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縣水務局
竹溪縣水務局
(一)劃出的職能(五)主管全縣河道、水庫。 (七)組織全縣水土保持工作。
目錄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職能,交給縣林業局承擔。
(二)划入的職能
1、將縣環境保護局承擔的水質監測和國土資源局承擔的河道取沙、地下水行政管理職能划入水務局。
(三)轉變的職能
1、按照國家和省、市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編製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劃分,監測江河湖庫的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將有關數據和情況通報縣環保局。
2、擬定節約用水措施,編製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全縣節約用水工作。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城市采水和管網輸水、用戶用水中的節約用水工作並接受水利部門的監督。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研究制定全縣水利水電水產工作的實施辦法、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結合本縣實際,組織研究起草有關地方性水行政工作的實施辦法,經批准后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統一管理全縣城鄉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負責組織全縣水資源的監測和調查評價,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全縣水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並負責監督管理;歸口管理全縣節約用水工作;對水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受縣政府委託協調處理部門之間和鄉(鎮)之間的水事糾紛。
(四)組織編製全縣水利建設規劃、水利中長期發展計劃、水利建設年度計劃;組織編製、審查縣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水利科學技術推廣;組織擬定全縣水利行業技術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
(五)主管全縣河道、水庫。指導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河、庫、塘、渠的治理和開發;負責堤防建設與管理;按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建設和管理重要水利工程;負責全縣水利行業的質量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六)主管全縣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參與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組織和協調城市建設中涉及水利設施方面的配套工作,辦理跨界河流的對外協調。
(七)組織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作措施計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八)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洪、排澇、抗旱工作,對河、庫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排澇抗旱調度;制定全縣防洪抗旱預案。
(九)管理全縣農村水利、鄉鎮供水、農村飲水工作,負責全縣灌區的歸口管理,並組織中小型灌區的建設及管理。
(十)負責城市地表水供水水源建設,協調有關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水功能區域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河道水域的水量,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水質年報和城市供水公報。
(十一)組織管理全縣水電站及其小電網,負責全縣農村水電電氣化縣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二)主管全縣水面開發和水產養殖工作;負責水產品的研究和漁業資源的統一管理和保護工作。
(十三)負責水利建設資金的籌措、使用和管理;指導水電系統的多種經營工作。
(十四)配合有關部門制訂有關水利水電水產的財務、信貸及價格等經濟調控措施,經批准后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監督水利水電水產系統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十五)負責管理全縣水利水電水產科技、教育、對外技術經濟合作交流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縣水利水產隊伍的建設。
(十六)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辦公室
水政水資源股(縣節約用水辦公室)
水利水保股
水電股(竹溪縣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建設辦公室)
水產股(漁政管理站)
審計財務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