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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磊
“錢仁鳳案”被害人
侯磊是“錢仁鳳案”被害人,案件是在2002年2月22日,雲南省巧家縣“星蕊寶寶園”發生一起重大投毒案件。
目錄
002年2月22日,雲南省巧家縣“星蕊寶寶園”發生一起重大投毒案件,1名2歲男童“攝入毒鼠強”身亡,另有兩名兒童經搶救脫險。幼兒園17歲的保姆錢仁鳳被認為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2年9月,昭通市中級法院不公開審理了此案。
2002年底,錢仁鳳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被雲南省高院判處無期徒刑。
入獄13年來,錢仁鳳堅稱無罪,不斷申訴。
2013年7月29日,雲南省檢察院調取了錢仁鳳投毒案的全部卷宗,正式立案複查。
2015年5月4日,雲南省檢察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向雲南省高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同在2015年5月4日,雲南省高院認為該案“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決定再審。
早報記者 劉海川
雲南巧家“錢仁鳳投毒案”終於有了重大轉機。
雲南省高院認為該案“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決定再審。昨日,錢仁鳳的辯護律師從該院拿到了再審決定書。
2002年,雲南巧家縣一幼兒園發生一起重大投毒案,1名2歲男童“攝入毒鼠強”身亡,另有兩名兒童經搶救脫險。幼兒園17歲的保姆錢仁鳳被認為有重大作案嫌疑。
事發7個月後,昭通市中級法院不公開審理了此案。同年年底,錢仁鳳因“投放危險物質罪”被雲南省高院判處無期徒刑。其代理律師曾以“事實證據不足、遭遇警方刑訊逼供”為由上訴。隨後,雲南省高院以“事情清楚、被告已認罪,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為由,向錢仁鳳下達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書。
入獄后,錢仁鳳堅稱無罪,不斷申訴。
2013年7月,雲南省檢察院調取了錢仁鳳投毒案的全部卷宗,正式立案複查。
早報記者還注意到,就在2015年5月4日雲南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的同一天,對該案複查近兩年的雲南省檢察院,曾以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向雲南省高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協助調查
2002年一起蹊蹺的幼兒園投毒案,讓時年17歲的錢仁鳳身陷囹圄。
據錢仁鳳父親錢智遠回憶,2001年9月,經人推薦,小學畢業后一直在家幹活的錢仁鳳去了巧家縣城裡開辦不久的“星蕊寶寶園”做保姆,負責帶2-4歲的兒童同時幫助做飯。
一份當年的報案記錄顯示,2002年2月22日17點,“星蕊寶寶園”園長朱梅之父朱明華到公安機關報案。朱明華稱,當天15點左右,2歲多的 侯磊睡完午覺起床后,他和朱梅發現 侯磊的精神不好,朱梅以為是感冒,便沖了碗糖水給寶寶喝,發現沒有好轉,便將 侯磊以及另外兩名出現不良反應的兒童送進醫院。一個半小時后,侯磊經搶救無效死亡,另兩名兒童脫險。
根據屍檢和現場勘驗,巧家縣警方證實侯磊的死因為“攝入毒鼠強”。警方將此案定性為“投毒案”。
事發當日下午,朱梅及父母、保姆錢仁鳳,都被帶到巧家縣公安局做訊問筆錄。
她們表示,當日早上5點,平時住在幼兒園裡的錢仁鳳起床,做衛生、燒開水。
2個小時后,朱梅來到幼兒園,並親自做早點,給已經入園的八九名孩子吃。
11點多,錢仁鳳煮了午飯,朱梅的母親做了一頓有肉、番茄和豆花的午飯。
錢仁鳳、朱梅及父母均在當時的筆錄中稱,事發前,14名託管的幼兒一起吃完午飯,其餘人並沒有出現異常。
“我和錢仁鳳將做好的飯菜餵給孩子們后,也一起吃了飯菜。”朱梅的母親稱。
吃完飯後,孩子們上床午休,朱梅和母親離開了幼兒園。
下午3點,錢仁鳳熱了一些剩飯給午睡醒來后的小孩吃。在警方的訊問筆錄中,她還具體點出此時加餐的至少9名孩子的名字。
下午3點半左右,有3名孩子陸續出現嘔吐等狀況。朱梅回園,急忙聯繫家長,隨後送醫院救治。5點左右,侯磊經搶救無效死亡,另兩名兒童脫險。
“沒有理由懷疑是幼兒園內部的人所為。”朱梅告訴早報記者,當時他們四人去警方做筆錄僅僅是協助調查。
口供反覆
逆轉發生在三天以後。
2002年2月25日的審訊筆錄顯示,巧家縣警方將錢仁鳳列為“投毒案”嫌疑人,並監視居住。從筆錄記載的時間看,對錢仁鳳的這次審訊從當天下午3時,一直持續到次日凌晨3點,共12個小時。
也正是這一次的筆錄,記載了錢仁鳳的首次有罪供述。
“因為想到朱梅不管我,還有那天吼我,我想讓那些寶寶生病,朱梅就辦不成(託兒所)了。”錢仁鳳說。
筆錄顯示,怨恨成為錢仁鳳投毒的動機。但2002年2月26日,當朱梅被偵查人員問及與錢仁鳳關係如何時,她說“關係還是好的,沒有矛盾”,否認與錢仁鳳有矛盾。
“她(錢仁鳳)人比較老實。春節后我還漲了她50塊錢工資。”朱梅回憶。
錢仁鳳還供述,事發前一天,她在幼兒園廚房內掃地時,在碗櫃下面找到一個裝有紅色液體“毒鼠強”的白色塑料瓶。
事發當日,她在廚房內的部分食品里用注射器注入毒物。隨後,她將含有“毒鼠強”的午飯餵給孩子們吃。
但在次日的審訊中,錢仁鳳又稱,那瓶“毒鼠強”是她從家裡“無意中帶來的”,並藏在碗櫃下面。
此後,警察又針對作案動機、時間、手法等進行了5次訊問。訊問間隔最短為1個小時,最長7個小時;訊問時間最長5小時,最短2個小時。錢仁鳳又將作案目的修正為“要有人死”。
10個小時后,她在第二次審訊中推翻了此前投毒的全部供述。但在警察的質疑和“攻心”下,她再次承認自己作案。
2002年3月11日,錢仁鳳在審訊中修正了“毒鼠強”的顏色,將之描述為“白色塑料瓶裝的黃色液體”。
同日的“提取物品筆錄”顯示,通過錢仁鳳的現場指認,巧家警方在“星蕊寶寶園”南側排水溝內提取白色塑料瓶一個,內有0.5ml液體。
此前,警方還對錢仁鳳父親錢智遠做了一份筆錄。錢智遠在筆錄中稱,他家中曾買過三種“耗子葯”,一種是玻璃針水瓶裝的紅色藥液;一種是白色塑料針水瓶裝的黃色藥液;還有一種青霉素玻璃瓶裝的白色粉末。
“前面兩種都用完了,只有青霉素玻璃瓶裝的白色粉末沒有用完。”錢智遠稱。
但這與錢仁鳳供述的從家裡帶來的“白色塑料瓶裝的黃色液體”相矛盾。
2002年3月25日,錢仁鳳在警察前往看守所向她宣布逮捕時,稱“被人害了,一樣事情都沒有做”,再次否認自己投毒。
投毒案事發后7個月,昭通市中級法院不公開審理了此案。
在當年的刑事判決書上,法院認定,2002年2月22日吃過午飯後,錢仁鳳在“星蕊寶寶園”廚房的部分食品內投放毒鼠強,並拿給園內的幼兒食用,導致 侯磊中毒身亡,並造成其他兩名幼兒住院治療。因錢仁鳳未滿18周歲,依法從輕處罰,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無期徒刑。
據錢智遠回憶,“聽到判決后,錢仁鳳曾大聲喊冤枉”。
宣判后的兩個月,錢父收到了判決書。不久,錢仁鳳的代理律師以“事實證據不足、遭遇警方刑訊逼供”為由上訴。隨後,雲南省高院以“事情清楚、被告已認罪,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為由,向錢仁鳳下達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書。
錢智遠收到裁定書後,被告知錢仁鳳馬上要去昆明服刑。
次日,錢父匆忙趕下山去見女兒,在看守所的高牆內,父女相對而泣。“爸,我真的沒有做。”錢仁鳳對父親說。
當年法院為錢仁鳳指定的辯護律師,也對當年的案子語焉不詳。“指定的案件,公事公辦。”
獄中申訴
2010年4月9日,錢仁鳳在雲南省某女子監獄已服刑8年。那一天,雲南省行動律師事務所的幾位律師到該監獄進行法律援助。喊冤的錢仁鳳引起了律師們的注意。
“看見我們就像看見了救星,跪下來哭著喊自己冤枉,監管人員攔都攔不住。”
在場的律師朱翰中回憶,錢仁鳳的案子令他很意外。“從服刑人員的心理上來說,入獄8年仍在喊冤的事例並不多見。至少是需要給案子打個問號的。”
律師楊柱接手了錢仁鳳的投毒案申訴。經過多次與錢仁鳳溝通,並赴巧家與其家屬接觸后,2010年9月7日,錢仁鳳和父親委託楊柱,對當年的投毒案進行調查取證和申請再審。
不久,律師楊名跨也成為了錢仁鳳的申訴代理者。
經過與錢仁鳳交談和查閱當年的卷宗后,楊柱和楊名跨認為,至少可以肯定的是,警方偵查和法院認定的事實幾乎站不住腳,“從作案動機到證據鏈,疑點太多了。”
查閱當年的卷宗后發現,司法機關認定的證據鏈核心,是錢仁鳳的口供和那個投毒的藥瓶。
他說,“證明錢仁鳳投毒的那個藥瓶、注射器、切開藥瓶口的菜刀上,都沒有發現錢仁鳳的指紋。”
至於錢仁鳳的口供,楊名跨說, “口供筆錄並非直接證據,不能鎖定錢仁鳳就是投毒案嫌疑人。”
兩位律師質疑,錢仁鳳在審訊中遭到了刑訊逼供。2012年10月18日,錢仁鳳在給楊柱的信中稱,當年在審訊室,她遭到了兩名警察的毆打,“我不承認,他們就讓我跪在地上,跪了七八個小時。他們還脫下黑皮鞋打我的臉,皮鞋的跟有點高。”
錢仁鳳說,在堅持不承認的情況下,警方又將她的雙手反銬。最終,在投毒案發生3天後那次長達12個小時的審問中,錢仁鳳供述是自己投了毒。
回憶當時的情景,錢仁鳳說:“不招就要吃苦,不招就跪在地上。”
錢仁鳳在信中還說道:“當年不懂法律,才造成今天這樣的結果,給本來就不富裕的家庭帶去了沉重的打擊。”
此外,本案中一個無法解釋的邏輯疑點是,警方在幼兒園廚房內的大米、醬油、豬肉、米線、麵條、維他型豆奶粉、食鹽、味精、辣椒面等食物中均檢出“毒鼠強”成分,事發前有14名兒童同吃了這些含有致命“毒鼠強”的飯菜,為何只有3名兒童中毒?
錢仁鳳供述,她和朱梅的母親也吃了同樣的飯菜,兩人也沒有中毒。
2011年,楊柱代錢仁鳳向雲南省高院提交了再審申請書。同年12月16日,省高院認為,原審所認定的證據經過原審法庭的質證、認證,證據客觀真實,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駁回錢仁鳳的再審申請書。
此後,楊柱和錢仁鳳的親屬分別向雲南省政法委、省公安廳等有關部門遞交申訴材料,但均石沉大海。
錢仁鳳喊冤的消息傳出后,錢智遠和楊柱多次收到匿名簡訊,稱“放棄吧,不然要牽連很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