技術水平、公估機構的管理水平等都還跟不上市場發展的需要。為了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我們必須大力發展保險公估業。
保險業發展的需要
保險展業、保險核保和保險理賠是保險行業發展的三個重要環節,保險公估業又與這三大重要環節緊緊相扣,它們之間不是割裂的,而是緊密聯繫、密切合作。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作為合同雙方當事人對賠付結果存在很大程度上分歧,保險公估人的介入能正確、合理而且客觀地估損,免去一些不合理賠付、冤枉賠付、濫賠、錯賠等行為,保證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政府職能轉型的需要
保險公估人證書
保險公估人證書
目前我國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后的價格評估,大多數由物價、公安等政府執法部門成立的一些評估機構“承擔”,比如,各地的“事故車輛車物定損中心”利用行政權力壟斷市場。隨著政府職能的轉換,這些評估機構必須脫離原所屬政府部門,原先進行的定損評估需要相關的組織進行,而保險公估機構將成為最佳的選擇。

作用


保險公估業的存在是市場發展的需要、保險業發展的需要、政府職能轉型的需要,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作為一個提供中介服務的組織,保險公估人的職能主要是受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委託,收取合理的費用,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和專業知識,通過檢驗、鑒定、評估、理算等程序,對保險標的進行合理、公正、科學的證明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具體來說作用如下:
(1)保證保險當事各方的合法利益。保險公估是站在中立的立場上,.從而保證各方的利益在公平的結果下不受損失。
(2)保險公估人客觀公正的立場,容易被保險雙方當事人認可,從而可以減少理賠糾紛,防止無休止的僵持或述諸法律,實現儘快賠付,恢復生產生活。
(3)促進保險企業組織變革,提高經營績效。保險企業將一部分費事費力且易造成品牌損失的理賠工作交由保險公估人完成,既可以降低人力資源等經營成本,還有助於專註發展公司核心能力、提高效率,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保險公估的出現與保險市場的發展密不可分,它是保險市場發展的必然產物。保險公司理賠事務的日益增加和複雜化產生了專業性的需求,為專門從事保險公估工作的保險公估人的形成和發展奠定了基礎。

活動原則


獨立性原則

獨立性原則要求保險公估人員在進行保險公估業務時,要獨立思考、獨立判斷,不依賴於他人。獨立性是保險公估人取得工作成效必須具備的基本功。獨立性原則應貫穿於保險公估活動的使過程,即從接受委託,到確定標的物風險程度、保險價值或損失程度、理賠數額的整個過程。尤其在查勘定損過程中,保險公估人員更要通過自己的獨立思考,辨別出險近因,核定損失程度,做出正確判斷。獨立性應當建立在深入調查、廣泛收集資料的基礎上。保險公估人通常根據自己的知識和經驗,對所收集到的資料,進行加工提煉、深入思考而去偽存真。由於主客觀原因,從與受託業務相關的部門、企業、人員處獲得的材料,往往帶有水分、假象或偏見,這時就需要保險公估人員通過獨立思考,去粗取精,找出有價值的可靠的資料和信息。因此,保險公估人員的獨立性並不是閉門造車、主觀臆斷或偏聽偏信,而是依賴於自己的執業能力,去探究受託業務的真實情況。

客觀性原則

客觀性原則要求保險公估人員在處理保險公估業務時,要秉持公正的立場,對委託人所委託的公估事項進行科學的調查、測定和分析,從而得出公正的結論。保險公估人員應當如實地、客觀地反映實際情況,在處理某種公估業務過程中或形成某種公估結論之時,不應遷就任何個人或集體的片面要求,也不應愛外界影響。

科學性原則

科學性原則要求保險公估人員在進行保險公估業務時,必須堅持採用科學的技術手段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分析,不能憑藉主觀臆測妄自得出公估結論。科學性是與保險公估業務的特性密切相關的。

全面性原則

全面性原則要求保險公估人員在處理保險公估業務時,要全面地考慮與受託業務相關的一切問題,切勿有所遺漏。保險公估人員在處理受託業務時要將處理過程一一記錄下來,以便考察是否將方方面面的問題都考慮到了。

合作性原則

合作性原則要求保險公估人員在從事保險公估業務時,要與其他關係方保持密切友好的合作關係,保險公估機構內部人員,也要保持融洽和諧的合作關係。

發展歷程


萌芽階段

90年代以來,中國平安和中國太平洋保險等保險公司紛紛成立,結束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壟斷局面,保險市場主體多元化拉開了保險市場競爭的序幕。在競爭中,為了取得主動權、佔領市場,各家保險公司開始重視保險的服務功能,包括理賠服務。在理賠時聘請監察部門進行查勘和定損,憑藉監察部門的公正性、權威性,取信於客戶,提高自身的信譽度;另一方面,一些保險意識較強的客戶開始懂得利用理賠中介機構來維護自己的利益。這些做法,在當時被視為保險公估行為。

起步階段

隨著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在國家政策的扶持下,我國保險業進入了快速發展的粗放型發展階段。在一批批外國保險公司紛紛加入我國保險市場的同時,我國一些保險公估公司相繼掛牌成立,如上海的“東方公估行”、天津的“北方公估行”、廣州的“平量行有限公司”等。在國外,一些境外保險公估行也看好中國的保險公估市場,向有關部門申請在中國設立代表處,如平良行、湯克、麥理倫等。這些捷足先登的在世界保險公估市場上知名保險公估公司,期盼在未來中國保險公估市場上佔有一席之地。我國保險公估市場上出現的保險公估組織發展之快、來勢之猛,說明了我國保險公估業發展潛力很大。

發展階段

1997年以來,隨著我國保險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經營機制的轉變,保險市場上專業化、分工細的要求顯得尤為重要。其中保險公估人以技術服務和理賠經驗及質量為依託,逐步被保險公司所接納,成為保險公司處理相關理賠業務的得力助手。再者,近年來,我國保險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為了爭取客戶和維護與客戶之間的關係,提高自身的服務質量,國內保險公司開始進一步擴大使用保險公估人的範圍,儘可能地委請公估人。因此,保險市場上對公估人的需求不斷增加,相應的公估人的工作範圍也在不斷擴大,我國保險公估業取得了一定的發展。

意義


作為一個提供中介服務的組織,保險公估人的職能主要是受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委託,收取合理的費用,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和專業知識,通過檢驗、鑒定、評估、理算等程序,對保險標的進行合理、公正、科學的證明。
保險公估
保險公估
(一)發展保險公估業是實現我國保險業由粗放式經營向集約型經營轉變的戰略目標的重要條件。
隨著我國保險市場供給主體的增加,新成立的保險公司在運作初期南於成本的約束,不可能自給自足地配備人員。在保險公估人存在的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能利用這項制度,建立新型內部經營機制,提高保險服務質量,降低經營成本。
(二)發展保險公估業是促進保險理賠規範化的需要。
保險理賠是保險實現其經濟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它涉及到保險合同雙方的切身利益。由保險公估人出具的保險公估報告,能站在中立的立場上對保險事故的原因、責任、損失程度等進行客觀的勘定、評估、測算,容易被保險雙方當事人認可,從而儘快賠付,實現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
(三)可以促進保險企業深化內部改革,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
將一部分理賠工作從保險公司剝離出來,交由保險公估人去完成,既可以降低保險經營成本,還有助於改進服務,提高效率,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四)可以滿足再保險業發展的需求,降低再保險經營風險。
在再保險活動中,一旦原保險人承保的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再保險人需及時了解有關情況,以便明確自己應承擔的責任。通常再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聯繫較為鬆散,異地查勘、定損、理賠十分不便,而且成本往往很高。對原保險人提供的損失報告原因涉及責任分擔問題,往往也會心存疑慮。這時,身份獨立的保險公估人出面協調再保險各方的利益關係,可以最大限度地節約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五)保險公估業已經成為國際慣例。
在保險業高度發達的國家,保險公估人處理的賠案占整個保險公司賠案的比例高達80%以上。保險公估人介人大額理賠案件在英國、德國、美國、日本等經濟發達國家已成慣例。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保險市場也將對外逐步開放,中國保險企業要想在國際國內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就必須按國際慣例辦事,迫切需要保險公估人的配套服務。

存在問題


保險當事人的公估意識不足
保險公估社會化、專業化程度不夠。
廣大保險消費者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一般直接與保險公司聯繫處理賠償事宜,很少想到委託保險公估公司處理。在發生爭議的時候,也只想到訴訟。另外,由於我國保險發展的歷史原因和保險公司的運作模式,我國大多數保險公司對保險公估不支持和不理解。
保險公估公司自身的不足
存在許多影響保險公估業發展的“絆腳石”,主要表現在:
(1)資本金過少。我國《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試行)》規定,保險公估公司最低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200萬元,從全國來看超過500萬元註冊資本的公司很少。
(2)技術力量薄弱,技術支撐不夠。由於收入不高,加上公估業自身的特點,工作強度較大,難以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
(3)市場定位不清,業務開拓困難。一些保險公估公司開業時間短,市場品牌認知度不高,不清楚自己的專業強項和技術優勢,市場目標不準,業務發展較為困難。
(4)公估公司的管理不夠到位。
保險公估市場有待規範
保險經紀人證書|保險公估人證書
保險經紀人證書|保險公估人證書
我國保險市場的主體比較少、壟斷程度還比較高,保險公估尚未能得到普遍採用。而且國內保險公估公司品牌不強,當需要藉助保險公估人處理保險賠案時,常常因為保險公司不信任境內的保險公估公司而聘請境外的公估公司。因此,在保險公估人自身執業水平低或外資保險公估人不熟悉我國保險市場的情況下,要做出讓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都滿意的保險公估結論是很難的,極易造成“溢賠”、“惜賠”、“錯賠”等結果,影響保險公估的規範運作和信譽。
公估行業收費偏低,舉步維艱
2002年全年,在國內開業的23家保險公估公司中,6家盈利,17家虧損。23家保險公估公司盈虧相抵后整個公估行業虧損311.64萬元。由於缺少行業標準及行業組織,約束力量缺位,溝通不夠,經常出現價格競爭,影響了公估行業的生存與發展。突出表現在車險公估方面,由於保險公司經營成本壓力巨大,加之不當競爭,導致車險行業收費標準較低,盈利困難。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不夠專業
市場要求保險公估人不但應當具備某一方面的專業知識,而且必須具備其它相關知識。在保險事故的處理中,保險公估人既要以專家身份對事故進行權威的技術分析,也要以專家的身份根據保險合同對事故損失進行合理的理算,只有這樣,保險公估人的處理結果才能得到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認可。在我國的保險市場上由於公估剛剛起步發展,大多數保險公估人對保險理賠工作尚難以獨立、完全勝任,影響了保險公估公司的信譽和權威性。
來自外資公估公司的競爭和壓力
目前,外資保險公估公司來華設立機構的步伐已明顯加快。民族保險公估公司在國內市場尚沒有做大做強、沒有站穩腳跟的情況下,又面臨外資保險公估機構的競爭,這對中國保險公估業生存和發展將是嚴峻的挑戰。因此,我國的民族保險公估公司要主動應對WTO,適應日益競爭激烈的國內保險公估市場,建立一套既與國際接軌又適合中國國情的成長道路和模式,儘快完成從求生存到謀發展的過程。

有關對策


完善我國保險公估法律法規
首先,增加《保險法》關於保險公估的立法內容。應抓住當前正對《保險法》進行修改的時機,豐富有關保險公估內容,構建保險公估立法的總體框架。其次,應依據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要求,合理制定中資和外資保險公估機構進入保險公估市場的條件和經營範圍以及執業行為準則。最後,還應明確保險公估的法律地位和保險公估報告的法律效應。
建立嚴格的市場准入與退出制度
保險公估
保險公估
規範保險公估行為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應嚴格審批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的發放,把好保險公估公司的進入關,保證保險公估的質量。對於違背誠信原則、損害保險當事人利益的公估人應按照明確的條件和程序強令其退出市場。進一步健全我國保險公估人資格考試製度,滿足我國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的職業化和層次化的需要。形成保險公估行業的自律機制,遏制不正當競爭,規範保險公估行為。加大保險公估的監管力度
首先,法制建設是保證公估市場健康持續發展的前提。監管部門在具體執法過程中也必須嚴格依照現有的《保險法》、《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其次,通過組織實施保險公估資格考試,促進對保險公估人員的監管。再次,保監會應通過對保險公估機構的經營內容、公估收費標準、公估公正性、公估人員收受額外費用等以及保險公估人之間競爭等方面的監管,防止保險公估市場出現惡性競爭行為。最後,建立公眾監督機制。通過對保險公估公司信息的披露,增加保險公估市場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減少因信息不對稱給消費者所造成的誤判,約束並規範保險公估人的行為。
借鑒國外保險公估經驗
發達國家和地區保險公估人的公估經驗對我國保險公估業的發展具有相當重要的指導和借鑒意義。我國保險公估機構應多方面、多渠道收集國外保險公估的經典案例,在大型公估項目、技術難度高的公估項目上與國外保險公估機構公估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與國外保險公估專家進行技術交流。

成功標誌


1、是否使保險理賠透明化。保險公估的介入應改變保險理賠中信息不對稱的現狀,能有效地維護保險雙方的利益,使保險當事雙方及有關各方都能夠放心,使理賠工作交由保險公估人來做逐漸變成一種習慣和制度。
2、是否起到了潤滑劑的作用。即公估人應是減少理賠過程中當事人之間摩擦的潤滑劑。保險公估的一個重要角色就是溝通保險雙方,避免和化解矛盾,扮演這個角色的條件就是保險公估人的專業知識和職業道德。保險公估應取得保險雙方的信任與支持,提高保險理賠的效率,強化保險的服務職能。
3、是否降低了保險市場的營運成本。一是降低直接成本,保險公估在使被保險人得到合理的保險補償的同時,又能使保險公司合理賠付,避免不必要的賠款支出,減步理賠周折和訴訟費用;二是降低間接成本,保險公估通過風險評估和防災防損工作,使保險公司通過選擇風險和降低承保財產的出險頻率來取得效益。
4、是否起到了凈化保險市場的作用。目前保險雙方在保險理賠中經常會發生糾紛,某些不規範的操作也加劇了這些矛盾。保險公估的出現應該使這些糾紛和不規範操作大幅度地減少。透明化的運作,使不規範的操作失去存在的土壤。
5、是否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保險公估業應以其公正、專業的形象、高效率的辦案能力和協調能力,以及較高的服務水平樹立起信譽和權威,得到社會接受和認可。保險標的的風險評估、責任事故的現場查勘、理賠金額的計算交由保險公估人來做,成為人們的一種習慣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