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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旭

曾任湖南省發改委黨組成員

歐陽旭,男,土家族,1963年10月出生,湖南永順人,大學文化,1981年7月參加工作,1984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湖南省發改委黨組成員。

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歐陽旭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公開宣判,歐陽旭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對被告人歐陽旭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人物經歷


早年經歷

1979.09--1981.08,湖南省湘西自治州農機學校農業機械化專業中專生。

工作經歷

1981.08--1984.04,任湖南省永順縣農機局艾坪公社農機技術員。
1984.04--1986.10,任湖南省永順縣科協幹部。
1986.10--1989.08,任湖南省永順縣砂壩鄉黨委委員、鄉長(1986.12任)。
1989.08--1991.10,在中科院管理幹部學院政治系紀律檢查專業離職脫產大專學習。
1991.10--1993.11,任湖南省永順縣高坪區委書記。
1993.11--1994.12,任湖南省永順縣農委主任、黨委書記。
1994.12--1995.08,任湖南省永順縣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5.08--1996.01,任湖南省永順縣人民政府副縣長、黨組成員。
1996.01--2001.01,任共青團湘西自治州委書記、黨組書記(其間:1998.02--1998.07湖南省委黨校中青班學習;1997.09--1999.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法律專業本科學習)。
2001.01--2006.04,任湖南省龍山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代縣長、縣長(2001.03任)(其間:2002.05--2002.12掛職任國家科技部發展計劃司司長助理)。
2006.04-2006.10,任湘西自治州發改委黨組書記、主任;
2006.10--2010.12,任湖南湘西自治州發改委主任、黨組書記,州西開發辦主任。
2010.12--2011.09,任湖南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州發改委主任、黨組書記,州開發辦主任。
2011.09--2011.12,任湖南湘西自治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州發改委主任、黨組書記,州西開辦主任。
2011.12--2012.02,任湖南湘西自治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州發改委主任,開發辦開辦主任。
2012.02--2012.10,任湖南湘西自治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2.10--2012.12,任湖南湘西自治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州公安局黨組書記。
2012.12--2014.12,任湖南湘西自治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州公安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4.12--2019.04,任湖南湘西自治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9.04,任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
2019年4月被免職。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9年4月26日消息,湖南省發改委黨組成員、省湘西地區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歐陽旭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湖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10月21日,據湖南省紀委監委消息: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監委對省發改委原黨組成員歐陽旭進行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歐陽旭在擔任湘西自治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期間,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縱容包庇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旅遊活動,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組織紀律,在政法系統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司法案件處理、申報國家貸款貼息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為他人辦理暫予監外執行,造成嚴重後果,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歐陽旭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離初心使命,踐踏黨紀國法,與不法私營企業主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在黨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歐陽旭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一審判決

2020年6月30日,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歐陽旭涉嫌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在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是益陽中院審理的第一起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職務犯罪案件。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歐陽旭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歐陽旭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被告人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省市紀委監委、政法系統幹部及社會各屆群眾旁聽了案件庭審。因案情重大複雜,法庭將擇期宣判。

公開判刑

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歐陽旭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公開宣判,歐陽旭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對被告人歐陽旭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