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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風集團董事長、總裁
- 曾任湖南省發改委黨組成員
歐陽旭
曾任湖南省發改委黨組成員
歐陽旭,男,土家族,1963年10月出生,湖南永順人,大學文化,1981年7月參加工作,1984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湖南省發改委黨組成員。
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歐陽旭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公開宣判,歐陽旭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對被告人歐陽旭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979.09--1981.08,湖南省湘西自治州農機學校農業機械化專業中專生。
1981.08--1984.04,任湖南省永順縣農機局艾坪公社農機技術員。
1984.04--1986.10,任湖南省永順縣科協幹部。
1986.10--1989.08,任湖南省永順縣砂壩鄉黨委委員、鄉長(1986.12任)。
1989.08--1991.10,在中科院管理幹部學院政治系紀律檢查專業離職脫產大專學習。
1991.10--1993.11,任湖南省永順縣高坪區委書記。
1993.11--1994.12,任湖南省永順縣農委主任、黨委書記。
1994.12--1995.08,任湖南省永順縣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5.08--1996.01,任湖南省永順縣人民政府副縣長、黨組成員。
1996.01--2001.01,任共青團湘西自治州委書記、黨組書記(其間:1998.02--1998.07湖南省委黨校中青班學習;1997.09--1999.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法律專業本科學習)。
2001.01--2006.04,任湖南省龍山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代縣長、縣長(2001.03任)(其間:2002.05--2002.12掛職任國家科技部發展計劃司司長助理)。
2006.04-2006.10,任湘西自治州發改委黨組書記、主任;
2006.10--2010.12,任湖南湘西自治州發改委主任、黨組書記,州西開發辦主任。
2010.12--2011.09,任湖南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州發改委主任、黨組書記,州開發辦主任。
2011.09--2011.12,任湖南湘西自治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州發改委主任、黨組書記,州西開辦主任。
2011.12--2012.02,任湖南湘西自治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州發改委主任,開發辦開辦主任。
2012.02--2012.10,任湖南湘西自治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2.10--2012.12,任湖南湘西自治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州公安局黨組書記。
2012.12--2014.12,任湖南湘西自治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州公安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4.12--2019.04,任湖南湘西自治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9.04,任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
2019年4月被免職。
2019年4月26日消息,湖南省發改委黨組成員、省湘西地區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歐陽旭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湖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9年10月21日,據湖南省紀委監委消息: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監委對省發改委原黨組成員歐陽旭進行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歐陽旭在擔任湘西自治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期間,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縱容包庇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旅遊活動,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組織紀律,在政法系統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司法案件處理、申報國家貸款貼息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為他人辦理暫予監外執行,造成嚴重後果,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歐陽旭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離初心使命,踐踏黨紀國法,與不法私營企業主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在黨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歐陽旭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2020年6月30日,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歐陽旭涉嫌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在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是益陽中院審理的第一起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職務犯罪案件。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歐陽旭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歐陽旭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被告人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省市紀委監委、政法系統幹部及社會各屆群眾旁聽了案件庭審。因案情重大複雜,法庭將擇期宣判。
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歐陽旭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公開宣判,歐陽旭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對被告人歐陽旭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